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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字經濟時代下,積分返券是商
家促銷的一種模式。那么,在新準則
下,商家如何對積分返券進行財稅處
理?本文結合案例進行細致分析。
新收入準則主要亮點及案例
積分返券為單項履約義務。
根據收入準則的相關規定,積分返
券屬于“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
售”,需要評估該選擇權是否向客戶提供
一項重大權利。
如果構成重大權利,應當作為單項
履約義務,客戶在該合同下支付的價款
實際上購買兩項單獨的商品:一是客戶
在該合同下原本購買的商品,二是客戶
可以免費或者以折扣價格購買額外商品
的權利。企業應當將交易價格在這兩
項商品之間進行分攤。其中,分攤至后
者的交易價格與未來的商品相關,企業
應當在客戶未來行使該項選擇權取得
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或者在該選擇權
失效時確認收入。
積分返券可分為合同負債或金融
負債。
根據《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
類第 1 號》,客戶選擇使用獎勵積分兌
換其他方銷售的商品時,企業雖然承
擔向其他方交付現金的義務,但由于
該義務產生于客戶購買商品并取得獎
勵積分的行為,適用收入準則進行會
計處理。
企業在收到的合同價款中,分攤至
獎勵積分的部分(無論客戶未來選擇兌
換該企業或其他方的商品),應當先確
認為合同負債。等到客戶選擇兌換其
他方銷售的商品時,企業的積分兌換義
務解除,此時公司應將有義務支付給其
他方的款項從合同負債重分類為金融
負債。歸納如下: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
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
如企業在轉讓承諾的商品之前已收取
的款項;
金融負債,是指企業向其他方交付
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案例:2020年1月1日,甲公司推行
一項獎勵積分計劃。客戶在甲公司每
消費 10 元可獲得 1 積分,每個積分從
次月開始在購物時可以抵減 1 元。截
至2020年1月31日,客戶共消費10萬
元,獲得 10000 積分。根據歷史經驗,
甲公司估計該積分的兌換率為95%。為
便于計算,以上均為不含稅價。
分析:甲公司認為其授予客戶的積
分為客戶提供一項重大權利,應當作為
單項履約義務。客戶購買商品的單獨
售價為 10 萬元,積分的單獨售價為
9500元(1×10000×95%)。
商品和積分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
對交易價格進行分攤:
商品分攤的交易價格=[100000÷
(100000+9500)]×100000=91324元
積 分 分 攤 的 交 易 價 格 =[9500 ÷
(100000+9500)]×100000=8676元
在本案例中,由于客戶可以使用獎
勵積分兌換甲公司自營商品或其他商
家銷售的商品,如果其選擇兌換其他
商家銷售的商品,則甲公司承擔向其
他商家支付貨款的合同義務。雖然該
付款義務屬于一項金融工具的合同義
務,但是由于其產生于獎勵積分,適用收
入準則進行會計處理,而不適用于金融
工具準則。
在新收入準則下,甲公司在銷售商
品時已經收取的全部合同價款,在客戶
選擇如何兌換獎勵積分或該獎勵積分
失效之前,甲公司需要隨時準備為客戶
兌換積分提供商品。因此,甲公司收取
的價款中分攤至該獎勵積分的部分,應
當確認為合同負債。
財稅處理:
1. 甲公司在銷售商品時的賬務處
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13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1324
合同負債——積分 867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13000
財稅差異: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均
按 100000 元,應納稅所得額應調增
8676 元,并進行遞延所得稅的會計處
理,此處略。
2.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客戶共
兌換 4500 個積分,甲公司對該積分的
兌換率進行重新估計,仍然預計客戶將
會兌換的積分總數為9500個。因此,甲
公司以客戶兌換的積分數占預期將兌
換的積分總數的比例為基礎確認收
入。積分當年應當確認的收入為4110
元(4500÷9500×8676);剩余未兌換的
積分為4566元(8676-4110),仍然作為
合同負債。
借:合同負債——積分 411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110
該企業積分不是單獨兌換商品,而
是在銷售時才可以兌換,所以客戶實際
兌換時,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作為折扣
處理,按照實際收到的款項納稅,積分
兌換部分不納稅,匯算清繳要進行納稅
調減4110元。
3.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客戶累
計兌換8500個積分。甲公司對該積分
的兌換率進行重新估計,預計客戶將會
兌換的積分總數為9700個。積分當年
應 當 確 認 的 收 入 為 3493 元(8500 ÷
9700×8676-4110);剩余未兌換的積分
為 1073 元(8676-4110-3493),仍然作
為合同負債。
借:合同負債——積分 3493
貸:主營業務收入 3493
延伸分析:積分未使用或者失效
時,合同負債余額轉入主營業務收入,
企業所得稅相應地納稅調減。
上市公司關于積分兌換模式的
財稅處理
下面就《關于湯臣倍健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第二輪
審核問詢函之回復報告》(2020年12月
1日修訂稿)中有關積分兌換的模式進
行分析:銷售積分是單獨兌換商品和服
務,而不是上文案例中積分不單獨兌換
商品,湯臣倍健在積分兌換環節繳納增
值稅。
湯臣倍健積分兌換財稅處理:
營養家會員積分及兌換政策。根
據營養家會員積分政策,凡在正規渠道
購買湯臣倍健產品的消費者,購買產品
后通過掃碼可獲得營養家積分,按零售
價1元積1分。常規兌換規則為,消費
者20個積分可兌換為1元購買產品。
相關會計核算方法及賬務處理方
式。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
收入》及相關應用指南關于“附有客戶
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相關規定,會
員積分在產生時,按照交易價格分攤的
相關原則將收取對價按所銷售商品和
后續將兌換的產品或服務的公允價值
在兩者之間進行分攤,待積分兌現或到
期失效時確認為收入。具體會計處理
如下:
1.消費者在門店兌換,積分轉移到
經銷商,經銷商向公司兌換產品,分錄
如下:
A、每季度末,根據當季末累計有效
積分、預計兌換率和零售價綜合扣率等
計算截至當季末的積分兌換義務余額,
與上季度末積分兌換義務余額相比,按
差額計提或沖銷:
借:營業收入(正數計提/負數沖銷)
貸:合同負債 (正數計提/負數
沖銷)
B、經銷商訂單使用積分兌換額度,
通常兌換產品和正常訂單產品一起出
庫和開票,具體處理:
借:營業成本——正常訂單
營業成本——積分兌換
貸:存貨——庫存商品
借:貨幣資金/應收賬款/合同負債
(經銷商預收貨款)
貸:營業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2.消費者直接向公司兌換積分,分
錄如下:
A、每季度末,根據當季末累計有效
積分、預計兌換率和零售價綜合扣率等
計算截至當季末的積分兌換義務余額,
與上季度末積分兌換義務余額相比,按
差額計提或沖銷:
借:營業收入(正數計提/負數沖銷)
貸:合同負債 (正數計提/負數
沖銷)
B、消費者積分兌換產品:
借:營業成本——積分兌換
貸:存貨——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C、消費者未來如果使用積分兌換
健康管理服務,預計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成本——積分兌換
貸:營養與健康管理中心相關
運營成本(包含相關折舊攤銷、職工薪
酬及低值易耗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視同銷售)
■ 曹建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