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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正高級、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條件最新修訂版(2022)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文件

 

 

遼人社發〔202216

 

 

 

 

 

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沈撫示范區黨建工作部, 省直各部門(單位),省屬各高校,省屬相關企業,中直駐遼各 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深化會 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  根據國家和我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精神,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培育高素質的會計人才隊伍,結合我省實 ,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立足新 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圍繞人才強省戰 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遵循會計人員成長規律,健全完善符合 會計工作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為科學評價會計人員專業能力提 供制度保障,為用人單位擇優聘任會計人員提供重要依據,為促 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會計人才支撐。

()基本原則

1.堅持服務發展。圍繞新時代推進高質量發展對會計工作提 出的新要求,充分發揮職稱評價在會計人員能力評價方面的指揮 棒和方向標作用,著力提升會計人員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統籌 推進會計人員隊伍建設,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會計人才支撐。

2.堅持科學評價。完善會計人員評價標準,科學設置評價標 準條件,突出評價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能力素質和工作業績, 新評價機制,豐富評價方式,充分調動會計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 性、創造性。

3.堅持以用為本。促進評價結果與會計人員培養、使用相結 ,鼓勵用人單位將選人用人制度與會計人員職稱制度相銜接,  引導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稱的會計人員。

二、主要內容

 

 

─2─


 

通過健全評價體系、創新評價機制、完善評價標準、加強評 審管理和優化評審服務、促進職稱制度與會計人員培養使用相結 合等措施,建立科學化、規范化、社會化的會計人員職稱制度。

()健全評價體系

1.規范會計人員職稱層級。會計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 (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三個層級,相對應名稱分別為助理會 計師、會計師、高級會計師、正高級會計師。

2.會計人員各級別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 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 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 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3.明確會計人員職稱適用范圍。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我省國家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人員。公務員符 合條件的可以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高級、正 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

()創新評價機制

1.創新評價方式。針對不同職級的特點,創新評價方式, 合采用考試、答辯、評審等多種評價方式。助理會計師、會計師 實行全國統一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由國家統一組織、統一 科目、統一大綱。高級會計師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會計 人員參加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考試成績達標且在有效期內


可申報參加評審。正高級會計師采取答辯與評審相結合方式,

合條件的人員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申報并參加答辯和評審。

2.明確評價機構。省財政廳是全省會計系列職稱的行業主管 部門,負責組織全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組建遼寧省會計系 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開展相應層級職稱評審工作。 各地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具體會計專業技術資 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和職稱評審申報人員的初審工作。

3.向優秀會計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會計人員傾斜。對在經濟 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優秀會計人員,適當放寬資 歷、年限等條件限制。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會計人員, 重點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科研能力要求,引導會計人 員扎根基層。

()完善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職業道德放在評價首 ,引導會計人員遵紀守法、勤勉盡責、參與管理、強化服務,  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要求會計人員堅持客觀公正、誠實守 信、廉潔自律、不做假賬,不斷提高職業操守。完善守信聯合激 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 ,以及剽竊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在會計人員 職稱評價過程中實行"一票否決制"。對通過弄虛作假取得的職 稱一律撤銷。


 

2.突出評價能力、業績和貢獻。圍繞會計人員職業特點和工 作實際,注重對會計人員能力素質和實際貢獻的評價,切實改變 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引導會計人員全面掌握 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熟練運用會計業務技能,不斷 提高專業判斷和分析能力,有效參與經營管理和決策。

3.完善評價標準條件,建立指標體系。在不低于國家標準的 基礎上,研究制定《遼寧省會計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見附件).助理會計師、會計師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報名參加 考試。逐步完善高級會計師、正高級會計師評審內容和評審標 ,建立科學評價指標體系。

()加強評審管理,優化評審服務

1.優化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依托 遼寧省會計管理綜合服務平臺,推行無紙化職稱評審,實現職稱

申報、受理、審核、反饋和評審全程網上辦理,規范和優化申報 評審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增強職稱評審的透明度和公信 力。

2.規范職稱評審工作程序。健全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細化 評審規則,強化評審考核,加強對評審委員會的組織管理。建立 評審公開制度,堅持評審回避制度,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 程序公開、結果公開,確保會計人員職稱評審客觀公正。嚴肅評 審工作紀律,建立職稱評審隨機抽查、巡查制度,健全復查、投


 

訴機制,加強對職稱評審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3.嚴格申報人員所在單位審核機制。申報人員所在單位要加 強職稱管理,完善考核推薦程序。要對申報人員的業績材料、履 職情況以及年度考核情況等進行嚴格審核,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  責。要根據崗位和職數要求,對符合條件擬申報的人員進行全面 考核,擇優推薦并在單位內部集中公示,按照管理權限逐級上報 相關部門。

4.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建立評審專家庫,堅持同行專家 評審,積極吸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高水 平會計專家擔任評審專家。建立評審專家審核、備案、退出機 ,實行動態管理,堅持"單位推薦、社會征集、分級使用、隨 機抽取、嚴格監督"原則。實行評審專家誠信管理,對違反評審 紀律的評審專家及時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

()促進職稱制度與會計人員培養使用相結合

1.促進職稱制度與會計人員培養相結合。充分發揮職稱制度 對會計人員培養質量的導向作用,推動會計人員職稱制度與高端 會計人才培養有機銜接。考試取得注冊會計師職業資格可免于全 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減輕會計人員負擔。

2.促進職稱制度與會計人員使用相結合。用人單位應當結合 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會計人員,實現職稱評價 結果與會計人員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相銜接。全面實行


 

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聘用具有相應 職稱的會計人員到相應會計崗位。不實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用 人單位,可根據內部管理和會計工作需要,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 稱的會計人員從事相關崗位會計工作。

3.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按照財政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  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有關要求,創新和豐富會 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和手段,促進會計人員更新專業知識和提升 專業技能。會計人員必須不斷地更新知識,提升能力,適應現代 科學技術、社會經濟環境、會計制度與技術和方法等的變化, 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三、組織實施

()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是深 化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有關部門 和單位要充分認識到改革的重要性、復雜性、敏感性,加強組織 領導,協同發力、形成合力,以過硬的業務本領狠抓落實,確保 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穩步實施,務求實效。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要會同當地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有效工作機制, 步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各層級的會計職稱評審和考試工作,  要嚴格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的原則要求、標準條件、評價辦法、 程序規則進行,不得隨意降低評價標準,不得擅自擴大評審范

 

 

7─


 
 

 


圍。

()加強宣傳,營造氛圍。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宣傳,做好政策解讀,引導會計人員積極參 與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引導社會各有關方面支持會計人員職 稱制度改革,營造有利于推進改革的良好氛圍。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遼寧省會計系列高級專業 技術資格評審暫行辦法》(遼人社職〔201943)同時廢止。

 

 

附件: 遼寧省會計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此件公開發布)

(聯系單位: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處)


 

附件

 

 

 

遼寧省會計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會計系列專業技術人員 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調動會計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經 濟社會發展提供會計人才支撐,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

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 20198)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堅持遵循規律、科學評價的原則,突出創新價值、 能力和貢獻的評價,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 ,突出會計行業職業特點,注重專業水平和創新實踐。

第三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省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 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人員。公務員符合條件的可以參加會計 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高級、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四條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 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

第五條 誠信執業,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沒有


 

違規違紀行為。

第六條 愛崗敬業,3年單位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

職)以上。

第七條 按規定完成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第八條 本專業領域相關專業技術人才申報助理會計師、會 計師、高級會計師、正高級會計師,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 ,還應分別具備相應條件。

第三章助理會計師

第九條 學歷條件。

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

技校)以上學歷。

第十條 業務能力條件。基本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 ,能正確理解并執行財經政策、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獨立處理一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的會計工作。

第四章會計師

第十一條  學歷、資歷條件,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

3.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2 年。

 

─10─


 

4.具備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1年。

5.具備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業務能力條件。系統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 ,掌握并能正確執行財經政策、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有扎實的專業判斷和分析能力,能獨立負責某領域會計工作。

第五章高級會計師

第十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 責相關工作滿10;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 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 相關工作滿5;

3.具備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 關工作滿2年。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條件。

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會計工作經驗,能獨立負責某 領域或一個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工作業績較為突出,有效 提高了會計管理水平或經濟效益,且符合下列條件中的2條以上:

1.主持、獨立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制定、修訂單位內部財務管 理制度,建立內部控制、預算管理、資金管控和會計信息化等體


 

系并得到有效實施;

2.主持、獨立或參與單位經營決策與內部管理,在增收節 支、降低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資產安全運行等方面,  為管理決策提供有效的書面建議或形成管理會計案例報告被采納 并實施;

3.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參與完成企業技改、產品結構調 整、重大投融資、新產品開發等項目的經濟可行性研究并實施;  主持或參與完成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重 大項目調研與論證;

4.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參與單位改組改制、并購重組、企 業上市及清產核資等重大實務工作,發揮重要作用;

5.作為具體業務項目負責人或主要參與者,參與承辦上市公 (非上市金融保險類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大中型企業年 度財務決算審計,大中型企業改組改制、并購重組、清產核資等 專項財務審計,市級以上有關部門委托的專項審計等經濟鑒證業 5個以上;

6.作為具體業務項目負責人或主要參與者,參與承辦大中型 企業稅務、資產評估、財務與管理咨詢、內控咨詢、預算績效管 理等項目5個以上。

第十五條  學術成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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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水平和能力不作為申報的限制性條件,但仍作為評審條 件進行量化評價。對于注重財務會計理論研究,能結合本職崗位 工作,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撰寫并發表具有較高應用價值的財務 會計專業論文;或主編(參與)公開出版具有較高應用價值的財 務會計類學術專著、譯著等;或主持(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財 務會計科研課題,結題的科研課題具有較高的應用價值的申報人 ,在評審時將根據學術成果的數量、質量進行量化賦分。

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且勞動(人事)關系在當地的申報人 員、到鄉村開展幫扶工作的選派干部及援疆、援藏干部,可提交 被單位采納的由本人主持并實施的與會計崗位相關的分析報告、 專題方案、財務案例等代替論文、著作和科研課題。

第十六條  免試條件。

經考試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且申報高級會計師時會員關系 屬于遼寧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可免于參加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 ,考試分數按我省當年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平均分偏 上折算。

第十七條  破格條件。

省級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參加全國高級會計師 資格考試,成績達標且在有效期內,可按程序由評委會直接認定 高級會計師資格。

 

─13─


 

第六章正高級會計師

第十八條  學歷、資歷條件。

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會計 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第十九條 業績成果條件。

負責(主持)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政策水平高,工作經驗 豐富,工作業績突出,主持完成會計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重 大會計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提高單位管理效率或經 濟效益,且符合下列條件中的2條以上:

1.主持完成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預算管理、資金 管控和會計信息化等的體系建立和優化工作,提高單位管理效 ,或者主持制定市級以上會計或相關專業的法規及政策性文 ,推廣后取得明顯成效;

2.主持完成企業上市、改組改制、兼并重組、重點技改等重 大事項重點工程、技改項目、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 ,或主持、負責事業單位等改革改制,創新財務管理模式, 決財務會計管理工作難題,效果顯著或形成改革成果報告;

3.參與單位經營決策與管理活動,提出解決單位核心業務及 經營管理中重大疑難問題和關鍵性問題的方案,在財務管理、預 算績效管理、生產經營預測決策、資金籌集與運用、稅收籌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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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貢獻突出,產生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為重點項目、大型技改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世界銀行貸 款項目編制可行性報告,獲得批準實施,或者主持市級以上人民

政府或者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重大項目調研與論證;

5.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完成不同行業上市公司(非上市金融 保險類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大中型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 ,大中型企業改組改制、并購重組、清產核資等專項財務審 ,市級以上有關部門委托的專項審計等經濟鑒證業務5個以 ;

6.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完成上市公司(非上市大中型企業) 盡職調查、價值評估、稅收籌劃、內控咨詢、預算績效管理以及 兼并重組方案設計,大中型企業海外上市的會計及相關專業服務 項目5個以上。

第二十條  學術成果條件。

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 握工作規律。科研能力強,取得重大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 其他創造性會計相關研究成果,推動會計行業發展,并具備下列

條件之一:

1.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于不同年度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會 計或相關專業論文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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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會計或相關專 業論文1,并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期刊上,于兩個以上年度 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2);

3.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期刊上,于兩個以上年度發表會計 或相關專業論文5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3);

4.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或譯者)公開出版財務會計類學術 專著、譯著1部以上,或參與并撰寫10萬字以上;

5.作為課題負責人完成省部級以上財務會計或相關專業科研 項目1項以上。

在國家級會計學會論文評選中獲三等獎以上,或者結合本單 位實際撰寫的會計案例被收錄進入國家案例庫,可以替代(只可 替代1)本條非中文核心期刊的1篇論文。

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且勞動(人事)關系在當地的申報人 員、到鄉村開展幫扶工作的選派干部及援疆、援藏干部,可提交 被單位采納的由本人主持并實施的與會計崗位相關的分析報告、 專題方案、財務案例等3(每份2500字以上),替代本條非 中文核心期刊的3篇論文。其中,到鄉村開展幫扶工作及援疆、 援藏2年以上的干部,獲得市級以上黨委、政府個人表獎的, 以視同具備本條非中文核心期刊的5篇論文條件。

第二十一條  破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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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的,可按程序由評委會直接

認定正高級會計師資格。

不具備規定資歷(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滿3,但不滿5 ),在擔任現職級工作期間業績貢獻特別突出,達到上述業績 學術成果要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參加評審。

1.獲得國務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貼;

2.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含五一獎章、先進個人或先進

集體的負責人,科技獎等須為等級內額定人員);

3.獲得省部級政府機關頒發的科技成果或哲學社會科學成果 三等獎以上獎項,且所獲獎項與申報人員本人所從事工作密切相 ;

4.入選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或省級高端會計人才培養 工程畢業或被財政部聘為會計相關領域咨詢委員或咨詢專家。

第七章   

第二十二條  本標準下列用語的含義。

1.從事會計工作,是指從事財務會計實務工作、審計工作和

會計中介服務工作(經濟鑒證和咨詢).

2.從事會計工作時間,是指申報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 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全日制在校生勤工助學、實習、見習、兼 職不視為正式從事會計工作,相應時間不應計入會計工作年限。


 

3.會計相關專業,是指與會計或財務專業直接相關的統計、 經濟和管理等專業,包括統計、審計、財政、稅收、金融、投 資、資產評估等。

4.大中型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 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 )的規定劃分。

5.公開出版,是指有國內標準書號(ISBN ),或國內統一 刊號(CN)或國際統一刊號(ISSN)的學術出版物。

6.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南京 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社會科 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

7.我省"艱苦邊遠地區"是根據《關于艱苦邊遠地區范圍和 類別的規定》(國人部發〔200661號文件)確定,包括沈陽 : 康平縣;朝陽市: 北票市、凌源市、朝陽縣、建平縣、喀喇 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阜新市: 彰武縣、阜新蒙古族自治縣; 嶺市: 西豐縣、昌圖縣;撫順市:  新賓滿族自治縣;丹東市: 甸滿族自治縣;錦州市: 義縣;葫蘆島市: 建昌縣。

8.凡冠有"以上,均含本級或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標準年限計算時間均截至到評審當年的12 31日。


 

第二十四條  申報人員提交的在期刊發表的論文,應通過國 家新聞出版總署網進行論文期刊信息查詢并打印查詢頁通過" 方數據資源系統""清華同方中國知網""重慶維普中文科技 期刊數據庫"等主流數據庫進行本人論文信息的檢索。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中公開發表論文以正式出版的期刊為準

(不含增刊和論文集發表的論文),獲獎以正式頒發的證書為 ,用稿通知、獲獎通知均不作為評審依據。

第二十六條  申報人員獲得的獎項、資格、工作業績、論 文、分析報告、管理建議書(咨詢報告)、財務盡職調查報告、 學術成果等應為取得現有層級專業技術資格后獲得的。

第二十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現行職改有關規定辦理。國家 或省有新的規定后按新規定執行。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25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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