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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

 河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河北省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門: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財政部關于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0號)、《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政府會計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河北省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財政廳

  2019年8月27日

河北省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財政部關于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0號)、《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政府會計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省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活動。

  第三條 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 省財政廳、省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對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省級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具體管理。

  第六條 省財政廳、主管部門對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事項的審批意見,是省級事業單位辦理產權登記和賬務處理的依據。賬務處理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政府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省級事業單位應對本單位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資產建立專項臺賬,并在政府財務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八條 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按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將資產變動信息及時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 省級事業單位擬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的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進行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 資產自用

  第十條 省級事業單位資產自用管理應本著實物量和價值量并重的原則,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完善資產管理賬表及有關資料,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并對資產丟失、毀損等情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條 省級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資產的驗收、領用、使用、保管和維護等內部管理流程,并加強監督和績效考評。

  第十二條 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對單位購置、接受捐贈、無償劃撥、置換等方式獲得的資產應及時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嚴把數量、質量關;自建資產應依據《河北省省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辦法》(冀財規〔2019〕7號)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編報,并按要求辦理資產移交和登記手續。省級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機構應根據資產的相關憑證或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三條 省級事業單位應建立資產領用交回制度;資產出庫時保管人員應及時辦理出庫手續,使用人員離職時,所用資產應按規定交回。

  第十四條 省級事業單位應認真做好自用資產使用管理,經常檢查并改善資產使用狀況,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損耗,做到高效節約、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的浪費和流失。

  第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加強本系統尤其高校、醫院、科研單位國有資產的共享共用。省級事業單位應積極推進本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對于省級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省財政廳可以進行調劑,對于重大資產的調劑,上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省級事業單位應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并結合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七條 省級事業單位應定期向主管部門、省財政廳報送本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及時反映資產使用以及變動情況。

  第三章 對外投資

  第十八條 省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要按程序審批。省級事業單位應在科學論證、公開決策的基礎上提出對外投資申請,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應對省級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擬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查。

  省級事業單位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對外投資事項,由省級主管部門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大額投資事項報省政府審批;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以下的對外投資事項,由省級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財政廳備案。

  省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效益情況是主管部門審核新增對外投資事項的參考依據。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資產負債率過高的省級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行為。

  第十九條 省級事業單位申請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一)省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擬對外投資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省級事業單位進行對外投資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省級事業單位擬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省級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擬合作方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六)省級事業單位與擬合作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協議草案或合同草案;

  (七)省級事業單位上年度財務報表(加蓋單位公章);

  (八)經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擬合作方上年度財務報表;

  (九)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省級事業單位經批準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投資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一條 省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作價投資,不需報省財政廳、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第二十二條 省級事業單位不得從事以下對外投資事項:

  (一)出資新設國有企業,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除外。

  (二)買賣期貨、股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利用國外貸款的事業單位,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省級事業單位應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不得利用財政性資金對外投資。

  第二十四條 省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境外投資的,應遵循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省級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級事業單位轉讓(減持)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按照《河北省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事業單位利用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應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政府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省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全部安排本單位使用。

  第二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考核。省級事業單位應制定專門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內控機制和保值增值機制,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出租、出借

  第二十九條 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不含6個月以內的出租出借事項)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以下的出租出借事項及6個月以內的出租出借事項,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于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一式兩份)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條 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申請,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主管部門應對省級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進行審查,按規定報省財政廳審批或者備案。

  第三十一條 省級事業單位申請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一)省級事業單位擬出租、出借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擬出租、出借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省直事業單位未能及時辦理有效產權證明的閑置業務用房對外出租出借的,由主管部門出具資產產權無糾紛的證明;

  (三)省級事業單位進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省級事業單位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省級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擬出租出借方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六)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產權人同意的;

  (三)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應采取公開招租的形式確定出租的價格,必要時可采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辦法確定出租的價格。出租單位與承租人應簽訂規范的合同文本(見附件)。省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最長不超過五年,需要延期的,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 省級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事業單位、財政性資金定額或定項補助事業單位在取得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省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性資金零補助事業單位應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政府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將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及其收入的日常監督,并適時進行專項檢查。

  第三十六條 主管部門和省級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七條 主管部門、省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省級事業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所投資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依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省級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省級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產使用由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的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活動,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冀財資〔2016〕82號)同時廢止。

  附件:“河北省省級事業單位資產(房屋)租賃合同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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