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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最初主要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即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主 要是信貸資產,包括住房抵押貸款和其他信貸資產。近年來,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已不 再限于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而是延展到工商企業的應收款項。
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就工商企業應收賬款證券化提出了 明確要求,有關規定包括《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證監會公告〔2014〕49號)、《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業務指引》 (上證發[2017] 28號)、《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2014年修訂)》(深 證會〔2014〕130號)等。其中,企業應收賬款資產支持證券,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 理公司子公司作為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以企業應 收賬款債權為基礎資產或基礎資產現金流量來源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而這里所稱的 “應收賬款”,暫時限定在企業因履行合同項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的義務后 獲得的付款請求權,不包括因持有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2018年, 為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高質量、規范化、標準化發展,進一步提升資產證券化服務實體 經濟的能力和水平,有關監管等部門就資產證券化出臺了相關規定,比如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證監會、外管局四部委聯合印發《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 見》,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方法》和《關于進一步做好信貸工作 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的通知》,交易商協會發布新版《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 息披露指引》(2018年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資產支持證券存續 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試行)》和《資產支持證券定期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等。
下面以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證券化為例,作簡要介紹。
1. 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種類。
金融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機構將其缺乏即期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未來現 金流量的金融資產轉移給受托機構設立的特定目的主體,由特定目的主體以資產支持證 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以該金融資音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支付資產支持 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按照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即基礎資產)的不同,金融資產證券化可以分為住房抵 押貸款證券化(MBS)和資產支持證券化(ABS)兩大類,其中,前者的基礎資產是住 房抵押貸款,后者的基礎資產是除住房抵押貸款以外的其他金融資產。
2. 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流程。
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業務流程是:發起機構將可證券化的金融資產(基礎資產) 轉移給特定目的主體,由特定目的主體以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為支持發行資產支持 證券。通常情況下,完成一次金融資產證券化,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 發起機構確定可證券化的金融資產,以基礎資產組建資產池。
(2) 受托機構設立特定目的主體。特定目的主體介于發起機構和投資機構之間,是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機構,其資產來源于發起機構轉移的金融資產,負債是發行的資產 支持證券。特定目的主體在金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即與發起機構 簽訂合同,將擬證券化的金融資產自發起機構轉移至特定目的主體,再以其產生的未來 現金流量為支持向投資機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受托機構是負責管理基礎資產并以基礎 資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為支持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在我國,參與金融資產證券 化的受托機構主要是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主體主要是特定目的信托。
(3) 發起機構將基礎資產轉移給受托機構設立的特定目的主體。
(4) 信用增級機構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即對特定目 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額外的信用支持,以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保 護投資機構利益,并為此承擔金融資產證券化交易活動中的相關風險。信用增級是指在 金融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中通過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護,分為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 信用增級兩種方式&內部信用增級主要由金融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的自身設計來完成, 包括但不限于超額抵押、資產支持證券分層結構、現金抵押賬戶和利差賬戶等;外部信 用增級主要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備用信用證、擔保和保險等。
(5) 信用評級機構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評級,以增強投資機構 信心、保護投資機構利益。信用評級機構在對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全過程進行詳細審査后,得 出的資產支持證券的最終信用評級,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資產支持證券市場交易的前景。
(6) 承銷機構銷售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特定目的主體獲得發行對價 后按合同約定支付發起機構。在金融資產證券化的設計階段,承銷機構有時扮演融資顧 問,負責設計融資方案。
(7) 服務機構和資金保管機構負責管理基礎資產。服務機構是接受受托機構委托、 負責管理基礎資產的機構。服務機構可以是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資金保管機構 是接受受托機構委托、負責保管特定目的主體賬戶資金的機構。發起機構和服務機構不 得擔任同一交易的資金保管機構。
3. 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
(1) 發起機構。發起機構是基礎資產(即金融資產)的原始權益人,也是基礎資產 的轉出方。其作用主要是發起并根據自身融資需求選擇擬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等基礎資產, 將基礎資產組建成資產池,并將其轉移(出售或作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擔保品)給受托 機構設立的特定目的主體,由特定目的主體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2) 特定目的主體。特定目的主體介于發起機構和投資機構之間,是資產支持證券 的發行機構,其資產來源于發起機構轉移的金融資產,負債是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特 定目的主體在金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即與發起機構簽訂合同,將 擬證券化的金融資產自發起機構轉移至特定目的主體,再以其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為支 持向投資機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3) 受托機構。受托機構是負責管理基礎資產并以基礎資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為 支持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受托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管理基礎資產;發行資產 支持證券;持續披露基礎資產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機構償付本金 和利息,對沒有立即轉付的現金進行再投資;監督金融資產證券化各參與主體的行為, 實施補救措施。
(4) 信用增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額外的 信用支持,即信用增級,以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保護投資機構利益,并為此 承擔金融資產證券化交易活動中的相關風險。信用增級分為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 級兩種方式。
(5) 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負責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 級,以增強投資機構信心、保護投資機構利益。信用評級機構能夠幫助發起機構確定信 用增級的方式和規模,為投資機構設立明確的、可被理解和接受的信用標準。
(6) 承銷機構。承銷機構是負責銷售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在 金融資產證券化的設計階段,承銷機構有時扮演融資顧問,負責設計融資方案。
(7) 資金保管機構。資金保管機構是接受受托機構委托、負責保管特定目的主體賬 戶資金的機構。資金保管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安全保管特定目的主體資金;以特定 目的主體名義開設資金賬戶;按照資金保管合同約定向投資機構支付本金和利息;按照 資金保管合同約定和受托機構指令管理特定目的主體賬戶資金;按照資金保管合同約定, 定期向受托機構提供資金保管報告,報告資金管理情況,以及資產支持證券本金和利息 的支付情況。
(8) 服務機構。服務機構是接受受托機構委托、負責管理基礎資產的機構。服務機 構可以是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服務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收取基礎資產產生
的現金流量;管理基礎資產;保管基礎資產相關法律文件,并使其獨立于自身財產的法 律文件;定期向受托機構提供服務報告,報告基礎資產相關信息。
4. 金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總要求。
根據本企業的經營目標、資本實力、風險管理能力和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特 征,確定是否從事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以及參與的方式和規模。
充分識別和評估可能面臨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 險和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序、業務處理流程、風險管理和內部 控制制度,并由相關部門對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業務處理和風險管理程序進行審核和認可, 必要時應當獲得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的批準。
充分認識因從事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而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并根據在金融資產證券 化業務中擔當的具體角色,針對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特征,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 政策和程序,以確保持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同 時避免因在金融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擔當多種角色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
了解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及其包含的風險,確定開展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整體戰 略和政策,確保具備從事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和風險管理所必要的專業人員、管理信息 系統和會計核算系統等人力、物力資源。
充分了解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及其控制方法和技術。
此外,企業將持有的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基金投資等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企業, 也是金融資產轉移的常見表現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除金融資產證券化以外,非金融資產證券化也在非金融企業逐步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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