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業合并的定義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合并,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企業合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涉及業務的合并比照企業合并準則規定處理。企業合并準則不涉及下列企業合并:兩方或者兩方以上形成合營企業的企業合并;僅通過合同而不是所有權份額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企業合并。
企業合并的方式包括:控股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購買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對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獨立的法人資格并繼續經營,合并方(或購買方)確認企業合并形成的對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的投資。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購買方)通過企業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的全部凈資產,合并后注銷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的法人資格,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原持有的資產、負債,在合并后成為合并方(或購買方)的資產、負債。新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資格均被注銷,重新注冊成立一家新的企業。
在企業所得稅中,企業合并,一般是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經過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業(以下簡稱被合并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簡稱合并企業),為其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其他財產,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可見,涉及企業所得稅業務處理的主要是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
二、企業合并的類型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合并準則中將企業合并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為兩大基本類型———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企業合并的類型劃分不同,所遵循的會計處理原則也不同。
一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對其他參與合并企業控制權的一方為合并方,參與合并的其他企業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實際取得對被合并方控制權的日期。判斷某一企業合并是否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能夠對參與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實施最終控制的一方通常指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一般發生于企業集團內部,如集團內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等。因為該類合并從本質上是集團內部企業之間的資產或權益的轉移,一般不涉及自集團外購入子公司或是向集團外其他企業出售子公司的情況,能夠對參與合并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實施最終控制的一方為集團的母公司。
2.能夠對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實施最終控制的相同多方,主要是指根據投資者之間的協議約定,為了擴大其中某一投資者對被投資單位的表決權比例,或者鞏固某一投資者對被投資單位的控制地位,在對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行使表決權時采用相同意思表示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3.實施控制的時間性要求,是指參與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較長時間內為最終控制方所控制。具體是指在企業合并之前(即合并日之前),參與合并各方在最終控制方的控制時間一般在1年以上(含1年),企業合并后所形成的報告主體在最終控制方的控制時間也應達到1年以上(含1年)。
企業之間的合并是否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應綜合構成企業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況,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進行判斷。通常情況下,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指發生在同一企業集團內部企業之間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同受國家控制的企業之間發生的合并,不應僅僅因為參與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國家控制而將其作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實務中出現的如母公司將其持有的對某子公司的控股權用于交換另一子公司增加發行的股份、集團內某子公司自另一子公司處取得對某一孫公司的控制權等,原則上應作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二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的合并交易,即除判斷屬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情況以外其他的企業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在購買日取得對其他參與合并企業控制權的一方為購買方,參與合并的其他企業為被購買方。購買日,是指購買方實際取得對被購買方控制權的日期。
另外,除了一個企業對另一個或多個企業的合并以外,一個企業對其他企業某項業務的合并也視同企業合并,按照企業合并的原則處理。業務是指企業內部某些生產經營活動或資產、負債的組合,該組合具有投入、加工處理過程和產出能力,能夠獨立計算其成本費用或所產生的收入,但不構成一個企業、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有關資產、負債的組合要形成一項業務,通常應具備的要素包括:1.投入,指原材料、人工、必要的生產技術等無形資產以及構成生產能力的機器設備等其他長期資產的投入;2.加工處理過程,指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運營過程,能夠組織投入形成產出;3.產出,最為典型的是生產出產成品,也可以是通過為其他部門提供服務來降低企業整體的運行成本等其他帶來經濟利益的方式。
有關資產或資產、負債的組合是否構成一項業務,應結合所取得資產、負債的內在聯系及是否構成獨立的投入、加工處理過程等進行綜合判斷。
實務中出現的如一個企業對另一個企業某條具有獨立生產能力的生產線的合并、一保險公司對另一保險公司壽險業務的合并等,一般構成業務合并。
在稅務處理上,將企業合并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為兩大基本類型——應稅合并與免稅合并。企業合并的類型劃分不同,所遵循的稅務處理原則也不同。根據《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應稅合并,是指企業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的合并;免稅合并,是指符合一定條件要求的企業,在交易發生時,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仍然按照原計稅基礎進行稅務處理的合并。
會計上將一個企業對其他企業某項業務的合并也視同企業合并,按照企業合并的原則進行處理的,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規定,不將其作為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合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