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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A: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Q:《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其中“實際經營收入”是“總包收入”還是“總包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
A:《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其中“實際經營收入”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款項。
Q:建筑工程異地預繳了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15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自動生成的數據與實際預繳的不符,且無法手動修改,如何處理?
A:從2021年1季度開始,建筑企業總機構納稅人到異地經營預繳了企業所得稅的,其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時,申報表的“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欄將自動帶出從經營地獲取的本期已預繳稅款數據,如該數據與納稅人實際在經營地繳納數據不符,請納稅人聯系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處理。
Q:我公司是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4月在異地從事建筑工程,4月份收入16.8萬元,請問當月是否需要在異地預繳增值稅?
A:《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你公司是按季申報的小規模企業,4月份收入沒有超過45萬元,當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如果你公司4月~6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過45萬元,應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額預繳增值稅;如果4月~6月未超過45萬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