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困難職工幫扶事業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對納稅人通過全國縣級以上總工會用于困難職工幫扶中心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全國縣級以上總工會(不含各級行業性工會和各類企業工會)用于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二、全國縣級以上總工會(不含各級行業性工會和各類企業工會)對所接受捐贈款物應實行封閉式管理,專項用于全國縣以上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請遵照執行。(財稅〔2007〕155號,200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