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應對增值稅檢查的進場費認定及其會計處理
一些主要經銷汽車、家電和大型連鎖超市在接受稅務局檢查時,可能會遇到進場費、進店費等平銷返利的認定問題。一旦被認定,則企業不但要補繳稅款,今后也會源源不斷地發生稅金損失。所以企業在應對主管稅務機關增值稅檢查時,一定要認真查閱、研讀相應法規資料,引經據典,據理力爭,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何為進場費
進場費作為公開的商業秘密和合作條件,是指大型連鎖超市等的銷售商利用自身的銷售網絡優勢,采取多種多樣的方式,主動向生產廠家或供貨商收取的商品銷售返利、返點、廣告宣傳費、促銷費、管理費、展臺制作費、店慶費、節日促銷費及其他大型促銷(含臨時促銷費、臨時推廣費)費用等。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指的平銷行為涉及的問題,是針對購貨方(即從銷售方取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的一方)企業相應進項稅額沖減問題,不是針對銷售方。
三、要注意進場費的定性問題,企業從銷售方取得的資金一定要注意不要輕易被定性為“平銷返利”。
四、進場費的賬務處理
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連鎖經營是通過若干零售企業實行集中采購、分散銷售、規范化經營,實現規模經營經濟效益的一種現代流通方式。實行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銷售價格等是其基本規范和內在要求。連鎖經營已成為當今商品流通業中最具活力的經營方式,目前在我國零售定、餐飲業等服務行業中普遍應用。
按照國務院體改辦、國家經貿委《關于促進連鎖經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2]49號)的規定,實行統一納稅,促進連鎖經營企業跨區域發展。對省內跨區域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可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對市(地)、縣內跨區域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經市(地)、縣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可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市(地)、縣內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連鎖經營企業的增值稅會計處理可按照上述要求分為以下情況:
1、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在同一縣(市、區)的,經過審核批準后實行“總部-分店”管理模式。總部對分店的商品配送,作為內部移庫處理,統一核算,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連鎖經營企業商品配送會計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規定:對省內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按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的要求,采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管理和經營,報經省級國稅機關會同省級財政廳審批,可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對自愿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不變的連鎖企業和特許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的連鎖企業,其納稅地點不變,仍由各獨立核算門店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3]1號)中對連鎖經營企業實行統一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進行了明確:在省、自冶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區經營的統一核算的連鎖企業,需要實行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的,按(財稅字[1997]97號)的規定執行,同時對省內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按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的要求,并且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包括對外資企業)。
一、對采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管理和經營,并經有權國稅機關審批實行匯總納稅連鎖經營企業,無論是跨地區經營還是同一地區或城市經營的,還是實行“總部-地區總部-分店”或“總部-分店”管理模式,其總部對地區總部或地區總部對分店的商品配送,作為內部移庫處理,不按視同銷售處理,由總部統一核算,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其稅款實行就地預繳、總部清算繳納辦法,即地區總部或分店按省級國稅機關規定的預征率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增值稅,其預繳的稅款可從總機構應繳增值稅稅金中來抵減,各年度終了由省級國稅機關組織對企業所屬連鎖店增值稅清算,其增值稅進項稅額由總部統一申報抵扣。其中:地區總部、分店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水電費、運費和辦公用品進項稅額可以總部名義取得抵扣憑證,以地區總部、分店單位進行歸集,由總部統一申報抵扣,地區總部、分店不得直接抵扣進項稅額,同時各分店在向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要加報連鎖店增值稅月份預繳情況報告表,連同預繳增值稅稅款的稅票復印件報總公司來抵頂應入庫的稅款。其會計處理應為總部向地區分部或分店發出商品時不確認收入,作移庫處理,待月末分店上報銷售收入時再確認收入。會計分錄為:
連鎖超市配送中心營業稅如何籌劃
連鎖零售企業的配送業務,是指運用交通工具和人力,將貨物從供應商的倉庫或者零售企業的配送倉庫,分配、運輸至零售企業的各個分店,驗收、錄入系統并整理上貨架的過程。廣義的配送,既包括貨物從供應商倉庫到零售企業的配送中心周轉倉庫,再從配送中心周轉倉庫分配運至各門店的物流方式(即狹義的“配送”),也包括貨物從供應商直達各門店的物流方式(簡稱“直送”)。隨著零售企業配送中心物流功能的擴展,有的還可以開展第三方物流服務(即貨物從供應商到本配送中心周轉倉再到供應商指定的第三方零售企業)。
一、配送業務相關稅收政策與稅收實踐介紹
零售企業的配送物流服務,從流轉稅的角度,可以分解為:貨物倉儲、分揀、運輸、搬運、裝卸等服務。按現行流轉稅政策,均屬于營業稅稅種的課稅范圍。按稅目劃分,則涉及“交通運輸業”和“服務業”兩個稅目。其中貨物運輸和裝卸搬運適用交通運輸業稅目,法定稅率為3%,倉儲屬于服務業稅目,法定稅率為5%.分開適用不同稅率的前提條件是要分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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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連鎖零售企業配送中心業務收入的納稅與開票現狀
大多數連鎖零售企業的配送中心沒有申請取得交通管理局頒發的《公路貨運許可證》,不能在地稅局登記“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目,因而不能辦理“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資格認定”,不許領購貨運發票。實踐中多數零售企業是外包(委托其他貨運公司運輸),或者購入若干車輛并辦理車輛的《營運許可證》,自行完成配送業務。收取的配送費則全部按“其他服務收入”交納5%的營業稅并開具“其他服務收入發票”。供應商不能抵扣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