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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人社發〔2022〕5號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云南省會計人員高級職稱
評價標準條件(試行)》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委和省級國家機 關各部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各大專院校,省屬各企事業 單位:
現將《云南省會計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印 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云
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財政廳反映。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我省會計職稱制度改革,客觀公正地 評價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促進我省會計專 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和會計事業發展,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 改革的實施意見》(云辦發〔2017〕29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部財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 部發〔2019〕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職稱評 價標準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
第二條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稱分為副高級和正高級兩個級 別,名稱分別為高級會計師(副高級)和正高級會計師(正高 級)。
第三條 高級會計師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正高級會 計師實行面試答辯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條 按本《標準條件》規定,經評審通過獲得相應專業 技術職稱資格者,表明其已具備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水平和業務 工作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崗位設置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聘任 到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
第五條全面實行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 比例內,組織或推薦符合條件的會計人員參加職稱評審,聘用具 有相應職稱的會計人員到相應會計崗位。不實行事業單位崗位管 理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內部管理和會計工作需要,擇優聘任具有 相應職稱的會計人員從事相關崗位會計工作。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六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我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 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自由職業者等,直接從事會計專業技術 工作,符合本專業職稱申報評價標準條件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 員。離退休人員、公務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會計專業高級職稱,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 條件:
(一)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 度等法律法規。
(三) 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正派,嚴格遵 守行業職業操守和從業規范,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四) 具有良好的社會責任,崇尚科學精神,熱愛會計工作, 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五)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并達到本行業要求。
第八條申報會計專業高級職稱,應具備下列學歷和資歷 條件:
(一) 申報高級會計師,應取得有效期內的高級會計師資格 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 相關工作滿2年。
2.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 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 相關工作滿5年。
3. 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 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二) 申報正高級會計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會計師 職稱后,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第九條縣(市、區)及以下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 會組織申報人員的學歷、資歷條件,按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評審條件
第十條 高級會計師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水平
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熟
—5 — 悉會計法律法規、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能為本單位的財務會計 管理提出有較高價值的政策性意見。
(二)業務經歷和工作業績
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財會工作經驗,能獨立負責某 領域或一個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能夠在本單位或本行業對 會計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工作起到帶頭作用。工作業績較為突出, 能夠為有效提高單位會計管理水平或經濟效益發揮重要作用。業 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主持各類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2年以上; 或作為業務骨干參與各類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3 年以上;或主持各類小型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3年以上; 或作為業務骨干參與各類小型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4年以 上.且為提高單位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作出重要貢獻,并取 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 主持或參與企業上市、并購重組、資本運作、重大投融 資等項目決策分析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顯著提高了單位的管 理水平。
3. 在會計與財務專業服務機構工作,且主持或參與過大中 型企事業單位資產評估、績效評價、信貸分析、證券分析、資產 管理等工作,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業內認同。
4主持或參與單位內部經營決策、財務管理、內部控制、 預算管理、財務信息化、業財融合、資金管控、資產管理等體系 和方法與技術等建設工作,有重要貢獻,成效顯著。
一 6 —
5.工作業績較為突出、有效提高單位會計管理水平或者經 濟效益的其他情形。
(三)取得會計師職稱資格后,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具備下 列條件之一:
1. 獨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學術期刊上 發表高水平學術研究成果2篇以上。
2. 獨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開出版高水平學術專著、教 材等1部以上,且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并在實際工作中推廣 應用。
3. 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省(部)級以上研究課題1項以 上或州(市)級研究課題2項以上,并通過驗收鑒定,對實際工 作具有指導性、應用性和前瞻性的作用。
4. 縣以下人員,圍繞本地區、本行業會計管理中的重大問 題撰寫有一定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財會管理辦法或制度創新成 果等2篇(項)以上,并具有一定的應用價值。
第十一條 正高級會計師評審條件:
(一) 專業理論水平
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把 握工作規律。具有扎實的會計專業理論知識,全面掌握會計專業 法律法規及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較高的會計政策理論水 平,較強的分析研判能力,工作經驗豐富,能為本地區、本部 門、本單位會計管理提供決策咨詢服務。
(二) 業務經歷和工作業績
長期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能主持完成會計相關領域重大 項目,解決重大會計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能積極參 與一個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提高單位管理效率或經濟效益,成 績顯著、貢獻突出,在指導、培養中青年技術骨干方面發揮了較 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主持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3年以上,或 作為業務骨干參與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5年以 上,或主持小型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7年以上,且業績突 出,為單位的經營管理和內部管理作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經濟 效益和社會效益。
2. 主持大、中型企事業單位財務重要崗位主管工作或分支 機構財務會計工作7年以上,并直接參與過大、中型企事業單位 內部治理、內部控制、績效評價、預算管理,在提高單位內部管 理水平和經濟發展質量、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和社會公眾利益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貢獻。
3. 連續擔任較大規模會計與財務專業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合 伙人5年以上,或連續擔任較大規模會計與財務專業服務機構中 層部門負責人7年以上,并在財務會計、內部控制、績效評價等 方面取得業內公認的顯著成績。
4. 在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過程中,通過調研報告、管理 建議書等方式,提出重大建設性意見,被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并實施,取得顯著成效。
關機構負責人10年以上,承擔單位財務管理組織與制度體系、 內部控制體系、預算體系、資金管控體系等的建立和優化工作, 在本專業領域有重大創新,正式實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推廣 價值。
6. 主持或負責起草地方性會計法規、全省施行的財務會計 管理辦法,或受聘參與制定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或組織制定本 系統全省性的財務會計管理辦法,并正式頒發實施。
7. 工作業績突出,業務工作處于省內外領先水平,取得同 行公認的重大成果。
(三)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資格后,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具 備下列條件之一一:
1. 獨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學術期刊上 發表高水平研究成果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2. 獨立出版高水平學術著作1部以上,且本人撰寫10萬字 以上,并在核心期刊發表學術研究成果1篇以上。
3. 主持完成國家級研究課題1項以上或省(部)級研究課 題2項以上,并通過驗收鑒定。
第五章特殊申報評審條件
第十二條對不符合本《標準條件》第八條規定的學歷和資 歷條件,但會計工作業績貢獻突出,符合本《標準條件》第七條 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正常評審條件,并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者,經兩名在職在崗的正高級會計師推薦,可破格申報正
高級會計師職稱。
(一) 獲得本專業領域國家級表彰獎勵3項以上或本專業領 域省(部)級表彰獎勵5項以上。
(二) 被財政部聘為管理會計、內部控制、準則制度等專家 委員會成員。
第十三條云南省會計領軍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視同具 備第十一條規定的正常評審條件,滿足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 第八條規定的學歷和資歷條件,即可申報評審正高級會計師職 稱。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按程序由云南省正高 級會計師評審委員會認定取得正高級會計師職稱。
第十四條符合其他特殊申報評審條件的,按相關規定開展 申報評審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條有關規 定,以及剽竊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在會計人員 職稱評價過程中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十六條 申報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 成果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撤銷其職稱,并記入職稱評審 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 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10 —
第十七條 符合國家和云南省職業資格和職稱制度相關銜接 對應關系的,可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崗位,并可作為申報高一 級職稱的條件。
第十八條因工作崗位變動需變更職稱系列專業的,經單位 考核合格后,可申報轉評為現崗位所對應系列專業的同級別職 稱。轉評后晉升高一級職稱的,轉評前后同級職稱資格任職時間 可累計計算。
第十九條 對事業單位申報人員,申報條件中要求的從事與 會計師(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年限是指相應層級職稱聘任 年限。
第二十條 本《標準條件》有關詞語和特定概念的解釋:
(一) 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是指從事會計管理、會計實務 和會計中介服務等工作。
(二) 本《標準條件》涉及公開發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學術著 作的,是指在取得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CN)或國際標準連 續出版物號(ISSN)的刊物上正式發表的學術研究成果或取得 國際標準書號(ISBN)并正式出版發行的學術著作.核心期刊 參照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 技信息研究所編著的《中國科技期刊引證報告》或南京大學中國 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開發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 等收錄的期刊。
(三) 本《標準條件》中所稱業績成果和研究成果是指從事 本專業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獲多次獎勵的,以其中最高
獎項為準。項目(課題)一般應為已完成的項目(課題).涉及 獎項的,以獲獎證書為準。項目及獎項按照國家和我省現行有關 規定執行。
(四) 本《標準條件》中,“縣以下人員”包括在縣(市、 區)及以下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非公有制經濟 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 本《標準條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級。
(六) 本《標準條件》中的企業劃型標準參照國家統計局關 于統計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條件》自2022年4月1日起執行, 以往規定與本《標準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標準條件》為準。 其他未盡事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國家和我省出臺新的政策規 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標準條件》由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廳、云南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
2022年3月3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