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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晉婉婷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在開展汽車行業稅務風險應對時發現,不少汽車企業存在一些共性的稅務風險。在目前中國汽車銷量連續五個月實現正增長的良好勢頭下,建議汽車企業高度關注自身稅務風險管理,實現銷量與內控的“雙提升”。
風險點一:處置邊角廢料和殘次品少計收入
汽車生產企業甲公司主營整車及零部件生產,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務人員在對其開展稅務風險應對時發現,甲公司在生產零部件的過程中,會產生許多邊角料、廢料以及殘次品,除此之外還會收到汽車銷售服務4S店退回的首保、三包汽車配件,而甲公司未對這些邊角余料以及收回的零配件的種類、數量和金額進行賬面記載,處置收入也未申報納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邊角料、廢料、殘次品以及收回的配件雖然不是常規的商品,但也屬于貨物的范疇,應當計入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
盡管出售邊角余料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很小,但對于汽車生產企業而言,賣廢料是不可避免會發生的交易活動。因此,為避免稅務風險,企業應當將取得的收入記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并計算繳納相應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等。
值得注意的是,相應收入計入銷售收入后,企業應以增加后的銷售收入總額,作為計算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限額的基礎。
風險點二:擅自擴大減免稅范圍
乙公司主營汽車零部件倉儲及運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務人員在對乙公司進行風險應對時發現,2017年~2018年存在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的情況。公司財務負責人認為,企業主營業務涉及汽車零部件存儲,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3號,以下簡稱“33號文件”)規定,汽車零部件屬于“工業原材料”項目,符合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條件,企業倉儲設施用地可以按照33號文件規定,享受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按照33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指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對于“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相關政策對適用條件的列舉方式屬于正列舉。換句話說,“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所儲存的物資,必須是相應政策中正列舉的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其他物資并不在此范圍之內。乙公司存儲的汽車零部件不在相應正列舉范圍,倉儲設施所占土地也就不屬于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范圍,應作補稅處理。
為促進行業的發展,國家會制定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一些正列舉的優惠項目,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文件正列舉內容執行,對其他未列入列舉范圍的項目,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風險點三:租賃房屋作為員工宿舍抵扣進項
稅務人員運用電子底賬系統獲取了丙汽車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發現該公司在2016年~2017年取得了征收率為1.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抵扣了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稅務人員就此與企業財務人員溝通核實。經了解,該公司為引進高層次技術人員,曾租賃個人用房作為員工宿舍使用,取得了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丙公司2016年~2017年租賃房屋作為員工宿舍,屬于將購進服務用于集體福利,雖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相應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作轉出處理。
企業應該嚴格按照增值稅政策法規的規定,對于職工福利費支出等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即使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及時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風險點四:取得“三代”手續費返還少繳稅款
稅務人員在風險應對過程中發現,丁汽車公司取得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征的“三代”手續費返還,但未計算繳納相應增值稅。由于該公司高層次人才較多,相應的工資、薪金較高,返還的“三代”手續費金額也較高。該公司財務負責人認為,企業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征相關稅款,屬于履行法定代扣代繳義務,不屬于銷售服務或其他增值稅應稅范圍,收到稅務機關返還的“三代”手續費無須繳納增值稅。
按照目前增值稅政策法規的規定,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代理經紀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同時,根據財政部發布的《關于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有關問題的解讀》,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作為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的項目,在利潤表的“其他收益”項目中填列。企業要準確進行會計核算,合規填列財務報表。與此同時,企業還應準確計算繳納相應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并將獲得的手續費返還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相應企業所得稅。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