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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單位根據《預算管理一體化規范(試行)》(財辦〔2020〕13號)實行預算管理一體化,并使用一體化系統進行國庫集中支付。該單位國庫集中支付流程如下:單位在一體化系統中填報支付申請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一體化系統中預設校驗規則,支付申請在一體化系統中進行事中校驗;支付申請校驗通過后,一體化系統將國庫集中支付憑證發送至開設財政零余額賬戶或單位零余額賬戶的代理銀行;代理銀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完成資金支付,按日與人民銀行清算;代理銀行支付資金后,通過一體化系統將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回單發送至單位,作為單位會計核算的依據。該單位國庫集中支付相關業務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單位應當根據收到的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及相關原始憑證,按照憑證上的國庫集中支付入賬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庫存物品”、“固定資產”、“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單位可以對財政撥款收入按照支付資金的賬戶進行明細或輔助核算。
年末,保留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結余按權責發生制列支地區,單位根據同級財政部門規范國庫集中支付結余權責發生制列支情況,按照本年度相應預算指標數與當年實際支付數的差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結余不再按權責發生制列支地區,單位年末不進行上述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