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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一直是廣大納稅人關注的重點,隨著個稅改革的強勢來襲,大家對個稅的關注更是達到了新的高度。本文整理了2019年財稅部門發布的有關個人所得稅的最新政策。
一、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的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亮點:1. 自試點開始之日(首只創新企業CDR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發行批文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簡稱創新企業CDR)
政策亮點:2. 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三年內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52號)
二、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明確
政策亮點: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
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優惠
政策亮點: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四、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優惠政策
政策亮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政策依據: 《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五、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亮點:廣東省、深圳市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臺)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
六、明確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
政策亮點: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
七、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亮點:明確了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的所得來源地、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稅款計算、適用稅收協定、相關征管規定等具體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八、鐵路債券利息收入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亮點:對個人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兌付機構在向個人投資者兌付利息時代扣代繳。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7號)
九、關于公租房的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亮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
十、部分原“其他所得”項目調整稅目
政策亮點: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項目,按照原稅法“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有關政策文件,需要進行相應調整。對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對原稅法下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有關收入調整了適用的應稅所得項目,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十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亮點: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
十二、北京2022年冬奧會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
政策亮點:對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的外籍雇員、官員、教練員、訓練員以及其他代表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臨時來華,從事與北京冬奧會相關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奧組委支付或認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該類人員的身份及收入由北京冬奧組委出具證明文件,北京冬奧組委定期將該類人員名單及免稅收入相關信息報送稅務部門。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92號)
十三、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修訂
政策亮點:自2019年1月1日起,啟用新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1)根據新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調整完善了原《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相關填報內容和說明;
(2)根據新稅法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有關規定,制發《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3)根據創業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有關政策規定,制發《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備案表》和《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號)
十四、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規定
政策亮點:自2019年5月1日起,申請人應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稅務局(以下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應由其中國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合伙企業應當以其中國居民合伙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居民合伙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7號)
十五、多部門聯合發文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
政策亮點:開展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要堅持依法推進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機制;要堅持業務協同原則,充分發揮各業務主管部門在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中的組織引導和示范推動作用,形成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合力;要堅持權益保護原則,注重納稅人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健全信用修復機制,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政策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的通知》(發改辦財金規〔2019〕860號)
十六、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亮點: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關于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93號)
十七、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有關政策出臺
政策亮點: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有關政策出臺。主要內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
十八、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政策亮點: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保障納稅人順利完成新稅制實施后,首次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