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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人社規〔2019〕39號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
你們,自2019年12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實施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反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和省財政廳會計處。
廣東省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
實施方案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培育高素質的會計人才 隊伍,根據國家和我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精神及人力資源社會保 障部、財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 社部發〔2019〕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 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部署 要求,健全符合會計專業人才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充分發揮會 計職稱評價作用,培養和造就一支結構優、素質高、富于創新、 樂于奉獻的會計人才隊伍,推進會計行業更好地服務我省經濟高 質量發展,為實現“四個走在全國前列"、當好''兩個重要窗口”作 出應有貢獻。
(二)基本原則。
1. 堅持服務發展。以服務廣東社會經濟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
點,發揮職稱評價在我省會計人才隊伍建設中的指揮棒和方向標 作用,引導我省會計人員提升職業能力和水平,擴大會計人才供 給,為我省經濟社會建設提供會計人才支撐。
2. 堅持科學評價。遵循會計人才成長規律,針對我省會計人 員隊伍狀況及初、中、高不同層級會計人員的特征,以職業道德、
—2—
專業能力和工作業績為導向,科學設置評價標準條件,創新評價 機制,豐富評價方式,建立科學的會計人員職稱評價體系。
3. 堅持以用為本。注重評價標準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促進評 價結果與會計人員培養、使用相結合,鼓勵用人單位將會計人員聘 用、使用制度與職稱制度相銜接,引導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崗位要求 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稱的會計人員,促進會計人員職業發展。
4. 堅持改革創新。以服務全省會計專業人才職業發展為核心, 充分利用現有良好的制度基礎,總結經驗,改革創新,健全制度 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促進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 人才培養使用相銜接,進一步完善和優化我省會計人員職稱制度。
二' 改革任務
(―)健全職稱體系。
1. 構建合理層級。會計職稱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分設高 級和正高級)三個層次,相對應為助理會計師、會計師、高級會 計師、正高級會計師四個等級,形成一個層次完整、相互銜接、 體系完整的會計人員職稱評價體系。
2. 會計人員各級別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 對應。正高級會計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會計師 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會計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 助理會計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3. 與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以及相關職稱、職業資 格銜接。建立我省會計人員職稱與國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 職業資格考試對應關系,助理會計師、會計師通過考試取得,高
—3— 級會計師采用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正高級會計師采用評審方 式。獲得審計師、經濟師(財政稅收類)、統計師等屬性相近中 級職稱,以及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職業資格的,均 可視同會計師職稱參加考試與評審。
(二)完善評價標準。
1. 建立評價標準體系。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科學評價 會計人員能力素質,突出評價會計人員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重 點考察會計人員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注重考察會計人員的專 業性、技術性、實踐性、創造性,注重考核會計人員履行崗位職 責的工作績效、創新成果,改變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 項的傾向,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標準體系。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 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會計人員,側重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 放寬學歷和科研能力要求。
2. 突出評價職業道德。必須堅持以德為先,把職業道德評價 放在首位,引導會計人員遵紀守法、勤勉盡責、參與管理、強化 服務,要求會計人員堅持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廉潔自律、不做 假賬,不斷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操守,并通過個人 陳述、單位考核、獎懲記錄、民意測評等方式綜合考察。完善守 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違法亂紀、弄虛作假、剽竊 他人成果等行為,在職稱評價過程中實行“一票否決制",通過弄 虛作假取得的職稱一律撤銷。
3. 科學評價能力素質。充分體現會計工作的職業特點,注重 對會計人員專業性、技術性的考察,引導會計人員全面掌握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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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熟練運用會計技能,不斷提高專業 判斷和分析能力,有效參與經營管理和決策。合理設置論文和科 研成果條件,不將論文作為會計人員職稱評審的限制性條件。探 索以專業工作實踐成果例如專題研究報告、專業調研報告、行業 標準與制度設計文件、項目設計方案、成果轉化報告、工作規劃 與發展報告、咨詢報告、分析報告等作為成果形式替代論文要求。
4. 重點評價業績貢獻。將會計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工作績效、 創新成果、實際貢獻作為職稱評價的重要條件,突出創新能力導 向,鼓勵解決重大生產和經營管理實踐問題,將業績成果推動行 業發展的影響力、對產業發展的實際貢獻、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 會效益作為重要評價指標,增加創新成果、成果轉化、技術推廣、 標準制定、決策咨詢、公共服務等評價指標的權重。
(三) 創新評價機制。
1. 創新評審方式。建立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 制,針對不同職級的特點,采用考試、評審、考評結合、考核認 定、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實際操作、業績展示等多種評價方式, 創新評審方式。高級會計師評審逐步推行面試答辯,正高級會計 師評審實行面試答辯。鼓勵推行專家通訊評審與現場評審相結合 的評審方式,積極探索網絡面試、情景模擬、案例分析與報告等 方式,充分利用大數據和計算機網絡等現代技術手段,不斷提高 評審效率與質量。
2. 完善評審制度。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優化評審專家隊 伍,吸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等高水平專家
—5— 學者和會計人員擔任評審專家;建立評審專家責任制,實行動態 管理;健全評審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加強對評審委員 會的組織管理;建立評審公開制度,堅持評審回避制度,實行政 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確保會計人員職稱評 審客觀公正。
3. 建立綠色通道。向優秀會計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會計人員 傾斜。對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獲得會計領 域重大研究成果、解決重大會計疑難問題的優秀會計人員,可放 寬學歷、資歷、年限等條件;支持省部級高端會計人才、獲得會 計碩士專業學位(MPAcc )等優秀會計人才申報高一級會計職稱; 對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的高端會計人才,可按照相應程序認定 為正高級會計師;對長期在粵東西北和基層一線工作的會計人員, 重點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歷和科研能力要求。國家、 省組織人事部門選派到西藏、新疆、青海等地及老區蘇區、粵東 西北地區服務鍛煉并作出突出貢獻的會計人員(含省行業主管部 門選派的專業志愿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審、優先聘用。
(四) 促進職稱評價與人才使用相銜接。
1. 促進職稱制度與會計人員培養相結合。充分發揮會計職稱 制度對會計人員培養的導向和引領作用,推動會計職稱制度與高 端會計人才培養、會計專業碩士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有機結合,強 化協同育人理念,發揮用人單位在人才培養中的作用,打造政府、 學校、社會組織和用人單位共同參與的“全鏈條”人才培養體系。
2. 促進職稱制度與會計人員聘用相結合。用人單位應根據業 —6—
務發展和內部管理的需要,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會計人 員,實現職稱評價結果與會計人員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 相銜接。全面實行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 內,組織或推薦符合條件的會計人員參加職稱評審,聘用具有相 應職稱的會計人員到會計崗位。不實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用人 單位,可根據需要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稱的會計人員從事相關崗 位會計工作。
3. 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按照財政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 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號)有關要求,創新和豐富會 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和手段,促進會計人員更新專業知識和提升 專業技能。會計人員必須不斷地更新知識,提升能力,適應現代 科學技術、社會經濟環境、會計制度與技術和方法等的變化,用 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五)優化職稱管理服務。
1. 優化評審組織。科學界定、合理下放會計人員職稱評審權。 設立“廣東省會計人員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開展全省除廣 州、深圳市以外的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工作;設 立“廣州市會計人員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開展廣州市高級 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設立“深圳市會計人員高級職稱 評審委員會'',負責開展深圳市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 審。逐步向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地級市下放高級 會計師職稱評審權。
2. 加強監督管理。加強對會計人員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規
—7— 范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設置,完善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和評審 規則;嚴肅評審工作紀律,建立職稱評審隨機抽查、巡查制度, 健全復查、投訴機制,加強對職稱評審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建立 分級動態管理評委專家庫,實行評審專家誠信管理。
三'時間安排
評價工作分三個階段:
(-)籌備階段(2019年2月至11月)。組織開展調研、 座談,制定《廣東省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評 價標準條件,廣泛征集行業專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 社會意見,按規范性文件程序出臺實施。組織開展政策宣傳活動。
(二) 實施階段(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優化廣東 省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織,更新專家庫成員;下發評 審通知,組織申報工作;評委會辦公室審核材料,召開評委會, 組織開展評審工作。
(三) 總結推廣階段(2020年3月以后)。總結職稱評審工 作經驗,推動職稱評審工作走向規范化和常態化。
四、工作要求
(一) 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會計人才是我省專業技術人才 隊伍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完善會計人才職稱評價體系,是深化我 省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關乎會計人才隊伍建設,關乎會計 人才切身利益,關乎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各地、各有關部 門和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機構和人員,嚴格執行政策規定, 確保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8—
(二) 精心組織,有序實施。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 照國家和省職稱政策管理規定,做好會計人才職稱申報和評審組 織實施工作。要深入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發現、研究和解 決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做好改革的政策解釋工作和 思想教育工作,加強改革過程中應急預警機制建設,妥善處理好 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做好新老人員過渡和新舊政策銜接工作,確 保會計人員職稱改革工作有序實施。本方案實施前全省已經評審 的正高級會計師由廣東省會計人員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織換證 了以桃1認。
(三)加強宣傳,營造環境。各地、各單位要加強宣傳,做 好政策解讀,充分激發廣大會計人員的創新活力和潛力,鼓勵會 計人員積極參與,引導社會各有關方面積極關注和支持,營造良 好的社會氛圍,為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創造有利條件。
本方案適用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的會計人員。公務員符合條件的可以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但不能參加會計人員職稱評審。
本方案于2019年12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國家有 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附件:廣東省會計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附件
廣東省會計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科學公正地評 價會計人才,培育高素質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相關規定,制定 本標準。
第二條會計職稱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分設高級和正高 級)三個層次,依次相對應職稱名稱為助理會計師、會計師、高 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
第三條初級、中級會計職稱通過全國統一的會計專業技術 資格考試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通過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取得, 正高級會計師職稱通過評審方式取得。
第四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全省范圍內從事會計財務實務 工作(含相關專業實務工作,下同)的在職在崗人員。
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參加高 級、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五條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祖國,遵紀守法, 模范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
— 10—
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識和執行政策的能力與水平。
第六條熱愛會計工作,具有良好的品行修養和職業操守, 廉潔奉公,忠于職守,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七條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八條 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 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助理會計師條件
第九條助理會計師實行全國統一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方式。
第十條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 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以上學歷。
第十一條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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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舉乎羊性云汀、洌分try舉飾并1方刊業分奴昵。
2. 能正確理解并執行財經政策、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3. 能獨立處理一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的會計財務實務工作。
第四章會計師條件
第十二條會計師實行全國統一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方式。
第十三條 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博士學位。
2. 具備碩士學位,從事會計財務實務工作滿1年。
—11—
3. 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財務實務工 作滿2年。
4.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會計財務實務工作滿4年。
5. 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財務實務工作滿5年。
第十四條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1. 系統掌握會計、財務的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
2. 掌握并能正確執行財經政策、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3. 具有扎實的專業判斷和分析能力,能獨立負責某領域的會 計財務實務工作。
第五章高級會計師條件
第十五條高級會計師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凡參 加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的人員,須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會計專業 技術高級資格考試,取得符合條件的成績證明,在有效期內申請 參加評審。
第十六條 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博士學位,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2.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 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含屬性相近中級職稱、 職業資格,下同)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3. 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 責相關工作滿10年。
4. 具備非會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符合現行轉系列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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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從事財務會計實務工作滿1年。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具有較高的政 策水平和豐富的會計工作經驗,能獨立負責某領域或一個單位(含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下同)的財 務會計管理工作。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擔任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會計及相關部門業務主管及其以上 職務,或者擔任小型企事業單位財會機構負責人,屬于本單位核 心業務骨干。
2. 主持(指導)縣(區)級以上地區(包括行業)或企事業 系統內的財會管理工作。
3. 主持(參與)本單位、本系統的經營決策和內部管理改革 工作,發揮了比較重要的作用。
4. 擔任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會計與財務專業服務項目負責人, 或者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專項審計或檢查項目的負責人或 主審(主管)人員。
5. 主持(參與)制定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內部財務、會計制度 或辦法,或者主持制定小型企事業單位內部財務、會計制度與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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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鄉土曰、’土百次'土 \ 巴了白1 J 火P 不,(J / 1ZL1J 口;/邳才、 會計制度或法規、辦法的制定與編寫工作。
第十八條 業績成果條件。工作業績較為突出,有效提高了 會計管理水平或經濟效益。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作為負責人主管的會計、財務工作,或主持(指導)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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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以上地區(包括行業)或企事業系統內的財會管理工作, 取得顯著成績。
2. 主持(參與)單位經營決策與內部管理工作,提出解決單 位經營管理中疑難問題和關鍵性問題的建議,或主持(參與)企 業上市、并購重組、資本運作、重大投融資等項目決策分析等工 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顯著提高了單位的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 的經濟效益。
3. 主持(參與)承擔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年度審計、資產評估、 財務與管理咨詢、績效評價、信貸分析、證券分析、資產管理等 項目,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業內認同。
4. 主持(參與)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預算管 理、資金管控等體系和方法與技術等建設工作,有重要貢獻,成 效顯著。
5. 在參加制定與編寫全國、全省或全市(包括行業與系統) 執行的財務、會計制度或法規、辦法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所制 定的制度或法規、辦法被采納,收到良好效果。
6. 能體現申報人工作業績較為突出、有效提高單位會計管理 水平或經濟效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學術成果條件。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 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會計 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會計相關研究課題、調研報告、 管理方法或制度創新項目等。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主持(參與)完成供單位或政府相關部門參考的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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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專業調研報告、分析報告、工作規劃與發展報告、咨詢報 告等代表本人專業實務工作實踐的具創造性的成果等2項以上。
2. 主編(著)或參編(著)公開出版的會計或相關專業的專著、 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申報者撰寫的總字數不少于2萬字。
3. 獨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開出版的專業刊物發表會計或相 關專業論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 1篇以上。
4. 獨立或參與撰寫、被省級以上專業學會(協會)相關會議接 受并納入會議論文集的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論文和報告2項以上。
5. 主持(參與)完成省級以上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1項 以上,或者主持(參與)完成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省級以上 專業學會(協會)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2項以上。
第六章正高級會計師條件
第二十條正高級會計師實行評審方式,須進行面試答辯。
第二十一條 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 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會計 師相關職責工作滿5年以上。
第二十二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政策水平高, 工作經驗豐富,具有主持(參與)所在單位生產經營決策,或者 從事審計與咨詢服務、股票發行與上市、信貸分析、證券分析、 資產管理等工作的經歷。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連續擔任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財務總監、財務負
—15— 責人,或會計與財務專業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合伙人5年以上。
2. 連續擔任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會計財務實務工作重要崗位主 管,或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分支機構會計財務實務工作負責人,或 擔任重要會計與財務專業服務項目負責人10年以上。
3. 累計擔任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財務總監、財務負 責人、會計與財務專業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合伙人,或(和)會計 財務實務工作重要崗位主管,或(和)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分支機 構會計財務實務工作負責人,或(和)擔任重要會計與財務專業 服務項目負責人12年以上。
4. 在一般單位從事會計財務實務工作20年以上,且擔任會計 及相關機構負責人10年以上。
第二十三條業績成果條件。工作業績突出,主持完成會計 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會計相關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問題, 提高單位管理效率或經濟效益。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在單位內部財務管理體制機制或方法技術、盈利模式創新 等方面,或在會計與財務專業服務等領域,有重大創新, 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推廣價值。
2. 主持(參與)承擔單位財務管理組織與制度體系、 制體系、預算體系、資金管控體系等的建立或優化工作, 系統報告和文件,顯著提升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的規范性、 及管理效率和效果,對其他單位具有重要借鑒價值。
3. 主持(參與)承擔企業股票發行上市、并購重組、
付諸實內部控 形成了 科學性資本運作、重大投融資等項目決策分析等工作,項目實施成效特別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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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主持(參與)承擔重大審計、財務與管理咨詢服務、績效評 價、證券分析、信貸分析、資產管理等項目,結合行業及業務特 點,工作創新、技術精湛,取得業內公認的顯著業績。
4. 參與單位經營決策與管理活動,提出解決單位財務管理或 核心業務及經營管理中重大疑難問題和關鍵性問題的方案,產生 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 主持(參與)制定地市級以上會計或相關專業的法規及政 策性文件,或者主持(參與)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行 業主管部門重大項目調研與論證。
6. 能表明工作業績突出,主持完成會計相關領域重大項目, 解決會計相關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問題,提高單位管理效率或 經濟效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學術成果條件。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 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把握工作規律;科研能力強,取得重 大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其他創造性會計相關研究成果,推 動會計行業發展。任現職期間,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1. 獨立或主持完成的供單位或政府相關部門參考或使用的專 題研究報告、專業調研報告、行業標準與制度設計文件、項目設 計方案、成果轉化報告、工作規劃與發展報告、咨詢報告等代表 本人專業實務工作實踐的具創造性的成果3項以上。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獨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公開出版會計或相關專業領域的 原創性著作1部,或獨立編寫(或主編)公開出版會計及相關專
—17— 業領域教材、案例集等1本以上,申報者撰寫總字數不少于5萬 字。
(2)獨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開出版的專業刊物發表會計 或相關專業論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不少于1篇),或 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2篇以上。
(3)獨立或第一作者身份撰寫、被省級以上專業學會(協 會)相關會議接受并納入會議論文集的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論文、 報告4項以上。
(4 )主持(參與)完成省級以上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2 項以上,或者主持(參與)完成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省級以 上專業學會(協會)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4項以上。
第二十五條省級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視同具 備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相關要求。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按程序認定其為正高 級會計師:
1. 廣東特支計劃杰出人才、省引進領軍人才、省引進科研創 新團隊帶頭人、南粵突出貢獻和創新獎個人或團隊帶頭人。
2. 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
第二十七條 破格申報條件。任高級會計師期間,業績突出, 有重大貢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有2名正高級會計師提供書 面推薦意見,可不受第二十一條高級會計師任職年限條件限制, 破格申報正高級會計師:
1. 工作業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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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或獎勵。
2. 所主持的項目獲得會計或相關專業領域重大研究成果、解 決會計或相關專業領域重大疑難問題,受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 或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或獎勵。
3. 入選省級以上高端會計人才工程。
4. 獲得會計碩士專業學位(MPAcc)。
5. 長期在粵東西北和基層一線從事會計工作,業績突出,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商 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條件自2019年12月10日起實施,有 效期5年,原《廣東省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和《廣東省正高級 會計師資格條件(試行)》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 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第三十一條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 錄。
—19— 附錄:有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 屬性相近中級職稱、職業資格,是指審計師、經濟師(財 政稅收類)、統計師等中級職稱,以及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 稅務師等職業資格。
2. 會計或相關專業,是指會計、財務管理、審計等專業。
3. 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4. 會計財務實務工作(含相關專業實務工作),指主要或大 量運用會計或財務管理知識的各項專業實務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資產評估、內部控制與風險管 理、績效評價、信貸分析、審計、財務與管理咨詢、股票發行與 上市、重大資產重組、證券分析、資產管理等工作。
5. 大中型企業,參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 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 >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 的標準劃分。
6. 參與,是指項目(論著、報告)的主要參與者或核心成員, 在項目成員(作者)中排前三名。
7. 主持或項目負責人,即主持該項目的人,位列項目成員第一。
8. 論文,是指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凡對事業或業務工作 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 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9. 公開出版,是指有國內標準書號(ISBN號),或國內統一 刊號(CN號)或國際統一刊號(ISSN號)的學術出版物;或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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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學術機構主辦的定期出版的財會類專業刊物。
10. 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 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社會科學 院文獻信息中心“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
11. 省級以上專業學會(或協會),包括全國性專業學會(或 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相關專業學會(或 協會),例如中國會計學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廣東省會計 學會、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廣州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深圳市 注冊會計師協會等。全國性行業專業學會,例如中國教育會計學 會等,視同省級專業學會。評委會可根據專業水平、學術聲譽等 因素酌情確定認可的專業學會(或協會)。
12. 省級以上研究課題,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家自然 科學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項目、財政部重大會計研究 課題招標項目、國家各行業主管部門立項的研究項目、省哲學社 會科學規劃項目、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省教育廳人文社科規劃 項目、省財政廳面向社會招標立項的研究項目等。
13. 重大疑難問題,指會計財務實務工作中出現的不確定性較 大、常規方法不能解決的、具有重大影響的復雜業務問題。
14. 關鍵性業務問題,指影響會計財務實務工作整體、最緊要 的部分或重要轉折點的主要業務問題,對業務的完成和推進起決 定性作用。
15. 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項(某些)會計財務實務工作產 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
—21— 計算,不含潛在效益。
16. 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項(某些)會計財務實務工作產 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 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 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17. 省級以上高端會計人才工程,是指由財政部、中央各部委、 省財政廳、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舉辦的高端會計人才工程。
18. 會計碩士專業學位(MPAcc ),又稱會計碩士(Master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簡稱MPAcc ),是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批準設立的一種專業學位。
19.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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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19年1【月8日印發
附件: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 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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