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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正高級會計師評審標準
第十四條 正高級會計師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2.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并聘期滿5年。
第十五條 學識水平
1.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把握工作規律。
2.政策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能積極參與一個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
3.工作業績突出,主持完成會計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重大會計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提高單位管理效率或經濟效益。
4.科研能力強,取得重大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其他創造性會計相關研究成果,推動會計行業發展。
第十六條 專業能力及業績成果
取得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
1.組織、指導兵團、師市、團場、本行業(部門)、系統開展財務相關業務工作5年以上,在規范管理、參與決策、加強內部控制、化解風險、成本管理、績效管理、財務信息化建設、人才培養、推進單位管理會計實施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受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認可。
2.在大中型企業或相當于大中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擔任總會計師或副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或副總監、財務機構負責人5年以上,主持企業上市、改制、經營決策、企業籌建重組、投融資、財務管理、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等方面成績顯著,得到相關部門、行業內部認可。
3.在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擔任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5年以上,在開展審計、咨詢等業務中,業務精湛、成績突出,并承擔過5家以上大中型企業或2家以上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具有解決所從事業務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在組織、領導的會計中介機構符合持續執業資格、遵循執業準則規范執業,出具報告具備宏觀參與行業管理能力,有較高的公信力,會計師事務所符合持續執業條件,取得主管部門和行業公認。
同時,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
1.主持或起草地方性法規、行業性管理制度或兵團、師市、團場級實行的財務、會計管理辦法;
2.受聘參與兵團級以上專家咨詢服務團隊;
3.主持參與兵團級以上重大會計專業課題,成果轉化取得較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4.能夠講授會計專業知識或指導、鑒定會計實務工作,具有培養中級以上會計專業技術人才能力或擔任會計相關專業研究生導師。
第十七條 著作論文
取得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公開出版會計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或譯著1部(本人撰寫部分10萬字以上)。
2.在省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刊物上發表會計專業論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1篇論文與本專業工作具有高度相關性且具有較高的實用價值和學術價值。
3.主持完成兵團級以上會計及相關專業科研類課題2項以上,且擔任課題負責人或課題組排名前3名,并撰寫主要內容,經兵團以上主管部門組織的同行專家鑒定通過,具有較高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