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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9 月30日,財政部根據《政 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 第78號),起草印發了《政府會計準則 制度解釋第4號(征求意見稿)》(下稱 《解釋4號》),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解釋4號》共包括8個問題。
在關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 單位(下稱“參公單位”)適用的會計科 目方面,《解釋4號》就參公單位適用的 具體會計科目及其原則進行了明確。
在關于在建工程按照估計價值轉 固相關會計處理方面,《解釋 4 號》對 《政府會計準則第 3 號——固定資產》 (下稱“3號準則”)、《政府會計準則第5 號——公共基礎設施》(下稱“5 號準 則”)所指的“估計價值”如何確定,以及 單位辦理竣工決算后按實際成本調整 暫估價值的相關會計處理作出進一步 規范。
在關于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后 續支出的會計處理方面,《解釋4號》根 據3號準則、5號準則的原則給出了通 常情況下的判斷標準,同時明確該事項 屬于單位會計政策,要求單位根據相關 原則,結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和本 單位實際予以確定。
在關于自行研究開發項目形成的 無形資產成本的確定方面,《解釋4號》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 產》,針對自行研究開發項目核算實務 中的難點做了進一步解釋,明確了自行 研究開發項目的識別、自行研究開發項 目支出的范圍及會計處理、研究階段和 開發階段的劃分等內容。
在關于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結余不 再按權責發生制列支的相關會計處理 方面,《解釋4號》根據《政府會計制度》 規定,對這種情況下的會計處理進行了 明確。
在關于單位取得代扣代收代征稅 款手續費的會計處理方面,《解釋4號》 根據有關管理要求和《政府會計制度》 關于“其他收入”、“其他(預算)收入”科 目相關規定進一步作了明確。
在關于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 的編制程序和抵銷事項的處理方面, 《解釋4號》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9號 ——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第十七、十 八條規定,從會計核算角度進一步明 確了合并報表的編制程序、抵銷內部 業務或事項的會計處理和相關工作要 求。同時,為解決實務中抵銷處理難 以操作的問題,專門針對單筆金額不 具有重要性的情況,給出了簡易的抵 銷方法。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