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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國稅收制度與政策的重要調整

2007年,為了繼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加強宏觀調控,促進外貿進出口,發展經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各項事業,合理開發和保護資源,擴大就業,增加城鄉居民收入,保持社會穩定,中國在稅收政策和稅收管理方面采取了多項重要措施。

  一、宏觀政策和重大改革

  2007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肯定了2006年稅收工作取得的成績,并提出了對2007年稅收工作的要求:繼續實施穩健的財政政策;大力推進依法治稅,強化稅收征管;注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綜合運用價格、財稅、信貸等經濟手段,促進節能環保工作;完善資源稅制度;落實建設用地稅費制度;落實鼓勵和支持自主創新的財稅政策;實施有利于促進就業的財稅、金融政策,積極支持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依法打擊偷逃騙稅等違法活動;完善金融、稅收、技術創新等政策,改進對非公有制企業的服務;推進財稅體制改革,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定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方案和措施;完善財稅、信貸、外匯、保險等政策措施,支持有實力、有信譽、有競爭力的各種所有制企業走出去。

  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居民企業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區別不同情況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納稅。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和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以后的余額,稅率為25%。企業當年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是最長不得超過5年。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地區的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非居民企業沒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是取得的所得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20%的所得稅,并且可以免稅、減稅。同年12月6日,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2月26日,國務院發出《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和《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優惠的通知》。

  3月19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從財稅、信貸、土地和價格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促進服務業發展政策體系。

  4月8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編制的《生物產業發展“十一五”規劃》。該規劃中提出:實施有利于現代生物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4月14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鼓勵和規范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的意見》。意見中提出:積極研究鼓勵和扶持“走出去”的財稅政策,加強財稅支持。

  5月11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2006年發出的《關于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若干意見》中在中部地區實行增值稅轉型的要求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確定的范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印發《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該辦法適用于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個省26個老工業基地城市從事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電力業、采掘業、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當年7月1日起施行。

  7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通知,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上半年經濟形勢和做好下半年經濟工作的建議》。建議中提出:對一些高耗能、高排放和資源型產品要進一步提高或者加征出口暫定關稅。加快實施資源稅改革。全面落實和適時調整出口退稅、進出口關稅等政策。加快財稅體制改革,建立健全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

  10月15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所作的報告中肯定了稅收工作取得的成績,提出了今后稅收工作的任務:深化財稅、金融等體制改革,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實行有利于科學發展的財稅制度。擴大轉移支付,強化稅收調節,打破經營壟斷,創造機會公平,整頓分配秩序,逐步扭轉收入分配差距擴大趨勢。

  12月3日~5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會議上的講話中肯定了2007年稅收工作取得的成績,提出了2008年稅收工作的要求,包括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

  二、進出口

  縱觀2007年中國進出口稅收政策,節約能源、保護資源和環境、滿足國內需求的導向十分明顯。

  1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降低進口稅則中44個稅目的稅率(稅率總水平降至9.8%,其中農產品15.2%,工業品8.95%),調整部分進口商品的從量稅稅率,進口稅則普通稅率和出口稅則稅率不變,調整部分稅則稅目,稅目總數增至7734個(其中進口稅則稅目7646個),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政策。

  1月14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在國務院確定的對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有顯著效果,對結構調整、產業升級、企業創新有積極帶動作用的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領域內,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專項進口稅收政策,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這些裝備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和國內不能生產的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

  4月13日,為了適當控制鋼材的出口,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鋼材出口退稅率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從當月15日起,取消83個稅號的鋼材的出口退稅,同時將76個稅號的鋼材的出口退稅率降為5%.

  5月30日,經國務院批準,海關總署發布公告,從當年6月~12月,對煤炭、燃料油等貨物實行0~3%的進口暫定稅率,對工程機械零件、照相機零件等貨物實行2%~6%的進口暫定稅率,對建筑材料、家用電器等貨物實行6%~17%的進口暫定稅率;對鋼絲、燒鎂等貨物實行5%的出口暫定稅率,對普碳鋼條桿、天然石墨等貨物實行10%的出口暫定稅率,對焦炭、鎳等貨物實行15%的出口暫定稅率。

  6月19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從當年7月1日起,取消瀕危動物、植物及其制品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商品的出口退稅;降低植物油,塑料、橡膠及其制品等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將花生果仁、油畫等商品的出口退稅改為出口免稅。

  12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出《關于2008年關稅實施方案的通知》。調整以后的最惠國進口關稅平均稅率為9.8%,稅目總數增至7846個(其中進口稅則稅目7758個)。

  同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取消小麥等原糧及其制粉出口退稅的通知》。

  三、農業和農村稅費改革

  2007年1月2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意見中提出:擴大對畜牧業的財稅支持。繼續清理畜禽養殖和屠宰加工環節不合理稅費,繼續實行對飼料產品的優惠稅收政策:“十一五”期間引進優良種畜禽、牧草種子繼續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完善畜產品出口退稅政策。

  5月30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免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增值稅的通知》。

  8月14日,國家林業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出通知,印發《林業產業政策要點》。要點中提出:大力發展非公有制林業,在資源利用、資金和信貸支持、稅費負擔等方面一視同仁。

  四、科技、教育、文化、衛生

  2007年1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廣播電視村村通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2007年~2009年,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單位從農村居民用戶取得的有線電視收視費收入和安裝費收入可以免征營業稅等。

  1月31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從當年2月1日起施行。該文件中規定:下列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在2010年年底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以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科學技術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等。

  同日,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對科教用品進口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決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

  2月6日,為了繼續支持宣傳文化事業的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宣傳文化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向科普單位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0%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等。上述規定從2006年起執行。

  2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從2006年起,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其此項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4月17日,為了繼續推進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繼續免征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增值稅的通知》。

  5月18日,國務院發出通知,同意并轉發教育部報送的《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綱要中提出:進一步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積極鼓勵企業、個人和社會團體對教育捐贈或者出資辦學。

  8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從2008年~2010年,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自用和無償或者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2008年~2010年,符合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自用和無償或者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修訂以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同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從2008年7月起施行。該法規定:國家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并制定產業、稅收、金融、政府采購等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等。

  五、能源、資源與環境保護

  2007年1月1日,修改以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開始施行。此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將征稅擴大到了外資企業,二是適當提高了稅額標準(最高稅額標準從每平方米10元提高到30元)。

  1月24日,為了支持鹽業的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從當年2月1日起,北方海鹽的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5元征收,南方海鹽、湖鹽、井礦鹽的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0元征收,液體鹽的資源稅暫減按每噸2元征收。

  1月29日,為了促進焦煤的合理開發利用,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焦煤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從當年2月1日起,將焦煤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確定為每噸8元。

  2月7日,為了加快推進煤層氣資源的抽采利用,鼓勵清潔生產、節約生產和安全生產,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對于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所退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煤層氣技術的研究和擴大再生產,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上述規定從當年1月1日起執行。

  5月23日,國務院發出通知,同意并印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方案中提出:繼續運用調整出口退稅、加征出口關稅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出口。清理和糾正各地在稅費等方面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優惠政策。抓緊制定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和環保產品(設備、技術)目錄及相應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節能環保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及節能環保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等。

  7月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鉛鋅礦石等稅目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從當年8月1日起,提高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

  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修訂以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同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從2008年4月起施行。該法中規定:國家對生產、使用列入本法規定的推廣目錄的需要支持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實行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11月22日,國務院發出通知,同意印發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的《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規劃中提出:在資源稅、消費稅、進出口稅改革中充分考慮環境保護要求,探索建立環境稅收制度,運用稅收杠桿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

  12月1日,為了加強耕地保護,國務院公布修改以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從2008年起施行。該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擴大了征稅范圍,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入了納稅人的范圍;二是大幅度地提高了稅額標準,四檔稅額標準中有三檔稅額標準比過去提高了4倍,最高稅額標準從每平方米10元提高到50元,并且可以按照規定加征;三是從嚴規定免稅、減稅項目;四是征收管理方面的規定更加嚴格。

  12月18日,國務院發出《關于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改革資源稅制度,完善資源稅計稅依據等。

  六、就業、社會保障、民政、民族

  2007年2月25日,國務院公布《殘疾人就業條例》。條例中規定:國家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2月27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規劃中提出:繼續執行扶持民族貿易、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傳統手工業品生產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6月9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印發《興邊富民行動“十一五”規劃》。規劃中提出:在進出口稅收政策等方面制訂改革措施,簡化管理程序,進一步提高服務效率和便利化水平。對于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繼續在稅收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

  6月15日,經國務院批準,并商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同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在全國統一實行以下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一、對于安置殘疾人的單位,由稅務機關按照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者減征營業稅。二、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可以按照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者營業稅減稅收入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三、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上述規定從當年7月1日起施行,但是外商投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規定從2008年起施行。

  7月10日,國務院發出《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提出:國家對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制定稅收鼓勵政策。

  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同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從2008年起施行。該法中規定: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

  10月12日,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新聞出版總署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大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事業扶持力度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認真執行現行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切實減輕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發行單位的稅收負擔。

  七、金融、房地產

  2007年2月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者市場價格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5月30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通知》,即日起將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稅率從1‰提高到3‰。

  8月7日,國務院發出《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

  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同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施行。7月20日,國務院公布《關于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從當年8月15日起施行。根據該決定,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減按5%的比例稅率執行,減征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八、其他重要稅收制度和政策調整

  200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開始施行。主要改進之處在于統一了納稅人,調整了稅目和減免稅項目,適當提高了稅額標準,加大了征管力度。2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即日起施行。

  7月26日,為公平稅負,緩解制鹽企業的經營困難,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工業鹽和食用鹽增值稅稅率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從當年9月1日起,工業鹽和食用鹽的適用增值稅稅率由17%統一調整為13%。

  7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等16家單位公益救濟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從當年1月1日起,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等16家單位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8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恢復征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從2007年起,對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恢復征收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8月30日,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通知中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行業從五類增加到七類,各行業的所得稅負擔率普遍有所降低。

  九、征收管理

  2007年1月13日,為了鼓勵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公布《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從當年3月1日起施行。暫行辦法中規定: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并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以后,根據本案檢舉時效、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詳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對本案檢舉人計發獎金,最高金額為10萬元。

  3月7日,國務院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反走私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海關等執法部門要加大辦案力度,堅決查處偷逃稅額巨大、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嚴重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

  3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要依托金稅、金關等管理系統,完善納稅人信用數據庫,建立健全企業、個人偷逃騙稅記錄。

  作者: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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