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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財會〔2021〕356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省交通運輸廳廳直相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財會〔2020〕23號)要求,有效推進我省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工作責任
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是政府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科學合理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對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使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更好服務發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會計核算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和責任,理順工作機制,抓好組織落實,確保改革順利推進。要建立財政、交通聯合工作機制,共同推進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工作在本地區的落實,清查盤點和確定重置成本可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咨詢單位進行,經費在本級部門預算中調整安排予以保障。各記賬主體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充實相關人員,落實工作責任,確保認識到位、組織到位、人員到位。
二、摸清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家底”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事業單位要成立由資產管理、養護管理、工程造價、工程建設、檔案管理、統計、會計核算等相關人員組成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清查盤點小組,制定工作計劃,以2020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以行業統計數據為基礎,組織開展清查盤點,摸清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的實物量明細、價值量明細等情況。清查盤點中注意區分購建時間和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入賬情況,注意查找、收集工程造價相關資料。各級財政部門要指導相關單位做好資產清查盤點工作。清查盤點表格式參見附件1。
三、明確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記賬主體
各級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清查盤點后,要依據相關規定,明確各公共基礎設施的具體管理維護主體和記賬主體。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管理體制,按照“誰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由誰記賬”的原則,并結合直接承擔后續支出責任情況,合理確定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記賬主體。
省與市公路水路(港航)公共基礎設施管理維護主體的劃分,以《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皖財建〔2020〕50號)的規定為依據確定,中央和省級共同財政事權、省級財政事權的事項,由省級作為記賬主體;其他類型財政事權的事項,由市、縣(市、區)作為記賬主體。市與縣(市、區)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管理維護主體的劃分,由市級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府有關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改革方案的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以管理維護現狀確定。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有多個主體共同管理維護的,以負有主要管理維護職責的主體確定為記賬主體;主要管理維護職責主體不明確的,由相關主體協商確定;相關主體協商未果的,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四、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初始計量工作
2019年1月1日起新增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的規定進行初始計量。
各地清查盤點后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有竣工決算資料的,財務部門根據工程建設或養護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序移交的竣工決算資料反映的成本數據作為初始入賬成本記賬,竣工決算資料作為原始憑證;沒有竣工決算資料,由資產管理部門查找相關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預算等可以反映原始投資數據的資料,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后作為初始入賬成本記賬,工程造價相關資料作為原始憑據。
對于包括不同組成部分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其只有總成本、沒有單項組成部分成本的,記賬主體可以按照各單項組成部分同類(類似資產)的成本或市場價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公共基礎設施中各單項組成部分的成本,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后作為初始入賬成本記賬,總成本和分配相關資料作為原始憑據。
無法查找到初始購建成本的,以重置成本作為初始入賬成本記賬。
五、確定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重置成本標準
對于按規定采用重置成本作為初始入賬成本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預算定額》(JTG/T3832-2018)等配套定額及《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調整安徽省公路工程人工費標準的通知》(皖交建管函〔2019〕210號),交通運輸部《水運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規定》(JTS116-1-2019)、《內河航運水工建筑工程定額》(JTS275/T-1-2019)及《疏浚工程預算定額》(JTS278-1-2019)等配套定額,充分考慮結構類型、規模、成新率及當地已出臺的標準等因素計算確定重置成本,也可參照近3年內類似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購建成本計算得出重置成本。通過重置成本計量入賬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所占用的土地,不進行價值核算,只進行備查登記。重置成本履行內部報批程序后作為初始入賬成本記賬,重置成本計算相關資料作為原始憑據。
屬于不同記賬主體的同一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采用重置成本入賬的,各記賬主體應加強溝通,確定重置成本應采用同一政策、標準。
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參照制定本地重置成本標準。
六、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核算
“18010101公路公共基礎設施”六級、七級科目分別設置為《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構成表》中“公路公共基礎設施”的“二級”和“三級”;“18010102汽車客運站公共基礎設施”的六級科目設置為《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構成表》中“汽車客運站公共基礎設施”的“三級”;“18010103航道公共基礎設施”的七級科目設置為《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構成表》中“航道及沿海航海保障公共基礎設施”的“五級”;“18010105港口公共基礎設施—某港口—附屬設施”的六級科目設置為《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構成表》中“港口公共基礎設施—附屬設施”的“四級”。
對于已按《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算的通知》(財會〔2018〕34號)有關規定入賬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其初始入賬成本無需調整,明細科目設置及余額應按本文要求予以調整。
相關記賬主體對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應當協調一致,確保資產確認不重復、不遺漏。
在財政部對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年限作出規定之前,各記賬主體在公共基礎設施首次入賬時暫不考慮補提折舊(攤銷),初始入賬后也暫不計提折舊(攤銷)。各記賬主體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經核算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且計提折舊(攤銷)的,可繼續沿用之前的折舊(攤銷)政策。
各記賬主體財務部門在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明細核算的同時,還應設置備查簿,備查簿登記內容和格式參見附件2,備查簿同時作為《公路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信息卡管理,相關要素可根據需要增加。各記賬主體資產管理部門在配合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明細核算的同時,還應設置臺賬,臺賬的格式參見附件3。各記賬主體財務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對賬,至少每年對賬一次,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七、加強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日常管理
各級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各項日常管理制度,緊緊圍繞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和任務,扎實推進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會計核算,夯實政府財務報告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的核算基礎,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推動交通運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基礎保障。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行業管理,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各管理維護單位應按照同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確定工程建設或養護部門為資產管理部門,并設立資產管理專職崗位,管理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臺賬,記錄資產的變動情況。資產管理部門要建立報賬制度,根據各項公共基礎設施資產的變動情況,履行審批程序后向財務部門報賬,提供相關原始憑證;建立年底盤點制度,會同財務部門定期進行盤點,對盤盈盤虧資產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后調整登記記錄。
八、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核算時間要求
省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加強對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會計核算工作的指導。各市(省直管市、縣)要在2021年6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或實施方案;2021年9月底前完成本地區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的清查盤點和重置成本確認工作;2021年11月底前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及財會〔2020〕23號文件等規定,將2020年底前形成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全面納入政府會計核算;2021年12月底前完成2021年新增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登記入賬工作。各市(省直管市、縣)財政局、交通運輸局按上述時間節點,分別將本地區的工作進展情況報省財政廳(會計處)、省交通運輸廳(財務處)。
附件:1.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清查盤點表
2.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備查簿
3.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資產臺賬
4.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入賬情況表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2021年5月13日
附件下載:356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