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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4號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經濟責任審計》修訂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概要描述】

2022年3月28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以下稱協會)正式發布了修訂后的《第3204號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稱《指南》)。

一、《指南》的特點

一是系統性和全面性。與2011年發布的《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南》相比,本《指南》的體例和內容作了大幅調整和充實細化,增強了系統性和邏輯性。《指南》共六章,四個附錄,近五萬字。正文包括概述、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責任認定、審計評價 、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運用等六部分內容,系統全面地介紹了經濟責任審計“為什么審”、“審什么”、“怎么審”以及“審計結果如何運用”等重要內容。

二是規范性和指導性。《指南》是對2021年修訂發布的《第2205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經濟責任審計》的豐富和細化,并力求與《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稱兩辦規定)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保持一致。《指南》以問題為導向,注重適用性和指導性,為經濟責任審計實踐提供規范的指引。附錄部分還包括了審計通知書、述職報告、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等四個模板,以方便內審人員參考使用。

三是先進性和創新性。《指南》在依據兩辦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各單位內部審計的實際情況,突出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深入總結了近年來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論和實踐,在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的管理、程序的優化、審計內容的創新、審計報告的撰寫、審計評價和結果運用的完善等方面進行了一定探索,有利于不斷提升各單位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和成效。

二、《指南》重點修訂的內容

(一)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指導思想、職責定位、工作目標和重點。

《指南》強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整、準確、全面把握進入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對審計工作提出的新任務新要求,聚焦經濟責任,客觀評價,揭示問題,促進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落實,促進單位事業高質量發展和防范經濟風險,促進領導干部履職盡責和擔當作為,促進權力規范運行和反腐倡廉,促進組織規范管理和目標實現。強調突出工作重點,要關注重大資金分配、資產處置、公共資源交易等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要聚焦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聚焦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聚焦是否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重點揭示與領導干部履職相關的典型性和普遍性問題;大力推動審計整改和結果運用,立足預防和糾正權力失控、決策失誤和行為失范,對領導干部開展常態化“經濟體檢”,發揮審計“治已病,防未病”的作用。

(二)拓展了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范圍。

《指南》還細化拓展了審計對象的范圍,根據各單位的實際情況,明確了企業(含金融機構)本級中層主要領導干部也是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針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上級領導兼任下級單位正職領導職務但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情形,《指南》明確實際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為經濟責任審計對象。

(三)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原則。

《指南》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六項工作原則,概要闡述了經濟責任審計從組織領導、計劃、實施到成果運用全過程的工作思路、原則和要求。其中亮點主要包括:一是強調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強調要在黨委(黨組)、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領導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協調機構。二是強調要加強計劃統籌。要求根據干部監督管理需要和審計資源等實際情況,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科學制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指南》規定,可以由內部審計機構商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后擬定年度項目安排,也可以由內部審計機構直接根據同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書面建議擬定年度項目安排。該年度項目安排應當綜合考慮干部管理監督需求、審計目標和審計資源等實際情況,由內部審計機構征求紀檢監察等協調機構其他成員部門(機構)意見后,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請本單位黨委(黨組)、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批準。為確保計劃的嚴肅性,《指南》強調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確定后,一般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計劃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后實施。三是把握好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時間上,經濟責任審計要聚焦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一般情況下,其任期之外的經濟事項不屬于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但對前任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發生的問題,現任領導干部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推動解決。空間上,經濟責任審計要聚焦領導干部管轄范圍,一般情況下,主要包括被審計單位本級及下一級。但對于三級以下單位出現的普遍性、典型性、傾向性問題和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存在較大關聯的經濟事項,經過綜合研判,也應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此外,《指南》還對以任中審計為主、推動成果共享、注重溝通和匯報等工作原則做了明確規定和解釋。

(四)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了審計程序和方法。

《指南》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后續審計等階段的工作進行了詳細規定,細化了審計各環節的具體要求,突出了適合經濟責任審計特點的審計方法。《指南》還提供了審計通知書的模板,明確了審計通知書的送達對象,列明了作為審計通知書附件的資料清單的主要內容。為引起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足夠重視,《指南》明確規定審計進點會上被審計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就其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現場述職。《指南》還通過提供模板規范了領導干部述職報告的格式和主要內容。審計報告的報送階段,除了常規環節外,《指南》特別指出,為了增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權威性,推動審計整改,各單位可以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特殊報送程序。如,可以規定內部審計機構在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報告前呈送單位黨委(黨組)、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先履行審批把關的程序;也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以單位發文方式批轉或下發給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并在該文件中明確提出審計整改要求。此外,審計報告中還明確了被審計領導干部救濟途徑方面的規定。

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具有綜合性、全面性以及與個人履職相關等特殊性,單一的審計技術方法難以實現審計目標,需要綜合運用各類常規審計方法,以及采用更適合經濟責任審計特點的取證和分析方法。因此,《指南》在表述審計方法時,對審核、觀察、監盤、訪談、調查、函證、計算和分析程序等常規審計方法沒有做詳細介紹,重點介紹了經濟責任審計經常采用的調查訪談、查閱分析、重點核查、歸納提煉等審計方法,以及信息化手段和大數據分析的運用。

(五)進一步細化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指南》參照兩辦規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11號令)和經濟責任審計準則中的有關內容,結合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不同類型單位的特點,將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分為10個部分,包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情況審計,發展戰略規劃制定及執行情況審計,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及執行情況審計,組織治理情況審計,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情況審計,財政財務管理情況審計,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審計,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情況審計,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個人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情況審計,以往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審計等。每項審計內容基本上按照審計標準、審計事項、關注重點、審計目標的體例來描述,聚焦經濟責任,突出審計重點。為體現經濟責任審計的行業特點,《指南》在部分審計內容中區分了黨政工作部門和事業單位、企業(含金融機構)兩種類型。

(六)明確了責任認定和審計評價的內容。

責任認定是對領導干部進行評價的前提和基礎。為幫助內審人員理解和把握責任認定這一重要的環節,《指南》細化明確了責任認定的具體情形和原則。強調責任認定應堅持權責一致、審慎客觀、邊界清晰、重要事項和盡職免責等五項原則。還詳細規定了責任認定過程中應當注意區分任期內和非任期內的時間界限,區分領導干部個人決策和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界限,區分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的界限等內容。

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環節,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和難點。《指南》明確了審計評價的總體要求,強調審計評價要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觀性、相關性和謹慎性等五項原則;審計評價要做到“三個區分開來”。《指南》明確了9項審計依據或標準。強調審計評價應根據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履職特點、崗位性質和實際需要等因素,選定適用的評價方法。審計評價可以采取縱向比較與橫向比較、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分項評價與總體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等。

(七)規范了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的撰寫要求。

為進一步規范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的撰寫,《指南》專章細化了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正文的內容。明確正文的內容一般包括基本情況、總體評價、主要業績、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審計意見和建議,以及其他必要的內容。特別強調對于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要按照審計事項分類列示,每一類問題先有發現問題總體程度的表述,再有具體問題的表述。《指南》通過附錄中的模板,詳細描述了審計報告的格式和內容,對每一部分內容進行了必要的說明。

針對審計結果報告,《指南》特別強調:審計結果報告的實質內容要與審計報告保持一致,要對審計報告的內容進行高度概括,一般對問題產生的背景、過程、細節和定性法規依據不作描述,一般僅對領導干部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詳細表述定責依據,對承擔領導責任的問題可簡要表述或不表述定責依據。《重要問題責任清單》可以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附件,按責任類型分類簡要列示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八)細化了審計結果運用的相關規定。

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直接關系到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的發揮和審計目標的實現。《指南》明確了審計結果運用的總體要求,明確了不同主體在結果運用中的職責,強調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承擔審計整改的主體責任。明確規定了成果運用的形式,一般包括案件線索的報告和移送;情況通報、責任追究、整改落實、專項或綜合分析報告等;強調要建立審計結果運用工作機制。《指南》立足內部審計機構,一方面明確了其自身承擔的審計結果運用職責,另一方面明確了內部審計機構在推動相關責任主體,比如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協調機構其他成員部門(機構),以及業務管理部門履行審計結果運用中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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