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度第一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即將展開。為做好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的第一次季度預繳工作,近來,不少外資企業財務人員向江西省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進行電話咨詢,想詳細了解新舊稅法下費用扣除存在的差別。咨詢員梳理、比較了相關稅收政策后,提醒納稅人應關注十二項變化較大的扣除項目:
一、工資、薪金:《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舊法)規定,按實際認定,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據實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準予扣除。對此,企業應當清理員工工資、薪金情況,對不合理、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工資、薪金費用盡早作出安排,及時進行納稅調整。
二、五險一金:舊法規定,企業為其雇員提存了醫療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等基金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此類費用,不得超過企業全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企業不得列支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職工的境外社會保險費,但上述境外保險費作為支付給雇員的工資、薪金的,可以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新法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三、補充養老、醫療保險費:舊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不屬于五項預提基金或經費開支范圍內的其他職工福利類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但當年度稅前扣除的此類費用,不得超過企業全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其超過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新法規定,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內,準予扣除。
四、個人商業保險費:舊法規定,企業直接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商業人身(人壽)保險費和境外社會保險費,不得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險費作為支付給雇員的工資、薪金的,可以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新法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五、利息支出:舊法規定,企業借款用于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或者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原價。新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企業應當謹慎處理流動資金貸款用途,如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生產經營用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
六、匯兌損失:舊法規定,企業在籌建和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匯兌損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合理列為各所屬期間的損益。新法規定,除已經計入資產成本以及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因此,計入資產成本的匯兌損失,應計入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同樣,匯兌收益也應按新法相同規定進行處理。
七、業務招待費:舊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分別列支。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新法規定,企業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兩者較小者作為扣除限額。因此,企業應當對業務招待費認真控制,以取得較大稅務利益。
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舊法規定,廣告費經核實據實扣除,宣傳費也沒有扣除限制。新法規定,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應當謹慎處理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
九、企業財產保險費:舊法規定,企業為抵御各種風險而向境內、外保險機構購買相關財產、責任保險所發生的保險費支出,凡屬于我國保險法律、法規規定投保范圍的,可按實際發生數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我國保險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在境外保險機構投保的保險費支出,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新法規定,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十、租賃費:舊法規定,企業租用廠房、場地、飯店、賓館、招待所等作為生產、經營場所,作為承租方的企業直接向有關部門支付的土地使用費,應轉作出租方的支出項目,由出租方開具相應的租金收入發票,承租方依據租金收入發票所列的場地租金數額在稅前扣除。新法規定,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十一、公益性捐贈支出:舊法規定,企業通過中國境內國家指定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可以作為當期成本費用列支;企業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贈不得列支。新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作出捐贈決定之前,應當合理估計當年的年度利潤總額,以控制在稅法要求的標準之內。
十二、準備金:舊法規定,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額(不包括銀行間拆借),或者年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從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新法規定,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