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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為其提供電力能源節
約設備。甲公司向乙公司僅提供設備購置安裝,不參與乙公
司電力能源供應的運營和管理,不提供其他服務,但是需要
根據法定要求提供質量保證,該合同僅包含一項履約義務。
在設備安裝完成投入運營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固定價款,
總金額為 5 000 萬元(等于甲公司對于設備生產安裝的實際
成本),5 000 萬元固定價款付清后,設備所有權移交給乙公
司。在設備投入運營后的 4 年內,乙公司于每年結束后,按
電力能源實際節約費用的 20%支付給甲公司。假定不考慮其
他因素。
本例中,該合同的對價金額由兩部分組成,即 5 000 萬
元的固定價格以及在 4 年內按乙公司電力能源實際節約費用
的 20%計算的可變對價。對于固定價格,甲公司應當將 5 000
萬元直接計入交易價格。對于可變對價,甲公司應當按照期
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該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計入
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還應該滿足準則規定的限制條件
(即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
消除時,累計已確認的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
額)。為此,甲公司需要根據電力能源節約設備相關合同約
定、項目可行性報告、乙公司的供電運營與管理歷史情況、2
建設項目的最佳供電能力等因素,綜合分析評估項目在合同
約定的未來 4 年內預計電力能源節約成本,據此確定可變對
價的最佳估計數,同時,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還應
該滿足準則規定的限制條件,并在不確定性消除之前的每一
資產負債表日重新評估該可變對價的金額。
分析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第十四條
至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
入〉應用指南 2018》第 53-60 頁等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