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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馬澤方
2017年,財政部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一)會計處理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一)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二)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案例1
甲公司2020年收到政府部門發放的補助資金300萬元,受益期三年,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
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1)收到政府補助時:
借:銀行存款 300
貸:遞延收益300
(2)2020年末:
借:遞延收益 100
貸:其他收益100
(3)2021、2022年末:
借:遞延收益 100
貸:其他收益100
(二)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若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則一次性計入應稅收入,但在會計上確認為遞延收益,存在稅會差異。甲公司2020年一次性確認政府補助收入300萬元,調增200萬元,2021、2022年度各調減100萬元。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一)會計處理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應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當將尚未分配的相關遞延收益余額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新修訂的會計準則增加了凈額法。
案例2
政府為鼓勵企業使用環保設備,對購置環保設備的企業予以補助。2020年乙公司以自有資金200萬元和政府補助100萬元購入一臺價值300萬元的環保設備售價,按5年折舊,該政府補助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假設企業采用全額法,會計處理如下(不考慮增值稅):
(1)收到政府補助時:
借:銀行存款100
貸:遞延收益100
(2)購進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300
貸:銀行存款300
(3)計提折舊:簡化每年折舊為300/5=60(萬元)
借:管理費用60
貸:累計折舊60
(4)2020年末:政府補助對應的折舊為100/5=20(萬元)
借:遞延收益20
貸:其他收益20
(5)2021年末:
借:遞延收益20
貸:其他收益20
(6)2022年~2024年度相同。
案例3
同例2,假設企業采用凈額法,會計處理如下(不考慮增值稅):
(1)收到政府補助時:
借:銀行存款 100
貸:遞延收益100
(2)購進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 300
貸:銀行存款300
借:遞延收益 100
貸:固定資產100
(3)該環保設備賬面價值為200萬元,每年折舊為:200/5=40(萬元)。
(4)2020年~2024年:
借:管理費用 40
貸:累計折舊40
(二)稅務處理
例2中:2020年一次性確認政府補助收入100萬元,調增80萬元(100-20),2021-2024年度每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
例3中:2020年一次性調增收入100萬元,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增加100萬元,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為300萬元,可稅前扣除折舊額為60萬元(300/5),調增折舊額20萬元(60-40),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萬元(100-20);2021年~2024然后每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
三、注意事項
有的企業將取得的政府補助計入資本公積、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導致少繳稅款。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應計入應稅收入。在會計處理上,若計入遞延收益,應在取得當年納稅調增,以后再逐年調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