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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辦、局(集團公司),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聘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 海 市 財 政 局
2019年5月21日
上海市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服務上海“五個中心”建設,進一步加強本市高層次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健全和完善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機制,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委辦發〔2018〕16號)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申報范圍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含持有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或近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社會保險滿12個月),具有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并在本市企事業單位中受聘高級會計師職務(崗位),擬聘任正高級會計師職務(崗位)的在職人員。當年度達到退休年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受理申報(按規定已辦理延長離退休手續的除外,申報時需提供延長離退休審批表)。
第三章 標準條件
第三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以及本市相關會計規章政策,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
(二)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把握工作規律;
(三)政策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能積極參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在單位財務管理和財政政策應用研究等專業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
(四)工作業績突出,主持完成會計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重大會計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提高單位管理效率或經濟社會效益;
(五)科研能力強,取得重大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其他創造性會計相關研究成果,推動會計行業發展。
第四條 學歷和任職資歷要求
(一)申報人員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按規定完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其中,會計及相關專業畢業人員,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受聘高級會計師職務(崗位)滿5年;其他專業畢業人員,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受聘高級會計師職務(崗位)滿7年;
(二)雖不具備規定學歷(或學位),但會計專業工作業績特別突出、成果十分顯著,且在高級會計師任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所在單位考核申請,行業主管部門或會計學(或相關專業)2名正高級專家書面推薦,市財政局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同意,可進入評審程序:
1.主持或為主參與的財務、會計類研究成果獲得省部級二等獎及以上;
2.獲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或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或上海市領軍人才;或獲全國先進(杰出)會計工作者等稱號;
3.在會計工具方法創新創造、會計工作組織管理優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得到行業認可與推廣應用。
其中,會計及相關專業畢業人員,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受聘高級會計師職務(崗位)滿7年;其他專業畢業人員,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受聘高級會計師職務(崗位)滿9年,且須按規定完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第五條 專業經歷和工作業績要求
任高級會計師期間,有指導本專業高、中級人員工作的經歷,具備下列兩項及以上條件:
(一)組織、指導全市或某地區、部門、系統、大型企業或相當規模的其他經濟組織開展財務會計工作5年以上,在規范管理、參與決策、加強內控、化解風險、增收節支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并得到省部級及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認可;
(二)主持或為主參與企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改革,推行現代財務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報告,并在一個地區或一個系統推廣,取得明顯成效;
(三)在財務、會計或注冊會計師審計領域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創新,在解決重大疑難問題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得到省部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認可;
(四)在省部級立項的重大經濟建設項目中,擔負經濟論證、財務管理、財務監督檢查等工作并作出重大貢獻,成績突出,并得到省部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表彰;
(五)在開展內部審計、查錯糾弊,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過程中,通過調研報告、管理建議書等提出重大建設性意見,被省部級及以上部門采納、實施并取得顯著效果;
(六)在組織、領導大型會計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咨詢等業務活動中,結合行業、業務特點,工作創新,技術精湛,取得行業公認的顯著業績;或負責2家(含)以上上市公司或5家(含)以上大中型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工作,遵循執業準則規范執業,出具的報告具有較高的公信力;
(七)主持或負責起草地方性法規、全市施行的財務、會計管理辦法,或受聘參與制訂全國施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工作成果得到有關部門的認可;
(八)主持完成的重大會計專業課題或研究成果轉化工作,在全國或全市范圍內產生重大影響,取得較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并獲國家級、省部級會計或相關專業的研究成果獎。
第六條 任職單位規模和財務會計工作規范要求
申報人員任職單位的規模和財務會計工作規范性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企業申報人員,其所在單位原則上為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業(具體標準參見《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或具有一定規模、經營健康穩定的成長型、創新型企業,申報前2年注冊會計師對任職企業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意見均為無保留意見;
(二)事業單位申報人員,其所在單位應為三級醫院、本科高等院校及其他相當規模的事業單位,申報前2年注冊會計師對任職單位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意見均為無保留意見;
(三)會計師事務所申報人員,申報前一年度任職單位應列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家信息》,申報前2年任職單位的會計師事務所分類管理類別為A類,申報前2年注冊會計師對任職單位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意見均為無保留意見。其他類似機構的申報人員,其任職單位規模和會計工作規范性條件比照上述規定。
第七條 論著論文或學術研究要求
申報人員應提供擔任高級會計師期間,出版或發表能夠體現本人學術水平或業務能力的下列論著、論文或研究課題之一(論著、論文應屬原創且須由會計學或相關專業的2名正高級專家提供關于原創性、創新性方面的書面證明材料):
(一)正式出版(獨著或合著)財務會計專業有價值的學術論著或相關專業有價值的譯著1部(含)以上(本人撰寫或翻譯字數不少于10萬字);
(二)在公開發行的會計或相關專業刊物上以獨立或第一作者身份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學術論文3篇(含)以上(每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
(三)主持省部級立項的會計學科相關專業科研課題1項(含)以上,并經財政部或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同行專家鑒定通過,認為具有重要價值。
第八條 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按程序由上海市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正高會評委會”)認定正高級會計師職稱。上海市領軍人才、上海市優秀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等優秀人才,市正高會評委會評審時將優先考慮。
第四章 評審機構
第九條 上海市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工作。市正高會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具體事務可委托有關機構。
第五章 評聘程序
第十條 單位考核推薦。用人單位根據崗位和職數要求,對符合條件擬申報的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切實做好申報材料的審核把關,并在申報人員個人承諾基礎上提出考核推薦意見(事業單位需經專業技術崗位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 材料報送審核。用人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業務部門對申報材料按要求進行整理審核并加蓋公章,向市正高會評委會辦公室指定受理機構統一報送。經市正高會評委會審核通過的,發放受理號,進入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論文鑒定及面試答辯。市正高會評委會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論文鑒定和面試答辯,對申報人員的業績能力貢獻、職業道德素養、專業理論水平等進行考察。
第十三條 評審。市正高會評委會按照評審條件及有關規定,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議,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公示和頒證。評審通過的人員名單,經市正高會評委會公示無異議后,頒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印制的任職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職務(崗位)聘任。取得正高級會計師資格的人員,企業可根據單位自身條件和規定,本著與崗位聘用相銜接的原則實行自主聘用。事業單位應根據崗位設置情況,按相關政策和規定程序進行聘用。
第六章 組織紀律
第十六條 市正高會評委應認真執行評審工作紀律規定,確保評審結果客觀、公正。對評審工作出現的違紀情況,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參評資格(對已通過評審的,由市正高會評委會取消原評審結果,收回資格證書),3年內不得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
(一)偽造、變造證件或證明;
(二)論文或論著造假或抄襲;
(三)提交虛假申報材料;
(四)嚴重違反財經紀律;
(五)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25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