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12月29日以國稅發[2007]132號發布了《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自2008年1月1日起實行。2日,中稅協為指導注冊稅務師理解該業務準則,發布了《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指南(中稅協發[2008]016號)。
注冊稅務師對土地增值稅清算事項進行鑒證,適用該指南。中稅協稱鑒于該準則指南及工作底稿文件容量大,不便印發郵寄,請各地登錄中稅協網站——中稅協文件欄目下載。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指南共分為六章四十七條。對清算鑒證業務的各個業務流程做了詳細的規范和指導。
《準則》對普通標準住宅核算情況的認定做了指導,對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在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應將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稅照顧的項目與其他征稅項目分開進行清算。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時,對普通標準住宅項目,應根據納稅人的核算情況,來確認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稅。
對于房地產開發費用的鑒證,《準則》指出,重點是財務費用,應區分據實扣除和按率計算扣除兩種情況進行鑒證。對于據實扣除的,要鑒證利息支出按清算項目計算分攤情況,并要求納稅人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據;對于按率計算扣除的,要關注計算基數,只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不包括開發費用。
對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的鑒證,《準則》提示應關注以下問題:
(一)準予扣除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ǘ├U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不屬于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
?。ㄈτ诘胤秸幎ǖ?,在銷售環節繳納的費用或基金,應允許記入土地成本。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按稅務機關規定的加計扣除標準計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