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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審批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通知》強調,要嚴格審批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并規定了符合五種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01.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的;
02.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的;
03.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04.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05.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標(報價)截止后投標(報價)人僅有1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報價)人僅有1家的,經專家論證,采購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采購程序符合規定的。
“三重一大”
根據《通知》,采購人應當按照“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將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貨物或服務項目列入本單位“三重一大”事項議事決策范圍。
專業人員論證
采購人擬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邀請專業人員進行論證。專業人員可由采購人自行選定,也可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論證專業人員應當與采購人沒有經濟和行政隸屬等關系。專業人員應當客觀、獨立地出具完整、清晰和明確的論證意見:一是采購項目預算安排是否科學合理;二是采購項目是否必須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論證意見應按照規定格式由專業人員手工填寫。
主管預算單位加強采購管理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加強對本部門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管理。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重點審查該項目預算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以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以及采用單一來源采購的必要性,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省財政廳行文申請批準并提交材料。
從嚴核準政府采購進口產品
《通知》規定,要從嚴核準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并規定了采購人可以采購進口產品的四種情形,分別為:
01.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的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
02.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03.國內有同類產品但無法滿足實質需求,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
04.省屬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項目資金采購科研儀器設備的項目的承擔單位采購科研儀器設備的。
進口科研設備采購綠色通道
《通知》指出,根據《關于完善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財采購〔2017〕3號)和《關于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財采購〔2018〕2號),省屬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項目資金采購科研儀器設備的項目的承擔單位采購科研儀器設備的實行備案制管理,無需報省財政廳核準。采購人應當按照“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將擬采購國產同類產品確實無法滿足需求的進口產品項目,列入本單位“三重一大”事項議事決策范圍。
采購進口產品應進行專業論證
采購人擬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邀請專家進行專業論證,專家應當客觀、獨立地提出具體論證意見。專家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必須包括1名法律專家,產品技術專家應當為熟悉該產品的專家。論證專家可由采購人自行選定,也可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論證專家應當與采購人沒有經濟和行政隸屬等關系。采購人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參與論證。擬采購的產品有國產同類產品的,原則上不允許采購進口產品。確實需要采購進口產品的,采購人應當從進口產品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購國產同類產品對工作的實質性影響等方面提出申請,論證專家應當客觀、獨立地就采購人的申請理由進行論證,論證意見應當完整、清晰和明確,并按照規定格式由論證專家手工填寫。
出具擬采購進口產品書面審查意見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對所屬單位擬申請采購進口產品的采購項目,應當重點審查擬采購的進口產品的是否存在超標準采購,采購需求是否合理,國產同類產品是否滿足需求,采購進口產品的必要性等,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除省屬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項目資金采購科研儀器設備的項目的承擔單位采購科研儀器設備之外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項目,采購單位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負責核準進口產品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材料。
建立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
《通知》還要求,為深化政府采購簡政放權,繼續在省級推行部門進口產品清單管理。采購人應當按照“誰采購,誰負責”的原則,認真開展市場調查和價格測算,執行相關支出標準,合理科學確定采購需求。主管預算部門要從嚴管理單一來源方式變更和進口產品采購,建立健全部門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省財政廳將建立集交易和監管為一體的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利用智能監測、大數據預警等手段,全面反映各單位政府采購執行情況,通過政府采購透明度評估、財政績效評審、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考核等方式,加大對省級預算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