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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會計資格考試)工作正常有序進行,有效預防和及時處理考試中的突發事件,規范突發事件處理程序,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帶來的各種不利影響,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依據會計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適用于會計資格考試管理過程中突發事件的處理,包括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處置、善后及媒體溝通等應對活動。
第三條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影響會計資格考試正常進行或造成不良影響的各類突發情況。
根據性質、程度、范圍等因素,突發事件分為一般突發事件和重大突發事件。一般突發事件是指對會計資格考試工作有一定的影響,經過妥善處理,考試可以正常進行或不影響考試結果客觀、公正、有效。重大突發事件是指導致會計資格考試不能正常進行,對考試安全和結果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事件。
第四條 一般突發事件包括:
(一)因計算機設備、網絡和供電系統出現故障,導致考生無法正??荚?,但可以在1小時內修復。
(二)發現試題明顯錯誤。
(三)因網絡、服務器等出現故障,考試結束后無法及時上傳考試數據。
(四)其他有一定影響但不影響完成本場考試的突發性事件。
第五條 重大突發事件包括:
(一)因自然災害及其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考區、考點無法繼續進行考試。
(二)因機器設備、網絡和供電系統出現故障,導致大范圍考生無法正??荚?,且需要變更考試時間。
(三)出現考生集體舞弊現象,導致考場秩序混亂,考試無法正常進行。
(四)考生圍攻、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損壞公共財產等,導致考場秩序混亂,考試無法正常進行。
(五)考生中發現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
(六)其他影響嚴重且考試無法正常進行的重大突發性事件。
第六條 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成立部、省、市三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以下簡稱部級、省級、市級)。
部級負責研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政策和措施,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突發事件的防范和處理工作,指導全國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省級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本地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方案,指導并監督檢查本地區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協調本地區相關部門開展突發事件的防范和處理,及時上報重大突發事件的相關情況。
市級負責制定轄區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建立突發事件預警和處置機制,監督檢查轄區內各考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責任落實情況,妥善處理突發事件并及時上報相關情況。
第七條 一般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一般性突發事件發生后,考點(考場)應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做好情況記錄,同時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市、省兩級應及時掌握轄區內一般性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及相關情況,凡請示事項應及時給予明確處理意見,并注意排除可能產生的后續影響,相關情況應及時上報。
(一)1小時內能夠排除故障并繼續考試,應相應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完成本場考試。
(二)一定時間內排除故障且繼續考試能夠確保不影響下一場考試開始,應在請示省級同意后,相應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完成本場考試。
(三)發現試題明顯錯誤,應逐級上報,由部級負責研究處理。
(四)網絡或服務器發生故障無法及時上傳數據,應及時做好數據備份,待故障排除后進行上傳,有關情況應及時逐級上報。
(五)發生其他有一定影響的突發性事件,市級應當及時妥善處理。需要由上一級作出決定的,應說明具體情況并等候上級處理意見,期間應做好考生情緒的安撫工作。
第八條 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現場考試工作人員應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進行處置,防止事態擴大,并迅速上報相關情況。市級接報后,應立即給予回應,必要時指派專人趕赴現場指揮處理,并隨時上報有關情況。省級接報后,應迅速研究并給予明確的處理意見,并及時上報有關情況。部級接報后,應立即研究,需要給予明確答復的,應研究提出解決方案并報部領導同意后下發通知,必要時,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參與處置,控制和化解各類風險。
(一)考試無法在1小時內恢復進行且影響下一場考試開始,應向考生告知??荚?,安撫考生情緒;如尚有其他批次,應妥善安排受影響考生參加其他批次的考試;如無其他批次,應由部級另行安排其他考試時間。
(二)發現考生集體舞弊,或圍攻毆打考試工作人員及損壞公共財產情況,考點應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制止作弊和暴力行為,維護考場秩序。同時,立即逐級上報,并商請公安機關協助查處。根據突發事件影響程度,由部級作出??蓟虮緢隹荚嚐o效等處理決定。
(三)發現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時,應當配合地方政府和衛生防疫部門,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四)發生其他影響嚴重的重大突發事件,考點應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影響,及時上報有關情況。省、部兩級接報后,應迅速做出研判,研究并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將不利因素和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第九條 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既要及時進行信息發布,保障考生和社會的知情權,又要嚴格信息發布紀律,杜絕信息違規和錯誤發布。
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級考試管理機構應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網絡輿情監控,及時有效清理網絡虛假涉考信息。
第十條 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根據本預案和本地區實際,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方案,指導市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預案,并建立預警和處置機制。
第十一條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會考〔2015〕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