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法的不一致性造就了稅法中豐富的實物期權,收入和適用稅率的不確定性是這些實物期權價值決定的兩個關鍵影響因子。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可以影響到這種不確定性,從而影響到與納稅人相關的實物期權的總價值。通過剖析稅法中的實物期權結構與作用機制,并利用實物期權分析技術,可以從最小化納稅人賣出的期權價值和最大化納稅人買入的期權價值的角度,來解釋和預測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
稅法中的實物期權結構
不同的應稅收入數額、納稅主體、納稅來源規定了不同的課稅稅率,因此造成了稅法的不一致性。這種不一致性,為納稅人提供了一種可能和權利,即調整收入的數量、來源、性質,以求得到最低的應稅稅率,這種權利就是一種實物期權。稅法中的期權主要表現為程序期權與結構期權。
程序期權
稅法中的程序期權指的是,政府對不同檔次納稅收入征收不同稅率,只要納稅收入達到相應應稅檔次,就自動適用該檔次稅率。這相當于政府擁有一個對納稅人收入的買入期權,并且這種買權是自動執行的,是程序性的。
就個人收入所得稅而言,如果規定800元是免征額,800元以上,差額部分按收入所得稅稅率征收,在這種稅率結構下,政府征稅收益結構圖就與一個買入期權相似,即相當于納稅人賣給政府一個買入期權。
假設所得稅率是20%(見圖1),則這個期權相當于規定在納稅人收入X超過800元時,政府有權用800元購買納稅人的收入[800+(X-800)?0%],其期權收益是:(X-800)?0%。當X小于800元時,期權是虛值的,政府不會執行,一旦納稅人收入X超過800元,這個期權就變成實值,政府擁有的買權自動執行。
政府持有的這種買權是通過稅法規定而自動取得的,并沒有支付任何期權費用,并且只要應稅收入(市場價格)大于免征額(執行價格),此類期權就自動執行。
結構期權
為何所以會產生結構期權,是由于稅法對不同來源、性質的應稅收入施征不同的稅率,因而同樣一筆應稅收入,得到的實際稅負卻可能不同。由于稅法頒布在前,報稅、納稅行為在后,因此,納稅人相當于自然地擁有了一個在保持收入總量不變的前提下,對收入作結構性調整,進而最小化稅負的結構性期權。
應稅收入數量結構選擇。同樣數量的一筆收入,由于總量的構成組合不同,因此適用不同的稅率(梁云鳳,2006)。這種稅法結構使得納稅人擁有一個調整收入結構,以減少稅負的結構期權。比如在薪酬結構方面,我國稅法規定,對個人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單獨計算納稅。因此獎金一次性在年底發放,納稅要多于平均每個月發放的情況。企業可利用這個期權,調整薪酬結構,減少稅負。
應稅收入性質的選擇。不同性質的收入,稅法規定了不同的應稅稅率。因此對同樣一筆收入,由于性質歸類不同,可能的稅負結果會不同(王淑玲,2006),從而為納稅人提供了一個調整收入性質以減少稅負的期權。比如說同樣一座倉庫,租賃與倉儲所得的適用稅率就不同,這種差別就構成了一個實物期權。
納稅主體性質的選擇。同樣一筆收入,如果收入的獲得者身份不同,稅法有可能規定不同的稅率。這種納稅主體的結構性差異,也包含了豐富的實物期權。如在儲蓄利息稅方面,一個民營企業經理可以簡單地將個人收入存入銀行,在收到利息時交納利息稅;他也可采用“私款公存”的方法,將資金以企業的名義存入銀行,由于利息所得稅只是針對個人,不適用企業存款。
稅法中實物期權的經濟學分析
在稅收領域,納稅人與以稅收機關為代表的政府之間存在著交易關系。
根據期權理論,決定期權價值的因素主要有:標的資產的市場價值、協議價格、標的資產價格的波動率、期權有效期限和無風險利率。這些要素與期權價值的關系可總結為表1。
因此,如果要充分利用稅法中的實物期權,實現期權價值最大化,納稅人應該從以上這些影響因素著手。在這五要素之中,無風險利率由市場決定,納稅人無力改變。其他四個要素就自然成為納稅人從實物期權角度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著力點了。
基于實物期權思想的稅收籌劃
既然稅法中存在大量期權,且這些期權價值與最終納稅額直接相關,則納稅人為了最小化稅賦,一個可行的稅收籌劃策略就應該是最大化那些納稅人自己持有的稅收期權(結構類期權),最小化那些政府持有的稅收期權(程序類期權),實現實物期權價值最優化。
調整收入的不確定性,影響波動率。在期權定價五要素中,波動率是決定期權的關鍵要素,也是納稅人可以發揮較大主動性的一個領域。
根據表1所示,不管是買入期權還是賣出期權,期權的價值與波動率的關系都是正相關的。根據這個期權定價邏輯,納稅人為最大化自己權益,稅收籌劃的策略:在政府持有期權時盡量減少收入的波動率,以降低政府的期權價值;在納稅人持有期權時盡量增加收入的波動性,以增加納稅人的期權價值。
比如說,在政府持有的程序期權中,在應稅臨界點附近,納稅人應該減小收入的波動率,可以達到減少收入風險和減小稅收支付的效用。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累進稅,稅率有三檔,例如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稅率為18%;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10萬元,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稅率為33%。假設目前納稅人的應納稅收入已經達到8萬元,納稅人面臨兩個項目間的選擇:(1)選擇保守項目A,可以增加1.5萬元收入;(2)選擇冒險的項目B,這個項目成功可以為納稅人帶來3萬元收入,但如果失敗則收入為0,成功與失敗的概率各半。兩個項目的期望值相等(都是1.5萬元),納稅人應該是無差異的。但從實物期權角度看來,項目B的收入波動率顯然大于A項目,選擇B等于變相增加了政府的期權價值,很有可能需要按33%納稅,對納稅人來說不利。為此,納稅人應該盡可能降低自己收入的波動率,應優先選擇項目A。
變更收入總量,影響標的資產的市場價格。在協議價格已定(即稅率已定)時,不考慮其他條件,標的資產的市場價值就成為期權價值決定的關鍵因素。對收入總量的不同處理,就相當于對標的資產市場價格的不同認定。
比如在消費稅領域,某廠生產銷售某款手表。如果手表超過10000元,則被定高檔手表,為奢侈品,需繳納消費稅,稅率為20%。如果廠家將手表定價為10000元銷售,則需納稅它們的20%。如果將手表銷售價格降低100元,為每只9900元。由于銷售價格在10000元以下,不屬于稅法所稱的高檔手表,可以不繳納消費稅。總體比較結果是,銷售價格降低100元,反而能多獲利1900元。在這個由政府持有的期權中,X為10000,廠家售價為標的資產的市場價格。顯然,在X這個臨界點附近,廠家不應該盲目地提高市場價格的值。
調整收入結構與收入性質,影響執行價格。在收入總量既定的條件下,納稅人應該調整收入的結構與性質,以適用最小稅率。在這種結構期權中,收入總量既定即相當于標的資產的市場價格S既定,在此前提下,納稅人對收入結構與性質的事后調整,就相當于對最小的執行價格X(應稅稅率)的追求。
延遲納稅時間,增加期權有效期限。期權有效期限越長,期權價值越高。因此納稅人延遲納稅時間,可以增加自己持有的期權收益。
為了使持有的期權價值最大化,一種典型的做法是鞍形稅收籌劃策略:納稅人同時進行兩項投資,這兩項投資具有完全的負相關關系,納稅人肯定這兩種資產的價格會出現完全相反的走勢。當投資期結束,繼續持有出現收益的資產,而出售損失的那份資產。損失雖然當期實現,但可由繼續持有的資產收益完全彌補。從稅收角度考慮,個人盡量不要將財產的增值部分變現,如果需要資金,可以用財產作抵押進行信貸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