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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直群/文 金額剔除)×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對 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合計 ;可抵扣暫 時性差異的“可抵扣虧損”×適用企業 所得稅稅率=對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金額 ;與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相關 的其他事項暫時性(應納稅)差異金 額 ×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對應的遞 延所得稅資產(負債)金額 。
發債(平臺)公司等特定事項的交 叉核對 。
因其“投資性房地產”等個別報表 項目“按公允價值計量”,且根據《企業 會計準則第 3 號——投資性房地產》, 若由于特定原因與事項 ,自用房地產 或原作為存貨的房地產轉換為以公允 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在轉換 日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部分計入其 他綜合收益 。 對其首次“評估增值金 額”減除其對應“遞延所得稅負債”列 作“其他綜合收益”。即 :某事項的“評 估增值金額”×(1-適用企業所得稅稅 率)= 當期對應的“其他綜合收益”金 額 ;對其累計數也應參照前述勾稽關 系進行復核 ,若不符 ,則相關差異事項 的金額應符合通行的邏輯關系 。
重要的非全資子公司相關數據間 交叉核對 。
(1)某非全資子公司“期末少數股 東權益余額”=某非全資子公司的少數 股東持股比例(%)×對應的某非全資子公 司凈資產(即其資產總額- 負債總額)。
(2)某非全資子公司“本期歸屬于 少數股東損益”=某非全資子公司的少 數股東持股比例(%)×對應的某非全 資子公司當年“凈利潤”。
重要的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相關 數據間交叉核對 。
(1)被審計單位應分享的對應的 某重要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的凈資產 份額=被審計單位對某重要合營企業 或聯營企業的持股比例(%)×對應的 某重要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的凈資產 (即其資產總額- 負債總額)。
(2)商譽+/-其他調整事項=對合 營(聯營)企業權益投資的賬面價值 - 上述(1)項的金額 。
(3)合營(聯營)企業權益投資的 賬面價值 :與“長期股權投資”披露的 各自合營(聯營)企業的期末余額核對 相符 。
(4)綜合收益總額=凈利潤+其他 綜合收益 。
(5)本年度收到的來自合營(聯 營)企業的股利 :與“長期股權投資”披 露的各自合營(聯營)企業的當期宣告 發放的股利數分別核對相符(若當期 其“應收股利”凈增加 ,應將其減除)。
關聯方往來余額與其計提的壞賬 準備:若其余額屬于各自前五名 ,則分別 與應收賬款 、合同資產 、預付款項 、其他 應收款披露的各自對應金額核對相符 。
關聯方及其交易披露的“關聯擔 保”信息與數據 :與短期借款 、長期借 款(或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和應付債 券等披露的信息與數據交叉核對相符 (對應)。
母公司財報附注相關信息與數據 的披露 :如應收賬款 、其他應收款各自 前五名 、長期股權投資(合營聯營企 業)相關數據的披露 ,與合并報表附注 信息的相關披露內容對接(前者披露 的某公司金額應小于或等于后者)。
注意事項
在日常工作(實務)中 ,部分(高級) 項目經理 ,對其各數的填列亦可能會出 現差錯 ,現作如下簡要分析與說明:
按法定/適用稅率計算的所得稅費 用=利潤總額 ×母公司自身適用的企 業所得稅稅率 。
子公司適用不同稅率的影響 :若 子公司與母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不 同 ,需對子公司分別計算后 ,匯總得出 該數(若母公司所得稅稅率為 15% ,則 該數一般為“正數”)。
調整以前期間所得稅的影響:指對 以前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后 ,最終“補 (退)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的金額 。
非應稅收入的影響 :即為“-(合營 與聯營企業分來的稅后利潤+ 國債利 息 收 入 和 即 征 即 退 的 增 值 稅 等 金 額)×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不可抵扣的成本 、費用和損失的 影響 :所屬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調增 事項對應金額(包括稅收滯納金 、罰款 和招待費稅前不能扣除金額)×適用 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該數為“正數”)。 使用前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的可抵扣虧損的影響 :可與附注披露 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項下的“未確認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虧損”的初 末(剔除本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的金額)差額 ×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 率對接(該數為“負數”)。
本期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 抵扣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虧損的影 響 :兩者可分別通過稅務師的所得稅 審核報告的相關明細列示的“預提的 工資及營銷費用等”和“可抵扣虧損” (當年形成的金額且對其未確認遞延 所得稅資產)分別乘以適用的企業所 得稅稅率進行復核(該數為“正數”)。
研發費用等加計扣除的影響 :若 其分 、子公司數較少 ,可通過“ -(利潤 表列示的研發費用+無形資產< 自創非 專利技術>本期攤銷額)×加計扣除系 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等方法 驗算其是否正確 。
其他 :除以上事項外其他事項影 響的金額 。
可按每個分 、子公司逐一算出 ,之 后 ,再綜合統算(考慮合并抵消分錄所 列與此相關事項的金額)或分析計算 , 最終確定對外披露數 。
此外 ,非經常性損益 、凈資產收益 率和每股收益分別需按照《公開發行 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 1 號——非經常性損益(2008)》和《公開 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 9 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 計算及披露 》(2010 年修訂)的相關規 定執行 。 以上述及的僅為報表間 、報 表與附注間 、附注相關事項間的交叉 對應關系 ,不涉及報表(或附注)與底 稿間的交叉核對 ;現場審計時主要審 計程序等是否到位 ,由于篇幅所限 ,此 3 個方面不再贅述 。
若被審計單位存在需披露的重大 與重要事項 ,應在附注中作相關描述 , 若存在特別重大事項 ,可視情況在審 計報告正文作相關披露或強調說明 。
以上事項與數據的交叉核對 ,項 目組內部相關審計人員間可交叉核 對 ,或提派專人作相關核對 。
【作者單位 :蘇亞金誠會計師事務 所(特殊普通合伙)】
附注間交叉核對
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下確認的 投資收益)合并及母公司披露數 :各自 與其“投資收益——權益法核算確認 的投資收益”對接(相符)。
投資性房地產 、固定資產——各 自本年增加中的“在建工程轉入”列示 數 :分別與“在建工程——重大在建工 程增減變動的相關情況”所列“本年減 少——轉投資性房地產”“本年減少
——轉固定資產”對接(應是前者大于 或等于后者)。
(合并)利潤表的“信用減值損失” “資產減值損失”(損失為“—”)列示的 金額 :與各分項的減值準備末初間的 差額+/-其他(核銷事項 、核銷后收回 等)影響金額對接(相符)。
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
收到的存款利息(收付實現制)= “財務費用——利息收入”(權責發生 制)+/-應收利息等末初差 。
收到的政府補助(收付實現制)= (權責發生制)“其他收益——政府補 助”(不含“遞延收益——政府補助”轉 入 金 額)、“ 營 業 外 收 入 —— 政 府 補 助”- 當年尚未收到現金的部分+本期 收現的其年初掛賬的待收部分+“遞延 收益——政府補助”當年實收現 。
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
兩類費用付現(收付實現制)=銷 售費用和管理費用合計 - 兩者中的職 工薪酬數 - 無形資產(或長期待攤費 用)的折舊(或攤銷)數-其在當期尚未 付現的金額+本年付現其年初掛賬的 待付部分(注 :后兩項也可用其掛往來 的末初差調整計算得出)。
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收到 的現金凈額/取得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 位支付的現金凈額 :需按兩個交易所 規定的附注格式予以披露 ,且其附注 披露的凈額應與報表列示的凈額完全 相同 。
期末累計“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 合計(若存在對“計提的減值準備金 額”未確認其遞延所得稅資產 ,則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