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值企業年終結賬之際,本報就企業在財務處理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了整理,上期刊出了企業年終結賬注意事項之收入篇,這期就成本費用的處理整理如下。
壞賬準備的財務處理及納稅調整
會計處理,2006年10月30日財政部發布的《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附錄》規定:一般企業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是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應收款項,計提范圍比舊準則有所擴大。計提時,應借“資產減值損失”,貸“壞賬準備”。資產價值回升時,借“壞賬準備”,貸“資產減值損失”。對于壞賬準備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新準則只允許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從而增加了財稅處理及匯算清繳的難度。
稅務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款余額的5‰。
由于以上財稅處理的差異,造成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出現了“可抵減暫時性差異”,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應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計提或沖回計提的壞賬準備。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匯算時的財稅處理
新準則下新會計科目“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主要是核算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及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等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最近發布了《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該規定自2007年納稅年度起執行。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資產存續期間的利得或損失,屬于未實現的損益,稅法根據實際發生的原則,對于未實現的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對于未實現的收益也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這無疑使新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的差異增多,從而加大了企業2007年納稅調整的工作量。
有關限額扣除成本費用的項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以及《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執行口徑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043號)的規定,企業2007年匯算清繳應關注以下重點: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計算基數是申報表主表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數額,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目扣除的計算基數統一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的數額,投資收益不再進行還原計算,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不再設置當年支出比上年增長10%的前置條件,內資企業計稅工資一律為1600元,企業為全體雇員繳納補充養老保險在不超過本企業工資總額5%的范圍內、補充醫療保險在不超過本企業工資總額4%的范圍內可在稅前扣除,上述工資總額的計算應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計算的基數一致,企業發生的勞動保護費應據實列支,但企業以勞動保護支出的名義發放現金的,應一并計入工資總額納稅。
開辦費匯算清繳時的納稅調整
新《企業會計準則》下,開辦費不再通過“長期待攤費用”核算,而是直接記入“管理費用”科目,因為開辦費不符合新準則下資產的定義。
按現行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攤銷。因此,2007年匯算清繳時開辦費應進行納稅調整。
資產減值損失的納稅調整
會計規定,“資產減值損失”核算企業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所形成的損失。從2007年開始,凡是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界定的長期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不能沖回,只能在處置相關資產后再進行會計處理。主要包括: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模式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油氣資產、無形資產、商譽等。而以下資產,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轉回的,如應收賬款、持有到期投資、存貨等資產。
稅法規定,稅法除規定允許扣除的0.5%的壞賬準備之外,一般不允許企業提取各種形式的準備。一是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企業只有實際發生的損失,才允許在稅前扣除。反之,企業非實際發生的損失,一般不允許扣除。企業本年計提的各項資產準備均應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反之,對于本年因資產價值恢復或因處置資產而沖銷的減值準備,匯算清繳時應作納稅調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