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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頒發最新修訂全文

 財教〔2022〕16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為進一步規范文化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促進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文化事業單位特點,我們對《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財教〔2012〕50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財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文化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文化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文化事業單位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各類文化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文化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文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文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參與單位重大經濟決策和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等事項;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財務、會計人員。財務、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財務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六條 文化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七條 文化事業單位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財務信息化建設。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文化事業單位預算是文化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文化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九條 國家對文化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文化事業單位改革要求、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單位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文化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預算編制原則:

(一)堅持合法合規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文化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單位預算草案。

(二)堅持完整性和統一性原則。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將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并按照統一的口徑、程序及計算依據編制單位預算草案。

(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文化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四)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既要考慮事業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國家財力可能和單位收入狀況、資產狀況,保證重點,兼顧一般。

(五)堅持厲行節約、注重績效的原則。挖掘內部潛力,促進增收節支,加強績效管理,將績效結果與預算編制有機結合。

第十一條 文化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結轉和結余情況,測算編制收入預算草案;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草案。

第十二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文化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三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劑,確需調劑的,由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劑;其他資金確需調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文化事業單位決算是指文化事業單位預算收支和結余的年度執行結果。

第十五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全面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條 收入是指文化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九條 文化事業單位的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從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文化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取得的各種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非本級財政補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二十條 事業收入包括:

(一)演出收入,即藝術表演團體進行各類線上、線下文藝演出取得的收入。

(二)場館服務收入,即藝術表演場所、文化展示及紀念機構開展文藝演出、舉辦展覽展映等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技術服務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對外提供各種技術指導、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認證取得的收入。

(四)培訓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舉辦各種培訓班取得的收入。

(五)復印復制收入,即圖書館、文化館、群藝館、展覽館、美術館、紀念館等對外提供館藏資料的復印復制等服務取得的收入。

(六)門票收入,即文化展示及紀念機構銷售門票取得的收入。

(七)外借人員勞務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對外提供演職人員、技術人員等取得的勞務收入。

(八)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采取合作、獨立開發等方式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取得的收入。

(九)版權授權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提供版權授權取得的收入。

(十)其他事業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一條 經營收入包括:

(一)銷售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的銷售商品收入。

(二)經營服務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的對外提供經營服務收入。

(三)其他經營收入,即文化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二條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組織收入,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二)文化事業單位應當使用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統一監(印)制的票據,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

(三)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批準或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

(四)文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統一管理,收入要及時入賬,防止流失。

(五)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三條 文化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指文化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文化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文化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文化事業單位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項目支出是指文化事業單位為了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文化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文化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文化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六條 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實行項目庫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二)文化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厲行節約,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建立健全支出標準體系。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文化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文化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三)文化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七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可以根據開展文化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票據經辦部門和人員應當對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財務部門應當加強票據的審核,拒絕報銷虛假票據。

 

第五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文化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一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文化事業單位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非財政撥款結余的管理,盤活存量,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財政撥款結余規模。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 專用基金是指文化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五條 專用基金包括職工福利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其他專用基金是指除職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三十六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將專用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結合實際需要按照規定提取,保持合理規模,提高使用效益。專用基金余額較多的,應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確需調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八條 資產是指文化事業單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類經濟資源。

第三十九條 文化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文物文化資產等。

第四十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國有資產臺賬,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涉及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匯總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文化事業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第四十一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文化事業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四十二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存貨是指文化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或出售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

第四十三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流動資產管理:

(一)文化事業單位財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立、使用和管理銀行賬戶。

(二)文化事業單位應當按時清理結算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加強管理。文化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三)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收發手續,完善存貨驗收、入庫、保管和出庫制度,防止丟失、損壞和變質。

第四十四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文化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四十六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文化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對外投資是指文化事業單位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第四十八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外投資管理:

(一)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二)文化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文化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四十九條 文物文化資產包括不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文創衍生品、標本模型以及其他藏品。

(一)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文物文化資產,按規定登記入賬或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并在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中體現。

(二)文化事業單位應當設立總登記賬,對于按有關行業規定應作為藏品、文物資源資產進行管理的文物文化資產,及時、準確、完整登記錄入總登記賬,作為統計和核算實物量的依據。總登記賬應合理分類,將不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單獨登記。

(三)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定期核對總登記賬數、資產賬面數、備查簿登記數,確保數量、名稱和實物一一對應。

(四)文物文化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 文化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文化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一條 負債是指文化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二條 文化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五十三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償還。

第五十四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預警和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如實反映依法舉借債務情況,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融資或者提供擔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融資或提供擔保。

 

第九章 事業單位清算

第五十五條 文化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改制、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 文化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財務清算工作組,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以及清算財務報表,全面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清算損益,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和負債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五十七條 文化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和負債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文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文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文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合并的文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五)分立的文化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和負債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文化事業單位,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

第五十八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決算報告。

文化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和預算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報告應當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財務報告主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編制,綜合反映文化事業單位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一定時期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條 財務報告由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兩部分組成。財務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會計報表和報表附注。財務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財務狀況分析、運行情況分析和財務管理情況等。

第六十一條 決算報告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編制,綜合反映事業單位年度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等信息。

第六十二條 決算報告由決算報表和決算分析兩部分組成。決算報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等。決算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收支預算執行分析、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機構人員情況等。

 

第十一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三條 文化事業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等方面的監督。

第六十四條 文化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六十五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按規定編制和報送內部控制報告,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六十六條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七條 各級文化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文化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七十條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文化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文化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一條 下列文化事業單位或者文化事業單位特定項目,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一)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文化事業單位和文化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文化事業單位經營的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項目。

(三)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的具備條件的其他文化事業單位。

第七十二條 文博單位、文化科學研究單位和藝術學校應當執行同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七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主管部門備案。

文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文化部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通知》(財教〔20125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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