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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和財政部《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財預〔2020〕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依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對項目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進行客觀、公正的測量、分析和評判。
第三條 省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項目支出的績效評價適用本辦法。涉及省級預算資金及相關管理活動,如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債務項目等績效評價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績效評價分為單位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三種方式。單位自評是指預算部門組織部門本級和所屬單位對預算批復的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我評價。部門評價是指預算部門根據相關要求,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 對本部門的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財政評價是財政部門對預算部門的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
第五條 績效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公正。績效評價應當運用科學合理的方法,按照規范的程序,對項目績效進行客觀、公正的反映。
(二)統籌兼顧。單位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應職責明確,各有側重,相互銜接。單位自評應由項目單位自主實施,即“誰支出、誰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應在單位自評的基礎上開展,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三)激勵約束。績效評價結果應與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改進管理實質性掛鉤,體現獎優罰劣和激勵相容導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壓減、無效要問責。
(四)公開透明。績效評價結果應依法依規公開,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省委省政府重點任務要求;
(三)預算管理制度及辦法,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財務和會計資料;
(四)預算部門(單位)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五)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范;
(六)項目設立的政策依據和目標,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項目決算或驗收報告等相關材料;
(七)本級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稽核報告等;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條 績效評價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項目實施期結束后;對于實施期5年及以上的項目,應適時開展中期和實施期后績效評價。
第二章 績效評價的職責分工
第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的組織和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擬定績效評價制度辦法;
(二)指導省級預算部門和單位開展單位自評和部門評價;
(三)根據需要組織實施財政評價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單位自評和部門評價結果進行抽查復核;
(五)督促省級預算部門和單位充分應用、按要求公開單位自評和部門評價結果;
(六)將財政評價結果反饋預算部門,提出整改意見;
(七)加強財政評價結果應用,按要求做好財政評價結果公開工作。
第九條 省級預算部門負責本部門項目支出的部門評價、單位自評的組織和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本部門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二)組織部門本級和所屬單位開展自評工作,審核匯總自評結果;
(三)具體組織實施部門評價工作;
(四)加強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向省財政廳報送自評結果和部門評價結果,做好單位自評和部門評價結果應用;
(五)積極配合財政評價工作,落實評價整改意見;
(六)按要求公開單位自評和部門評價結果。
第十條 預算單位負責本單位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二)具體實施單位自評工作,對自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三)向主管部門報告績效評價工作情況,提交單位自評結果,做好評價結果應用;
(四)積極配合財政和部門評價工作,落實評價整改意見;
(五)按要求公開單位自評結果及績效管理有關情況。
第三章 績效評價的評價標準和方法
第十一條 績效評價標準通常包括計劃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等,用于對績效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比較。
(一)計劃標準。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作為評價標準。
(二)行業標準。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指參照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為體現績效改進的原則,在可實現的條件下應當確定相對較高的評價標準。
(四)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確認或認可的其他標準。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標桿管理法等。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一種或多種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投入與產出、效益進行關聯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較法。是指將實施情況與績效目標、歷史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情況進行比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績效目標確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為優的方法。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方式進行評判的方法。
(六)標桿管理法。是指以國內外同行業中較高的績效水平為標桿進行評判的方法。
(七)其他評價方法。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結果采取評分和評級相結合的方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總分一般設置為100分,等級一般劃分為四檔:90(含)-100分為優、80(含)-90分為良、60(含)-80分為中、60分以下為差。
第四章 單位自評
第十四條 單位自評的對象包括納入省級政府預算管理的所有項目支出。
第十五條 單位自評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總體績效目標、各項績效指標完成情況以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 單位自評指標是指預算批復時確定的績效指標,包括項目的產出數量、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服務對象滿意度等。
單位自評指標的權重由各單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預算執行率和一級指標權重統一設置為: 預算執行率10%、產出指標50%、效益指標30%、服務對象滿意度指標10%。如有特殊情況,一級指標權重可做適當調整。二、三級指標應當根據指標重要程度、項目實施階段等因素綜合確定,準確反映項目的產出和效益。
第十七條 單位自評采用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比較法,總分由各項指標得分匯總形成。
定量指標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評定:與年初指標值相比,完成指標值的,記該指標所賦全部分值;對完成值高于指標值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標值設定明顯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離度適度調減分值;未完成指標值的,按照完成值與指標值的比例記分。
定性指標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評定:根據指標完成情況分為達成年度指標、部分達成年度指標并具有一定效果、未達成年度指標且效果較差三檔,分別按照該指標對應分值區間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確定分值。
第十八條 單位自評按以下工作程序開展:
(一)準備階段
1.年度預算執行完畢,預算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組織部門本級和所屬單位開展自評工作。
2.預算單位根據批復的項目績效目標,收集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預算執行進度等數據資料。
(二)自評分析階段
1.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綜合考慮績效指標的重要程度、項目實施階段等因素,合理確定各項指標的權重分值。
2.對項目開展績效分析,填寫年度總體績效目標、具體績效指標完成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各項指標進行評判打分。
3.對未完成績效目標或偏離績效目標較大、預算執行率偏低的項目要分析并說明原因,研究制定改進措施。
(三)總結階段
1.單位自評結果主要通過項目支出績效自評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內容完整、權重合理、數據真實、結果客觀。
2.預算單位對績效自評情況進行總結,分析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和工作建議。
3.在單位自評的基礎上,預算部門對單位自評情況進行梳理、審核、匯總,并提出結果應用建議,形成本部門績效自評總結報告,按要求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九條 部門和單位對自評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財政部門可在單位自評的基礎上抽取一定比例的項目開展抽查復核,并將抽查結果納入績效管理工作考核。
第五章 財政和部門評價
第二十條 部門評價對象應根據工作需要,優先選擇部門履職的重大改革發展項目,隨機選擇一般性項目。原則上應以5年為周期,實現部門評價重點項目全覆蓋。
第二十一條 財政評價對象應根據工作需要,優先選擇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項目,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或重大民生項目,覆蓋面廣、影響力大、社會關注度高、實施期長的項目。對重點項目應周期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財政和部門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決策情況;
(二)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相關管理制度辦法的健全性及執行情況;
(四)實現的產出情況;
(五)取得的效益情況;
(六)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財政和部門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與評價對象密切相關,全面反映項目決策、項目和資金管理、產出和效益;優先選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產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標,精簡實用;指標內涵應當明確、具體、可衡量,數據及佐證資料應當可采集、可獲得;同類項目績效評價指標和標準應具有一致性,便于評價結果相互比較。
財政和部門評價指標的權重根據各項指標在評價體系中的重要程度確定,應當突出結果導向,原則上產出、效益指標權重不低于60%。同一評價對象處于不同實施階段時,指標權重應體現差異性,其中,實施期間的評價更加注重決策、過程和產出,實施期結束后的評價更加注重產出和效益。
第二十四條 財政和部門評價采取現場與非現場核查相結合。現場核查范圍要根據評價要求及項目具體情況確定,原則上現場核查樣本數量不低于具體資金使用單位總量的30%,并且現場核查樣本金額不低于項目預算總金額的60%。對項目管理層級少、資金使用單位數量少、地域相對集中的項目,現場核查要全覆蓋。
第二十五條 財政和部門評價根據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相關領域專家(以下簡稱第三方,主要是指與資金使用單位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單位和個 人)參與,并加強對第三方的指導,對第三方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提高評價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六條 財政和部門評價按以下工作程序開展:
(一)準備階段
1.確定評價對象和范圍。評價對象和范圍由省財政廳和省級預算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及預算管理的要求確定。
2.成立評價工作組。省財政廳和省級預算部門可自行組織開展績效評價,成立績效評價工作組,具體負責實施績效評價;也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要求委托第三方實施。評價工作組可以邀請或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工作組成員應符合利益關系回避的相關規定,人員數量、專業結構及業務能力應滿足評價工作需要,并保證成員穩定。
3.下達評價通知。實施評價前,評價組織者應向被評價的部門或單位下達評價通知。通知內容主要包括評價目的、內容、任務、方法、評價時間和要求等。
4.制定評價工作方案。評價工作組要充分搜集項目有關的基礎資料開展文案研究及實地調研,理清評價思路,設計評價指標體系、確定評價方法、確定非現場和現場核查范圍、編制社會調查方案、設計基礎數據采集表、明確評價工作安排,在與被評價部門或單位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5.論證評價工作方案。評價組織者要組織相關單位及專家對工作方案進行評審論證,提出評審意見。評價工作組根據評審意見,對評價工作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二)實施階段
1.收集、審核資料。評價工作組要根據工作方案,分類收集、整理績效評價相關資料,并對資料進行審核、匯總和分析。
2.現場核查。根據評價工作方案確定的現場核查范圍,結合評價對象的特點和項目承擔單位提供的數據資料,采取調研訪談、資料核查、實地勘察、社會調查和分析評價等方式進行實地驗證核實。
3.綜合評價。評價工作組全面梳理、匯總現場評價和非現場評價情況,根據評價工作方案確定的評價指標體系、工作底稿、工作記錄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形成初步評價結論。
4.交換意見。評價工作組就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及初步評價結論與被評價部門或單位交換意見。
(三)報告階段
1.撰寫報告。評價工作組按照規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寫評價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評價組織者提交初步的績效評價報告。
2.論證報告。評價組織者要組織相關單位及專家對評價報告進行評審論證,對評價報告的完整性、邏輯性、合理性、充分性及所提意見建議的針對性、可操作性等進行論證,出具書面的評審意見。
3.提交報告。按照報告評審論證意見,評價工作組對報告進行修改和完善,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評價組織者提交正式績效評價報告。
4.建立檔案。評價工作結束后,評價工作組應妥善保管工作底稿、評價報告及評價相關資料,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第二十七條 財政和部門評價結果主要以績效評價報告的形式體現,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內容充實、重點突出、依據充分、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第二十八條 部門委托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的,要體現委托人與項目實施主體相分離的原則,一般由主管績效或財務的機構委托,確保績效評價的獨 立、客觀、公正。
第二十九條 財政和部門委托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評價工作結束后,應對受托第三方績效評價工作質量進行綜合考評,考評結果與委托費用掛鉤,并且作為以后年度選用第三方機構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章 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及公開
第三十條 省級預算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向省財政廳報送績效自評結果。預算部門和單位應切實加強自評結果的整理、分析,將自評結果作為本部門、本單位安排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對預算執行率偏低、自評結果較差的項目,要單獨說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在預算編制時從嚴安排,持續優化支出結構。
第三十一條 省財政廳和省級預算部門在財政和部門評價工作完成后,應當在20日內以書面形式將評價結果和整改要求反饋被評價部門(單位),并明確整改時限。
被評價部門(單位)應當自收到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意見30日內,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及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實,按要求向省財政廳或主管部門報送整改落實情況。
被評價部門(單位)制定整改措施應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評價發現問題完善制度辦法,改進管理措施,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 省級預算部門應按照要求將部門評價結果報送省財政廳,評價結果作為本部門安排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財政評價結果作為安排政府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原則上,對評價等級為優、良的,根據情況予以支持;對評價等級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進管理,根據情況予以核減預算直至取消。對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據情況相應調整項目或調減相關預算直至取消。
第三十三條 省級預算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將部門評價結果、績效自評結果(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隨同本部門決算向社會公開。省財政廳應當按照要求將財政評價結果隨政府決算草案同步報送省人大,并依法予以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績效評價工作和結果應依法自覺接受審計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使用財政資金嚴重低效無效并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要按照相關規定追責問責。對績效評價過程中發現的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第三十六條 省財政廳、省級預算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績效評價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省級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各市、縣(市、區、開發區)財政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預算績效評價管理辦法》(晉財資〔2014〕36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