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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人事(職稱)部門,中央駐疆單位人事(職稱)部門:
現將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金融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7月23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金融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
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金融經濟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培養造就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湛的高素質人才隊伍,促進我區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為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從事證券、金融保險、銀行、期貨、投融資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間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南疆四地州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定向評價、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評審;參加自治區職稱評審,按照本條件執行。
第四條
申報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具備以下思想政治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定落實黨中央治疆方略特別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政治立場堅定,堅定堅決與“三股勢力”“兩面人”劃清界限,斗爭到底。自覺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滲透。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第五條
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第25號令)的相關規定,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課時要求。
第六條
近3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第七條
高級經濟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師專業技術資格滿5年。
(二)學識水平
1.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精通金融經濟業務,掌握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科學理論、方法和發展趨勢,并應用于本行業、本部門(單位)的經濟工作。
2.掌握國家有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熟悉并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經濟法律、法規及各項配套法規。
3.具有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能夠正確處理或解決業務工作中的重大復雜疑難問題。
4.具備指導金融經濟師實踐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實踐能力(經歷)
取得經濟師任職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
1.主持或作為骨干,完成自治區級金融經濟理論研究、重大經濟改革方案的編制。
2.主持或參與制定自治區級以上單位與本專業相關的重要政策文件及重要科研成果的鑒定和項目驗收等工作。
3.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制定的金融經濟政策、法規或重大經濟發展規劃和項目,對本單位(部門)的經濟發展起到了較大的促進作用。
4.在縣及縣以下單位長期從事經濟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對本專業具有獨到見解,提出具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產生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四)業績成果
取得經濟師任職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
1.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過金融領域內2項自治區級以上研究項目,得到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認可,已付諸實施,并取得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2.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編寫2項以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自治區級規范、規程和管理辦法。
3.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過1項以上自治區級重點課題或2項以上地、州、市級重點課題的研究,并寫出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研究報告。
4.作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獲得國家級三等獎或自治區級二等獎以上。
5.從事金融經濟研究工作,獲地州市級以上及本單位(部門)相關專業獎項1項(以批文或證書為準)。
6.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3年以上年度考核優秀或業績成果獲得縣及縣以上表彰獎勵3次以上。
(五)著作論文
取得經濟師任職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技術專著、譯著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
2.在自治區級以上經濟類專業刊物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獨著)3篇以上。
3.在國際學術會議上宣讀有價值的本專業論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國內學術會議上宣讀、交流本專業論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論文集。
4.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不作要求。
第八條
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區人社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金融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新人社發〔2016〕10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