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
400 180 8892
治理型管控,是大型國企集團管控模式在“管資本”轉型下的嶄新演繹形式,是指集團公司以資本為紐帶,以股權為基礎,以派出股權代表、董事、監事為依托,著力加強子企業董事會建設和規范運作,依法保障子企業經營自主權,通過分層分類精準授權,有效激發新活力新動能的管控新模式。推進治理型管控,必須堅持以科學分類為前提,以配齊建強董事會為突破口,以精準有效授權為核心,以合規風控體系為保障,以全面加強黨的領導為統領。通過高效的公司治理,賦能集團整體高質量發展。 我國大型國有企業集團下屬企業數量龐大、種類繁多。以中國石油為例,旗下擁有近3100多家法人單位,其中控參股企業多達2200多家。因此,只有首先明確子企業功能定位,科學合理地劃分子企業類型,才能“一類一策、一企一策”推進治理型管控和精準化授放權。 總結標桿企業實踐,可以將子企業分類的標準,大體上有三種劃分方式。 一是按子企業戰略重要度分類。例如鞍鋼集團,綜合考慮子企業的功能定位、經營規模和產業成熟度等因素,將子企業劃分為核心業務類公司、專業化公司和功能性服務型公司。針對不同類型企業,科學匹配管控要素,實施分類授權、分類管控。 二是按集團公司持股比例分類。根據集團公司持股比例,可以將子企業劃分為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等類型。每一大類中還可以進一步細分若干小類。 三是按子企業公司治理結構分類。例如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對旗下708家各級分子公司治理現狀進行了梳理,提出了“子公司和分公司、董事會和執行董事、黨委和黨支部”三種區別,細分了六種不同治理結構,并針對分公司、執行董事、黨支部等相對特殊的治理結構下的企業,推行差異化治理模式。 酌情設立專門委員會。設立專委會的目的,主要是為董事會決策提供專業支持。這就像設立一個部門或機構一樣,一旦正式運作,也會產生相應的成本。因此,需要綜合考慮決策效率、專業增值、運行成本和退出條件等因素,從投入產出角度來進行綜合研判。此外,專委會的設立,應該結合自身發展需要和行業特點,因需而設,而不是標準化配置。 堅持對各類授權事項“可授可收”。以“行權評價+動態調整”為手段,強化對子企業董事會適度授權、分類管理、有效監督的動態授權管理機制,形成授權、監管、評價、調整的閉環管理體系,通過擴大、調整或收回等措施,動態調整差異化管控事項。 圍繞建立健全權責法定、權責透明、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的目標,發揮制度文件的基礎性作用,結合差異化授權放權,指導子企業修訂完善以公司章程為核心的分級分類規章制度體系,實現各項治理和管控事項有制可依、流程通暢、實施閉環。 通過章程,明確界定出資人、黨委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治理主體的職責權限和決策事項,動態修訂完善議事規則及配套制度,確保治理體系運作規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指導子企業對原有公司管理、法人治理、財金管理、人力資源、激勵考核、黨建等相關制度文件進行適應性修訂,提升管控流程的規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督導子企業對所屬各級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建設和運作,確保各治理機構規范履職,提升管理治理效能。 加強合規管理。指導子企業建立覆蓋合同、法律風險、糾紛案件處理等方面的法律合規體系,依法合規開展業務和生產經營活動。深入開展合規專項盡職調查,抓好整改落實和完善提高,筑牢合規管理基石。 加強風險管控。依照法律法規,全面指導子企業統籌做好發展與安全工作,對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網信安全、網絡輿情、信訪穩定、法律涉訴等做好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 加強監督體系建設。強化出資人監督,加強董事會、經理層履職評價,落實各治理監督主體職責。強化專業監督,明確監督內容、要素、周期,加強事前規范指導、事中跟蹤監控、事后考評問責。強化專責監督,落實紀檢、審計監督職能,加大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力度。 全面落實“兩個一以貫之”,高度重視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強黨的領導。從集團到各級子企業,無論哪種產業性質、何種股權結構,都必須旗幟鮮明地把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擺在首要位置,充分發揮黨委(黨組)“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領導作用,正確處理黨組(黨委)和董事會、經理層等治理主體的關系,將黨的領導落實到國企集團范圍全系統、各環節、最基層。 例如,南方電網對于分公司,以“兩個適度”確保黨委總攬不包攬、到位不越位。探索黨委班子和經理層成員適度分離,避免高度重疊;注重黨委發揮領導作用與支持經理層依法行權履職適度平衡,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經黨委前置研究討論后由經理層決定。 對于設執行董事的企業,以“兩個統籌”防止“個人說了算”的問題。統籌“黨委書記和執行董事”,明確黨委書記和執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擔任。統籌“法律地位和政策要求”,在權責配置時,將經理層選聘權、業績考核權、薪酬管理權等不適合經理層自身決策的事項提級至出資人決策。 對于設黨支部的企業,以“兩個推動”打通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最后一公里”。推動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的企業黨支部發揮“把關定向”作用,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及干部管理權限范圍內的人事任免事項由黨支部委員會前置研究討論。推動內設機構黨支部發揮“戰斗堡壘”作用,推進黨支部工作與“三基”建設、業務工作深度融合。
來源 | 國資報告
作者 | 田志友 丁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