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
400 180 8892
事業單位成本核算具體指引——公立醫院
第三條 醫院進行成本核算應當滿足內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特定成本信息需求。醫院的成本信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成本控制。加強運營管理,促使醫院合理控制成本、優化資源配置、提升管理水平。
(二)醫療服務價格監管。提供醫院財務成本狀況,為政府有關部門監管醫療服務價格、完善醫保支付政策等提供數據支持。
(三)績效評價。夯實績效管理基礎,為衡量醫院整體和內部各部門的運行效率、核心業務實施效果、政策項目預算資金使用效果等提供成本信息。
(一)明確成本核算部門和成本核算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別核算費用、收入,采集人員數量、工作量、房屋面積等成本相關基礎數據。
(四)將直接費用歸集至成本核算對象;選擇科學、合理的成本動因或分配基礎,將間接費用分配至成本核算對象;計算確定各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
第五條 醫院開展成本核算的過程中,對醫院成本及成本核算的定義、成本核算的會計數據基礎、成本數據記錄要求、成本核算原則和成本核算周期等內容,應當遵循《事業單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醫院可以根據成本信息需求,多維度、多層次地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第七條 本指引主要規范醫院專業業務活動(以下簡稱業務活動)相關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核算。醫院的業務活動根據其職能目標確定,一般包括醫療、教學、科研、預防活動。
第八條 醫院應當將業務活動中的醫療活動作為基本的成本核算對象,具備條件的醫院可以核算教學、科研、預防活動(以下稱非醫療活動)的成本。
第九條 醫療活動成本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進一步劃分為以下成本核算對象:
(一)科室成本。按照科室劃分,以各科室為成本核算對象,并進一步計算科室門急診成本、住院成本的單位成本,即診次成本、床日成本。
(二)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按照各省級醫療服務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不包括藥品和可以單獨收費的衛生材料)劃分,以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并進一步計算其單位成本,即醫療服務項目成本。
(三)病種成本。按照病種劃分,以各病種為成本核算對象,并進一步計算其單位成本,即病種成本。
(四)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iagnosis Related Groups,以下簡稱DRG)成本。按照DRG 組劃分,以各DRG 組為成本核算對象,并進一步計算其單位成本,即DRG 成本。
醫院應當核算科室、診次、床日成本,具備條件的醫院可以核算醫療服務項目、病種、DRG 等成本。
第十條 醫院應當根據成本信息需求,按照成本經濟用途、成本要素等設置成本項目,并對每個成本核算對象按照其成本項目進行數據歸集。
成本項目是指將歸集到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按照一定標準劃分的反映成本構成的具體項目。
第十一條 醫院成本項目的設置,應當與成本核算對象所對應財務會計科目的明細科目或輔助核算項目保持協調,確保成本數據與財務會計數據的同源性和一致性。
醫院可以根據需要在上述成本項目下設置明細項目或進行輔助核算。
(一)當成本核算對象為醫院整體時,其成本范圍即醫院全成本,包括醫院發生的全部費用: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經營費用、資產處置費用、上繳上級費用、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所得稅費用、其他費用。
(二)當成本核算對象為業務活動時,其成本范圍包括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
(三)當成本核算對象為醫療活動時,其成本范圍即醫療全成本,包括業務活動成本中與開展醫療活動相關的全部耗費。
第十四條 醫院應當根據成本信息需求,對業務活動相關成本核算對象選擇完全成本法或制造成本法進行核算。
完全成本法下應當將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均歸集、分配至成本核算對象。
(三)將業務部門歸集的費用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至成本核算對象。
第十六條 醫院應當將業務活動費用在醫療活動和非醫療活動之間進行劃分。例如,通過“科教經費”進行明細核算的費用應當計入教學、科研活動成本。難以確定所屬活動類型的業務活動費用應當計入醫療活動。
在完全成本法下,醫院應當將單位管理費用分配至醫療活動和非醫療活動成本。非醫療活動成本占業務活動總成本比例不高的醫院,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則將單位管理費用分配至醫療活動成本。
第十七條 醫院應當區分業務部門、輔助部門、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門,將開展醫療活動的科室劃分為以下幾類:
(二)既直接開展醫療活動,同時也為臨床服務類科室提供服務或產品的醫療技術類科室。
(三)為臨床服務類和醫療技術類科室提供服務或產品的醫療輔助類科室。
第十八條 醫院應當在科室分類的基礎上,將業務活動費用歸集和分配至各臨床服務類、醫療技術類、醫療輔助類科室,將單位管理費用歸集和分配至各行政后勤類科室。
按照費用計入科室方式的不同,分為科室直接費用和科室間接費用。
科室直接費用是指能確定由某科室負擔的費用,包括人員經費、衛生材料費、藥品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提取醫療風險基金和其他醫療費用中可以直接計入科室的費用。
科室間接費用是指不能直接計入某科室的費用。醫院應當根據業務特點、重要性、可操作性等因素,選擇合理的分配方法將科室間接費用分配至相關科室。
間接費用分配方法一般遵循因果關系和受益原則,將資源耗費根據資源耗費動因進行分配。
分配率=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門費用總額÷各科室分配參數之和(例如人員總數、工作量總數、房屋總面積)某科室應分配的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門費用=該科室分配參數×分配率
第二十條 醫院應當選擇合理的分配方法將輔助部門歸集的費用分配至業務部門。輔助部門的費用一般采用參數分配法進行分配,參數可以選擇工作量、收入、房屋面積等。
第二十一條 醫院按照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將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歸集和分配至業務部門各科室后,即為業務部門各科室成本。
醫院可以選擇合理的分配方法,將業務部門各科室成本分配至診次、床日、醫療服務項目、病種、DRG 等成本核算對象。
第二十三條 以某臨床科室門急診成本,按該科室門急診人次求平均,即為該科室診次成本。以全院臨床科室門急診成本,按全院總門急診人次求平均,即為全院平均診次成本。
某臨床科室診次成本=某臨床科室門急診成本÷該臨床科室門急診人次
全院平均診次成本=(∑全院各科室門急診成本)÷全院總門急診人次
第二十四條 以某臨床科室住院成本,按該科室實際占用床日數求平均,即為該科室實際占用床日成本。以全院臨床科室住院成本,按全院實際占用總床日數求平均,即為全院平均實際占用床日成本。
某臨床科室實際占用床日成本=某臨床科室住院成本÷該臨床科室實際占用床日數
全院平均實際占用床日成本=(∑全院各科室住院成本)÷全院實際占用總床日數
第二十五條 醫院應當以某臨床服務類或醫療技術類科室成本剔除藥品費、單獨收費的衛生材料費后作為該科室醫療服務項目總成本,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至該科室各醫療服務項目,計算該科室單個醫療服務項目成本。
某科室醫療服務項目總成本=該科室總成本-藥品成本-單獨收費的衛生材料成本
對于多個科室開展的同一類醫療服務項目,應將各科室該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按其操作數量進行加權平均,得出該醫療服務項目的院內平均成本。
第二十六條 將科室醫療服務項目總成本分配至各醫療服務項目,應當根據醫院實際核算條件選擇適宜的分配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一)作業成本法。使用該方法時,直接費用直接計入醫療服務項目,間接費用應首先根據資源動因分配至有關作業計算出作業成本,然后再將作業成本根據作業動因分配至醫療服務項目成本。
某醫療服務項目成本當量總值=該醫療服務項目成本當量值×該項目操作數量
當量系數的單位成本=某科室醫療服務項目總成本÷該科室醫療服務項目的成本當量總值
某醫療服務項目單位成本=當量系數的單位成本×該醫療服務項目的成本當量值
(三)參數分配法。使用該方法時,將醫療服務項目總成本根據參數分配至各醫療服務項目,參數可以選擇醫療服務項目的操作時間、工作量、收入等。
分配率=某科室醫療服務項目總成本÷該科室醫療服務項目分配參數之和(例如操作時間總數、工作量總數、收入總數)
(一)將業務部門各科室成本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至患者,計算每名出院患者的成本。
(一)將業務部門各科室成本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至患者,計算每名出院患者的成本。
(三)將某DRG 組出院患者的成本進行加總,得出該DRG組總成本。
(四)對各DRG 組患者總成本求平均,即為各DRG 組單位成本。
某DRG 組單位成本=該DRG 組總成本÷該DRG 組出院患者總數
第二十九條 在核算病種、DRG 成本的步驟中,將業務部門歸集的費用分配至各患者,應當根據醫院實際核算條件選擇適宜的分配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一)項目疊加法。使用該方法時,應當根據出院患者的收費明細,將其實際耗用的醫療服務項目成本、藥品成本、單獨收費的衛生材料成本進行加總,得出該患者的成本。
某患者成本=∑(該患者某醫療服務項目工作量×該醫療服務項目單位成本)+∑藥品成本+∑單獨收費的衛生材料成本
1.將業務部門歸集的費用分配至各服務單元,服務單元一般包括病房、病理、檢驗、影像、診斷、治療、麻醉,手術等,服務單元的劃分取決于核算的精細程度。分配方法可參照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核算相關方法。
2.將服務單元成本分配至出院患者,一般采用從患者取得的收入作為分配參數進行分配。
某患者應分配的某服務單元成本=該服務單元從該患者取得的收入×分配率
3.將出院患者相關服務單元的成本、藥品成本、單獨收費的衛生材料成本進行加總,得出該患者的成本。
某患者成本=∑該患者某服務單元成本+∑藥品成本+∑單獨收費的衛生材料成本
第三十條 醫院成本報告是指反映醫院一定時期成本狀況的總結性書面文件,是醫院成本核算成果的重要表現形式,旨在為報告使用者提供醫院成本信息。
第三十一條 醫院成本報告按使用者不同可以分為對內報告和對外報告。對內報告指醫院為滿足單位內部運營管理需要而編制的報告,對外報告指醫院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等外部部門單位要求報送和公開的報告。
成本分析報告為對醫院運營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進行分析預測、提出改進建議等的文字報告。
第三十三條 醫院對外成本報告應當至少按年度編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按規定要求報送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或公開。
第三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醫院應當遵循本指引的相關規定指導或開展成本核算工作。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結合對醫院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制定具體成本核算規范、對外成本報表格式等。
醫院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成本核算管理辦法、對內成本報表格式等。
第三十五條 服務于財務報表編制的自制或委托外單位加工物品、建設工程項目、自行研究開發項目等資產成本的核算應當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醫院確需對非醫療活動進行成本核算的,可以參照本指引中醫療活動成本核算相關規定。財政部對醫院非醫療活動成本核算作出專門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