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莉/文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改革的深化,也出現了稅收優惠不統一、內容不合理等諸多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對現行的稅收優惠進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稅收優惠重點轉向“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轉向“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對待,發揮了稅收優惠在體現稅法政策性上應有的積極作用,有效配合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明晰了國家產業扶持的重點。
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三免三減半”。新稅法將基礎設施項目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由部分地區擴大到全國,適用對象由外資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非營利公益組織收入免征所得稅。新稅法中新設了此項優惠,對各類非營利公益組織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稅優惠。同時,嚴格規定非營利公益組織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防止偷漏稅現象發生。
農、林、牧、漁業項目繼續實行免征優惠。新稅法繼續實行稅收優惠向農業產業傾斜的政策,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所得免稅政策,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從事環保節能項目的所得實行“三免三減半”。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主權力。在以產業優惠為重點的同時,新稅法仍然保持了對區域優惠的關注。賦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主權力。
稅收優惠更多由直接優惠向間接優惠轉變
今后的優惠政策將主要以投資抵免、加速折舊、專項扣除、稅前列支等間接方式體現,這些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股權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可抵扣其投資額的70%。新稅法中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企業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新稅法中將內資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適用對象由工業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同時取消了內外資企業研發費用比上年增長10%才能加計抵扣的限制條件,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安置殘疾職工就業由直接減免改為按照殘疾職工工資額加計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中將優惠范圍擴大到所有安置殘疾職工的企業,同時將優惠方式由直接減免稅改為按照殘疾職工工資額加計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規定企業安排殘疾人員就業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可按實際發生額加倍扣除。
綜合利用資源收入減按90%計入應稅收入。新稅法規定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產品所取得的經營收入,減按90%計入應稅收入。一般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銷售利潤率均在8%左右,按90%減計收入將使銷售利潤率在10%以內的企業基本上沒有應納稅所得額,實際上相當于免征所得稅。這使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的企業范圍由內資企業擴大到包括外資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
投資環保節能設備資投資額的10%可在稅前抵免。新稅法規定企業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所得稅稅額抵免優惠。
部分固定資產可以采取加速折舊方法。企業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超強度使用或者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該項優惠政策統一規定了加速折舊優惠的范圍和方式,體現稅收優惠由直接優惠向間接優惠的轉變。
“一高”和“一小”企業執行優惠稅率
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區域擴大,統一執行15%的稅率。新稅法將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由現有53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擴大到全國所有地區,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統一的15%的優惠稅率。
小型微利企業執行20%的低稅率優惠。從企業的實際稅負看,我國小型微利企業即使享受了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18%的二檔照顧稅率,比外資企業15%的實際稅負要高,國家這種對內資小型微利企業的征稅深度重于外資企業的做法,理論上違背了稅收負擔縱向公平理念,實踐中也無法適應小企業發展的速度和規模,甚至阻礙了小企業促進就業、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和能力的提高。
針對上述弊端,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照顧性稅率,這是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就業、增強經濟活力的一項重要措施,符合國際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