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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規范和加強我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實施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我市市屬企業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津政發〔2010〕54號)、《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我市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津政辦發〔2015〕93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對象主要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下簡稱投資運營公司)和市屬企業集團(以下簡稱市屬企業)。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避免與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復。
第三條 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有關管理制度。
第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確定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布置預(決)算編制,審核市級預算單位(包括有關市級部門、市人民政府直接授權的投資運營公司和直接向市財政局報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市屬企業,下同)預算建議草案,編制預(決)算草案,向市級預算單位批復預(決)算,組織實施績效管理,監督預算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
第五條 市級預算單位負責提出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建議,組織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市屬企業編報支出計劃建議并進行審核,編制本單位預算建議草案和決算草案,向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市屬企業批復預(決)算,組織預算執行,開展績效管理,監督預算執行等。
第六條 投資運營公司和市屬企業負責向市級預算單位申報支出計劃建議,編制本公司(企業)支出決算,推動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開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組織實施相關事項,按照市財政局、市級預算單位要求開展績效管理等。
第二章 支出范圍
第七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和補充我市社會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
(二)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
(三)其他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支出事項。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需要、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進行調整。
第八條 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支持投資運營公司和市屬企業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解決國有企業存在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市財政局根據市級部門制定的項目管理辦法,與相關部門商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資金管理辦法出臺前,發生應急性必要支出的,由相關市級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列支。
第九條 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是指用于引導投資運營公司和市屬企業更好地服務于國家及市委、市政府戰略決策,將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以及符合我市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方向的資本性支出。
第十條 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采取向投資運營公司注資、向市屬企業注資以及向產業投資基金注資三種方式。
(一)向投資運營公司注資,主要用于推動投資運營公司調整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增強國有資本控制力;
(二)向市屬企業注資,主要用于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決策部署精神,由市屬企業實施的具體事項;
(三)向產業投資基金注資,主要用于引導投資運營公司采取市場化方式發起設立產業投資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領社會資本更多投向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生態環境保護、科技進步、公共服務、國際化經營等領域,增強國有資本影響力。
第三章 預算編制和批復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編制預算的統一要求,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和預算支出政策,印發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通知。
第十二條 市級預算單位對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市屬企業盈利情況進行收入測算后,市財政局據此確定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規模。
第十三條 市級預算單位根據市財政局通知要求以及年度預算支出規模,組織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市屬企業編報支出計劃建議。
第十四條 投資運營公司和市屬企業根據有關編報要求,編制本公司(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建議報市級預算單位,并抄報市財政局。其中:
(一)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計劃建議,根據相關政策編制;
(二)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計劃建議,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結合投資運營公司和市屬企業章程、發展定位和戰略、投資運營規劃、投融資計劃等編制。
第十五條 市級預算單位對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市屬企業編報的支出計劃建議進行審核,編制預算建議草案報送市財政局。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目標,并結合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發展戰略、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解決進程、國有資本布局調整要求以及績效目標審核意見、以前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等情況,在對市級預算單位申報的預算建議草案進行審核的基礎上,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向市級預算單位下達預算控制數。
第十七條 市級預算單位根據市財政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結合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市屬企業經營情況、歷史遺留問題解決及改革發展進程等,對本單位預算建議草案進行調整后,再次報送市財政局。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級預算單位調整后的預算建議草案,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第十九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后,市財政局在20日內向市級預算單位批復預算。市級預算單位應當在接到市財政局批復的本單位預算后15日內向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市屬企業批復預算。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預算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劑。確需調劑使用的,按照市財政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一體化的有關規定,將預算資金撥付至投資運營公司、產業投資基金和市屬企業及有關單位等項目具體實施單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和轉移性支出要實行“以收定支”控制,即支出規模不得超過實際收入。
第二十二條 投資運營公司和市屬企業應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屬于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的,應及時落實國有權益,并根據明確的支出投向和目標,及時開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活動,推進有關事項的實施。
第五章 轉移支付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接到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專項轉移支付后,應當在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并將資金分配結果及時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四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安排部分資金用于對區專項轉移支付。
第六章 決 算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按照編制決算的統一要求,部署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工作,印發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表格式和編制說明。
第二十六條 投資運營公司和市屬企業根據有關編報要求,編制本公司(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支出決算,報市級預算單位。
第二十七條 市級預算單位根據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市屬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支出決算,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局根據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市級預算單位上報的決算草案,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第二十九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市審計局審計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市財政局應當在20日內向市級預算單位批復決算。市級預算單位應當在接到市財政局批復的本單位決算后15日內向其監管(所屬)投資運營公司和市屬企業批復決算。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實施績效管理,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及指標,實行績效執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應用,提升預算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 市級預算單位、投資運營公司和市屬企業根據財政預算績效管理的相關規定,開展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局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加強預算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預算支出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局、市級預算單位應當加強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投資運營公司和市屬企業應當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和市級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審計機關要依法加強對財政部門、市級預算單位、投資運營公司和市屬企業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對預算支出使用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辦法由各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