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審計2001.10
社會保障基金審計應把握的幾個切入點
劉學營 馮連群
社會保障基金在征繳、管理、支付、擴面等環節有較多的問題,如參保率低,部分參保單位欠繳基金數額較大,基金支撐能力相對較弱,擠占、挪用、挪借現象嚴重等。審計中抓往這些漏洞和薄弱環節,找準切入點,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內部控制系統測評。主要是通過對社保管理部門內部控制系統進行符合性和健全性測試,以確定審計的范圍,重點和方法。測評的重點為:一是社會保障基金的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有無監督機構,能否保征基金合法、合規運作。二是各級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分別單獨核算各項社保基金,有關會計賬簿、憑證是否健全,有無漏記、重記、錯記等現象,會計人員更換是否辦理交接手續,原始會計資料保存是否完整。三是對應建立個人賬戶管理的基金,是否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收支情況是否清楚。四是出納人員、記賬人員和審批人員、經辦人員的職責權限是否明確,并互相分離,互相制約。
二、社會保障基金征繳情況審計。審查的重點為:一是社保經辦機構是否按法定項目和標準,及時足額征收,有無提高或降低征收比例、隨意減免等問題。二是社保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將基金存入財政專戶,有無搞多頭開戶、賬外存儲、貪污私分等問題。三是基金的投資收益和基金的利息收入是否及時入賬,有無將基金運營所得或收取的滯納金存入賬外、私設“小金庫”等問題。四是征繳管理基礎性工作是否完備,是否掌握參保單位的人數、
工資總額等基礎資料,對應參保的單位和個人而未參保情況是否了解。五是應參保單位是否按規定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了繳費登記,申報繳費手續是否齊全。六是參保單位是否按規定繳納社保基金,有無故意拖欠或拒繳基金的情況,對以前年度欠費是否足額補繳,未繳足部分是否作出補繳計劃,社保經辦機構是否采取追繳措施,并按規定收取滯納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支付情況審計。是社保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基金,是否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基金,有無拖欠截留、擅自改變用途、貪污私分等問題。分析欠發和補發各項基金情況,找出造成欠發的原因。二是社保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的范圍使用基金,有無擴大開支范圍,把不屬于基金負擔的支出列入基金支出。三是社保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的標準支付基金,有無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開支標準的問題。四是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規定編制計劃,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劃是否按規定程序報批。五是各級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有無采取虛列支出、轉移資金等手法,損害、侵蝕基金的問題。六是基金結余的賬面數字是否正確,基金結余的營運、投資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投資的方向、結構、規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的原則,有無隱匿、轉移、貪污基金結余等問題。
四、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情況審計。一
是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有無擠占挪用基金的問題。如有的社保管理機構及上級主管部門為了自身的利益,違反規定隨意擠占挪用社保資金,用于投資、放貸、經營、搞基本建設等。二是以前年度審計處理過的問題,是否得到糾正,被擠占挪用的基金是否按規定清理收回。三是財政部門是否按規定管理財政專戶的資金,是否嚴格審核經辦機構提出的用款計劃,及時批復社保經辦機構的預決算。四是對財政補助資金,財政部門是否按預算足額、及時下撥,社保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全部用于社會保險費的發放,有無虛列支出和擠占挪用的問題。五是社會保障基金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規,增值的幅度是否正常,有無貶值的現象。六是社保經辦機構開展工作所需經費是否按規定由預算安排,是否按規定使用。
五、政策執行情況審計。社保基金審計政策性強,審計中應從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自身履行管理職責方面尋找突破口,重點審查各項政策法規貫徹落實情況,對比實際情況,分析有無執行政策不到位,影響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的情況。在這方面的問題主要有:一是有些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財經法規意識淡薄,置國家政策法規于不顧,各自為政,自行其是,把基金視為本地區、本部門所有,隨意支配。二是有的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領導對財經法規知之甚少,經審計查出問題后才知道所查出的問題與財政法規不相符。三是理解、執行政策上有偏差。如有的地方片面理解有關文件關于基金在確保支配權不變、及時支付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由財政部門充分利用時間差、行業差、地區差,統一經營,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規定精神,將基金投放給企業。四是有關政策法規不配套,加大了征收難度。如現行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雖規定了對違反條例的處罰措施,但沒有相應的實施細則;對外商投資、民營及其他性質企業的征繳也難以操作,制約了對違反該《條例》行為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