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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養老保險和應付工資財務新規解讀

  2006年12月7日財政部頒布新《企業財務通則》,于2007年1月1日起在金融企業以外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執行(其他企業參照執行)。《企業財務通則》與新發布的會計審計準則,以及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同時實行,形成了我國企業財務管理與核算的完整框架。對新舊銜接中涉及的一些相關問題,財政部下發了《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4號),要求企業在200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如果涉及這些方面的問題按本通知執行。
  有關補充養老保險的問題
  《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2008〕34號文件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該文件是對《企業財務通則》的明確和補充,并有了量化的具體指標4%,這樣更有利于實務操作。在〔2008〕34號文發布之前,《企業財務通則》與《企業會計準則》關于補充養老保險的會計處理完全一致,但是〔2008〕34號文又有了新規定:施行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余的,符合規定的企業繳費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這就涉及到以下政策的變動:
  1.企業將不再執行《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關于職工福利費財務制度改革的銜接問題,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按照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而〔2008〕34號文的新規定是先用補充養老保險沖抵以前結余的應付福利費,不再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執行。
  2.〔2008〕34號文的新規定要求,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余的,提取的補充養老保險暫不按《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五條規定執行,即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各種保險,在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受益對象,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全部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而是先將應付福利費結余沖平,沖平后再按《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五條規定處理。
  應付職工工資結余的處理
  企業應付工資余額包含應發未發工資與實施“工效掛鉤”的工資等分配辦法,提取數大于應發數形成的工資基金結余兩個部分,前者是按照企業內部工資、獎金分配辦法,應當支付給職工卻沒有支付而形成拖欠的工資,后者是按照計劃經濟管理方式留存企業的國有資本積累。對于工資結余,應該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1.企業正常經營條件下形成的應付工資結余,是企業對職工個人的一種負債,是企業使用職工的知識、技能、時間和精力而給予職工的一種補償。〔2008〕34號文與此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工資基金結余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5〕210號)完全一致,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的精神,工效掛鉤企業的工資基金結余,其性質屬于工資,在財務記賬上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這是根據企業經濟效益情況延期支付的職工工資,主要用于以豐補歉,如果用以其他用途,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在工效掛鉤政策形成的應付工資結余中列支。
  2.企業在改制、接受新股東出資或者實施產權轉讓時,對工資基金結余作了妥善處理,原則上應主要用于職工權益。具體參照財政部印發的《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3〕313號),以及《關于〈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5〕12號),工效掛鉤形成的應付工資結余,應當在資產評估基準日轉增資本公積,不再作為負債管理,也不得量化為個人投資。對于如何保證工資結余在企業改制、接受新股東出資或者實施產權轉讓時,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及有關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采用多種形式來促進和保證其實現。
  上述兩方面的涉稅處理
  1.用補充養老保險沖抵以前結余的應付福利費。
  稅法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有關新申報表的填報說明,列支在應付福利費中的符合稅收規定標準的補充醫療保險應作為納稅調減項目,在稅前扣除。
  會計處理:〔2008〕34號文規定先用補充養老保險沖抵以前結余的應付福利費,并不計入會計成本或費用。納稅調整:稅法上可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補充保險金額,會計上計入了“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科目,該科目的使用影響了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需作納稅調減處理。
  2.應付工資結余的財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頒布,重新規范了稅法所確認的工資的范疇,拓寬了工資、薪金支出的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也就是說,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外資企業只要屬于合理的、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完全可以據實扣除。〔2008〕34號文規定,將2006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資結余,用于離退休人員的養老費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統籌項目外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內退人員基本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屬于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經濟補償金的部分,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納稅調整:〔2008〕34號文規定,用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工效掛鉤性質的應付工資結余,支付文中規定的三項內容,屬于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但會計處理要求沖抵工資結余,即沖抵“應付職工薪——應付工資”科目的貸方余額,并不計入會計成本與費用,應作納稅調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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