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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要求,加強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人才隊伍建設,完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制度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范圍為國管局會計事務工作范圍內的在職在崗會計人員。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會計人員,以及離退休人員不得參加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第三條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正高級評委會)實行專家庫管理,專家庫由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中央管理在京企業推選專家組成。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國管局財務管理司,負責評審組織工作。
第四條 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遵循下列原則:
(一)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全面考察、科學公正評價申報人員的思想素質、職業道德、專業理論、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二)民主評議,客觀公正。以專業評審標準和申報人員的申報材料為依據,通過個人答辯、民主評議的形式,客觀公正考核申報人員的實際水平。
(三)獨立評審,責權統一。評議組嚴格依照規定對申報人員進行評議,形成獨立意見,正高級評委會根據評議意見進行評審,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二章 標準條件
第五條 申報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四)按規定完成近5個年度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五)在近5個年度單位考核中均為稱職(合格)以上。
第六條 申報人員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與高級會計師相關工作滿5年。
全國高端會計人才、中央國家機關會計領軍人才和省級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評審時適當加分。
第七條 政策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積極參與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決策,具有豐富的會計工作實踐經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連續擔任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財務總監3年以上。
(二)連續擔任大中型企事業單位財務部門負責人5年以上。
(三)累計擔任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財務總監、財務部門負責人,或財務會計工作重要崗位主管10年以上。
(四)在單位從事財務會計工作20年以上。
(五)在艱苦邊遠地區從事財務會計工作15年以上。
第八條 工作業績突出,主持完成會計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會計相關領域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問題,提高單位管理效率或經濟效益,符合下列至少兩項條件:
(一)主持(主要參與)單位經營決策與管理活動,提出單位財務管理、經營管理或核心業務中重大疑難或關鍵性問題的解決方案,在資金管理、成本管控、降本增效、稅收籌劃等方面采取措施,實施后產生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取得一級主管單位或業內公認的顯著成績。
(二)主持(主要參與)企業上市、并購重組、資本運作、重大投融資決策等工作,取得一級主管單位或業內公認的顯著成績。
(三)主持(主要參與)重大財務與管理咨詢服務、績效評價、資產評估、內部審計、資產管理等項目,取得一級主管單位或業內公認的顯著成績。
(四)主持(主要參與)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機制、方法技術等方面改革,完善內部控制體系、預算體系、績效評價體系、資產管理體系等,有重大創新,付諸實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形成典型案例或系統理論,得到一級主管單位或業內表彰和推廣。
(五)主持(主要參與)省部級以上單位組織的會計準則制度、預算績效、內部控制、財務信息化等方面試點工作,推動財務會計類政策落實,取得典型經驗,做出重大貢獻,得到省部級以上單位采納推廣。
(六)主持(主要參與)制定省部級以上會計相關專業法規及政策性文件、政策咨詢報告,或者主持(主要參與)省部級以上重大會計相關項目調研與論證,被采納實施。
(七)主持(主要參與)編制省部級以上、行業或單位事業發展規劃或戰略方案,制定財務預(決)算、資金管理、稅收管理等與財務會計相關的專項方案,被采納實施。
(八)參與省部級以上智庫建設等工作,在本行業或本單位財務會計人才培養中發揮重要引領和示范作用,取得省部級以上單位認可或業內公認的顯著成績。
(九)能體現突出業績與顯著成果的其他情形。
以上工作業績與成果,應當提供有足夠證明力的原始材料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第九條 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科研能力強,取得重大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其他創造性會計相關研究成果,推動會計行業發展,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獨著或合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有價值的學術論著或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或翻譯字數不少于10萬字)。
(二)參加公開出版的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教材編寫工作,完成20萬字以上的工作量。
(三)以獨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5篇以上(每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其中至少2篇為核心期刊。
(四)主持省部級以上立項的會計或相關專業科研課題1項以上,并結項通過。
以上專業理論成果,應當提供有關文件或者相關證明材料。對未注明作者所撰寫、翻譯章節的著作、譯作或者教材,應當由主編或者出版社出具寫(譯)作分工的證明。
第十條 擔任審計、經濟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因崗位變動,現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報轉評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經所在單位審查,并公示5個工作日后,報一級主管單位審核。審核通過的,報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
第十二條 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提交評議組評議;不符合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退回補充完善,逾期未提交審核視為放棄申報;補充完善后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提交評議。
第十三條 正高級評委會委員隨機分成若干評議組,評閱申報材料,組織申報人員答辯,對專業理論水平、工作經歷、工作業績等進行量化評價,綜合評議申報人員專業技術水平,提出評議意見,提交評審會。
正高級評委會召開評審會議,對申報人員的評議結果進行討論和投票表決,實際到會委員不得少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贊成票達到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為評審通過。
第十四條 在中央國家機關會計網公示評審通過人員名單,公示期1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申報人員或其他人員可以書面反饋異議情況,經核實后對異議處理情況進行反饋。
對評審通過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人員,在公示期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發放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申報人員或其他人員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由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在公示期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程序核實。對申報人員資格條件存在異議的,應向其所在工作單位函詢,并由一級主管單位人事部門核定;對評審結果存在異議的,經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審核確有必要的,應隨機抽取3名委員對評審結果進行復核,并提交正高級評委會審定。
復議結果在中央國家機關會計網公示5個工作日。其中復議通過的,公示期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發放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依照本規定取得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具有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十七條 申報參加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評審資格,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參加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已通過正高級評委會評審的,取消評審結果;已取得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收回證書:
(一)偽造或變造證件、證明的;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參評學術成果造假或抄襲的;
(四)瞞報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或因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的。
第十八條 本規定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專業理論成果”和“工作業績與成果”有關文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均指獲得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以后所取得的。
(二)“學歷”和“學位”,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學歷和學位。
(三)“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統計部門制定的有關標準劃分,其中事業單位規模參照其他未列明行業企業標準劃分。
(四)“從事財務會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申報評審前一年度年底。
(五)“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為準。
(六)“以上”均含本級。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正高級評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