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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以下簡稱4號準則)規定,單位自行研究開發項目形成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該項目進入開發階段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
(一)自行研究開發項目的識別。
4號準則中所指的自行研究開發項目,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該項目以科技成果創造和運用為目的,預期形成至少一項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
2.該項目的研發活動起點可以明確。例如,利用財政資金等單位外部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可以將立項之日作為起點;利用單位自有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可以將單位決策機構批準同意立項之日,或科研人員將研發計劃書提交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核通過之日作為起點。
(二)自行研究開發項目支出的范圍及會計處理。
4號準則中所指的自行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包括從事研究開發及其輔助活動(以下簡稱研發活動)人員計提的薪酬,研發活動領用的庫存物品,研發活動使用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計提的折舊和攤銷,為研發活動支付的其他各類費用等。其中,計提的薪酬根據《政府會計制度》,包括基本工資、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規范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改革性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為研發活動支付的其他各類費用包括業務費、勞務費、水電氣暖費用等。
按照《政府會計制度》的規定,單位應當先通過“研發支出”科目歸集自行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借記“研發支出”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庫存物品”、“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無形資產累計攤銷”、“財政撥款收入”、“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預提費用”等科目。“研發支出”科目下歸集的各項研發支出后續按4號準則相關規定轉入當期費用或無形資產。
不屬于4號準則所指的自行研究開發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
(三)自行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劃分。
根據4號準則規定,單位自行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對于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計入當期費用。對于開發階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進行歸集,最終形成無形資產的,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最終未形成無形資產的,應當計入當期費用。
當單位自行研究開發項目預期形成的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認定該自行研究開發項目進入開發階段:
1.單位預期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2.單位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3.單位預期該無形資產能夠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服務潛能。該無形資產自身或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者該無形資產在內部使用具有有用性。
4.單位具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5.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通常情況下,單位可以將樣品樣機試制成功、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評審等作為自行研究開發項目進入開發階段的標志,但該時點不滿足上述進入開發階段5個條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