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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財社〔2019〕25號
市社保中心、市醫保中心,各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醫保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17〕144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金預算
社會保險基金中期收支規劃的預算編制原則和方法參照《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試行辦法》執行,并在基金預算編制結束后30日內完成審批程序。市級經辦機構應按月、按季度向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市財政局報送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季度預算執行情況包括報表數據和報表說明,于季度結束后20日內報送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季度執行情況報表說明應分析基金預算執行進度,并對與序時進度差異較大的收支項目說明原因。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于5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送市財政局,經市財政局審核后,由市財政局、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要求,分別報送財政部和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二、基金支付
市級經辦機構應嚴格執行基金預算,并按照國家和我市規定安排基金支出。市級經辦機構按月向市財政局報送用款申請,注明支出項目、本月實際支出金額、下月預計支出金額、支出戶存款余額、財政專戶存款余額、本次申請撥付金額、備注等,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市財政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財政專戶銀行應在收到市財政局劃款通知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遇節假日等特殊情況按待遇支付需求及時辦理劃款)。支出戶銀行應按規定及時劃撥資金,確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三、記賬對賬
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發生的收支業務,各經辦銀行應出具一式多聯原始憑證或憑證打印(復印)并加蓋公章后,交市財政局和對應險種的市級經辦機構分別記賬。市財政局與市級經辦機構按月核對賬目。每年年末,市財政局、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市級經辦機構之間要嚴格對賬,確保基金財務數據與報表數據一致。
四、數據報送
對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市級經辦機構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供上年度基金收支情況及相關基礎數據,具體內容另行通知,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后送市財政局;對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市級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天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財政補助辦法>的通知》(津財社〔2016〕4號)規定,按區和單位類型向財政部門報送基金收支缺口測算、基金運行等情況。
五、基金專用票據
市財政局統一印制《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專用收據》,具體票樣見附件。
附件:
財社〔2017〕144號
附件 2
市財政局 市人社局 市醫保局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