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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出臺《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為規范有關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的會計核算工作,財政部曾于2001年制定《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1〕61號),其中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參照執行。隨著律師事務所的不斷發展,有必要結合律師事務所的行業特點,對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進行專門統一規范,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律師事務所在從事公益法律服務、開展業務協作、提取執業風險基金和事業發展基金等方面具有明顯的行業特點,有必要對其會計處理進行規范,以滿足律師事務所業務發展的需要。二是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要求并統一規范,以促進律師事務所提升會計信息質量和內部管理水平,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為有關部門提供基礎會計信息,支持行業健康發展。
2.問:哪些單位應執行《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
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及個人律師事務所。
3. 問:《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何時開始實施?
答: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4.問:《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是一套獨立完整的會計制度嘛?
答:《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不是一套獨立完整的制度,而是在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針對律師事務所的會計處理作出規定。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11〕17號)及《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律師事務所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律師事務所不得轉為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5.問:與《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相比,《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有哪些主要變化?
答:根據律師事務所的行業特點,《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對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進行專門統一規范,其主要變化如下:
一是與《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相比,《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要求事務所增設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公益法律和非公益法律服務的收入、成本和往來款項。
二是為體現律師事務所代客戶墊收墊付款項的行業特點,對律師事務所自身業務收付款和代客戶收付款進行分別核算,在其他應收應付科目中增設相應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三是《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應分別納入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核算?!缎∑髽I會計準則》將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統一為應付職工薪酬。《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根據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行業特點,要求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增設“應付合伙律師(或個人)律師酬金”明細科目,專門核算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律師或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個人律師為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參與經營管理而獲得的,除利潤分配之外的各種形式的報酬。
四是為體現律師事務所提取執業風險基金和事業發展基金等行業特點,《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將“職業風險基金”改為“執業風險基金”、將“管理費用”下的明細科目“職業責任保險費”改為“執業責任保險費”、將“盈余公積”下的明細科目“共同基金”改為“事業發展基金”。
五是強調要在附注中披露分所收入、費用等相關信息。
6. 問:律師事務所取得公益法律服務收入、發生的相關成本如何進行核算?
答:律師事務所因從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務而獲得的經費支持,應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下的“公益法律服務收入” 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律師事務所因從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務而發生的成本,應通過“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下的“公益法律服務成本”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7. 問:律師事務所發生的公益法律服務辦案款如何進行核算?
答:律師事務所發生的公益法律服務辦案款,應通過“應付賬款”科目下“公益法律服務辦案款”明細科目核算。律師事務所在從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尚未支付的款項,律師事務所應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公益法律服務成本”科目,貸記“應付賬款――公益法律服務辦案款”科目;律師事務所在償付上述款項時,借記“應付賬款――公益法律服務辦案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