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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馬秀卿
目前無論是在京東、天貓、拼多多等線上網購平臺上,還是在線下的超市,我們見到許多這樣的促銷廣告,“買80立減5元”“買200元打八折”“消費滿99元即得5元優惠券”等等,這些都是商家常用的促銷方式,俗稱“滿減”活動。
“滿減”指商戶為鼓勵客戶多購商品,承諾客戶購買商品達到一定金額后,商家對客戶在價格上的打折優惠,是一種商業折扣行為。商家五花八門的促銷方式,在稅務處理時不一定都是按照商業折扣事項處理,因為促銷方式不同,在納稅方法和會計核算上是大有不同的。
對于商業折扣稅法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也就是說,對于采用商業折扣銷售貨物的,如果商家在發票中將銷售額與銷售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金額繳納增值稅。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對如何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做了進一步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也就是說商業折扣必須在金額欄注明,不能在備注欄注明。
目前的情況是,大多數商家開出的發票,并沒有在發票上另行注明折扣額,而是直接按“滿減”后的單價開票。因此我們認為,“滿減”應是商家的一種定價政策,多買低價,或者只是商家促銷的噱頭,并不是真正的商業折扣。
還有一種“滿減”,例如,今年618期間,某超市打出的廣告:“用××銀行APP支付,滿50元減20元,一天只能用一次,僅限前100名。這種“滿減”,其實是銀行為擴大其APP的使用范圍,采用的一種推銷本行APP的宣傳活動,由于銀行本身并不賣貨,真正銷貨的是超市,因此實行商業折扣的也只是超市。
在開展此活動前,超市與銀行簽訂的合同規定:“滿減”后超市少收的貨款由銀行補足,所以銀行補足超市折讓后的貨款,實際是超市收取的銀行促銷活動的手續費或服務費,不是商品的折扣費用,因此銀行支付該筆費用屬于手續費或服務費支出,在會計上應計入銀行的營業費用中。
超市收到該筆費用屬于服務費收入,應給銀行開具發票,繳納6%的增值稅。
一些超市收到該筆費用直接沖減貨款收入,這是錯誤的,屬于少計收入,漏繳稅款的行為,具有很大的稅務風險。
以上講的是商業折扣的單價折扣,還有一種促銷是在銷售商品中的贈與行為,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買一贈一或在廣告中常見的加量不加價”。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那么,“買一贈一”行為在稅法上是歸屬于商業折扣,還是要視同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這是企業所得稅文件的規定,增值稅如何處理,總局沒有文件,我們認為,“買一贈一”是一種銷售附贈行為,不同于單純贈予,單純贈予稅法規定要視同銷售,但銷售附贈行為銷售過程中,商家給客戶銷售數量的折讓,屬于另一種形式的商業折扣。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買贈行為增值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第一條對于“買一贈一”作了明確的規定:“買物贈物”方式,指在銷售貨物的同時贈送同類或其他貨物,并且在同一項銷售貨物行為中完成,贈送貨物的價格不高于銷售貨物收取的金額。對納稅人的該種銷售行為,按其實際收到的貨款申報繳納增值稅,但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的規定,在賬務上將實際收到的銷售金額,按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貨物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其銷售收入,同時應將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的貨物品名、數量以及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的價格和金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
對隨同銷售贈送的貨物品種較多,不能在同一張發票上列明贈送貨物的品名、數量的,可統一開具“贈品一批”,同時需開具《隨同銷售贈送貨物清單》,并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
因此,按以上規定,“買一贈一或在廣告中常見的加量不加價”,不視同銷售,企業可按實際收到的款項繳納增值稅。
會計如何處理?
按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2017年修改后《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二十三條對合同折扣又做了進一步明確:對于合同折扣,企業應當在各單項履約義務之間按比例分攤。
舉個例子
例如,商家銷售某進口品牌的燃氣熱水器,客戶購買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可以獲得500元優惠券。如果這款熱水器折扣前的打包價(含稅)5000元,其中含貨款4000元和1000元安裝費,貨物成本(不含稅價)2000元,安裝成本600元。
按新修訂的收入準則,對于折扣,商家應按訂單中各單項履約義務之間比例分攤。
因此,貨物收入應攤銷的折扣=500×4000÷5000=400(元)
安裝收入應攤銷的折扣=500×1000÷5000=100(元)
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4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貨款收入 3185.84
——安裝收入796.46(由于此銷售屬于混合銷售,稅率均為13%)
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517.70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銷貨成本2000
安裝成本 600
貸:庫存商品——燃氣熱水器2000
——外包安裝成本600
提醒:開具發票時,要在發票金額欄標明折扣金額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