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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為其進行某新藥的藥
理藥效實驗。合同約定,甲公司按照乙公司預先確定的實驗
測試的材料、方式和次數進行實驗并記錄實驗結果,且需向
乙公司實時匯報和提交實驗過程中所獲取的數據資料,實驗
完成后應向乙公司提交一份藥理藥效實驗報告,用于乙公司
后續的臨床醫藥實驗。假定該合同僅包含一項履約義務。該
項實驗工作的流程和所使用的技術相對標準化,如果甲公司
中途被更換,乙公司聘請另一家實驗類企業(以下簡稱“新
聘企業”)可以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礎上繼續進行藥理
藥效實驗并提交實驗報告,新聘企業在繼續履行剩余履約義
務時將不會享有甲公司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將剩余履約義務 轉移給該企業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資產的利益。
本例中,甲公司在判斷其他企業是否實質上無需重新執
行甲公司累計至今已經完成的工作時,應當基于下列兩個前
提:一是不考慮可能會使甲公司無法將剩余履約義務轉移給
其他企業的合同限制或實際可行性限制;二是假設新聘企業
將不享有甲公司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將剩余履約義務轉移給
該新聘企業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資產的利益。由于甲公司實驗
過程中的資料和數據已實時提交給乙公司,且如果在甲公司
履約的過程中更換其他企業繼續進行藥理藥效實驗,其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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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可以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礎上繼續進行藥理藥效實
驗并提交實驗報告,實質上無需重復執行甲公司累計已經完
成的工作,因此,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
了甲公司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甲公司提供的實驗服務屬 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 分析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第十一 條等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應用 指南 2018》第 33-34 頁等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