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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申報材料的時效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其后取得的業績 成果、學術成果等,不作為評審的有效材料。(2)繼續教育證書和社保 憑證不受上述時間限制。繼續教育證書在申報前取得即可;社保憑證提供 連續半年以上、截至申報前 1 個月的,如 2020 年 11 月申報,社保憑證提 供至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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