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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發行了一項年利率為 8%、無固定還款期限、可自主決定是否支付利息的不可累積永續債。同時指定了以下兩類合同條款:
合同條款一:
( 1)該永續債嵌入了一項看漲期權,允許甲公司在發行第 5年及之后以面值回購該永續債。
( 2)如果甲公司在第 5年末沒有回購該永續債,則之后的票息率增加至 11%(通常稱為 “票息遞增 ”特征)。
( 3)該永續債票息在甲公司向其普通股股東支付股利時必須支付(即 “股利推動機制 ”)。
甲公司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能夠自主決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該公司發行該永續債之前多年來均支付普通股股利。
合同條款二:
當發行人未能清償到期應付的其他債務融資工具、企業債或任何金融機構貸款的本金或利息時,發行人立即啟動投資者保護機制(實務中有時將此類保護條款稱為 “交叉保護 ”),即主承銷商于 20個工作日內召開永續債持有人會議。永續債持有人有權對如下處理方案進行表決:
( 1)無條件豁免違反約定;
( 2)有條件豁免違反約定,即如果發行人采取了補救方案(如增加擔保),并在 30日內完成相關法律手續的,則豁免違反約定。
如上述豁免的方案經表決生效,發行人應無條件接受持有人會議作出的上述決議,并于 3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法律手續。如上述方案未獲表決通過,則永續債本息應在持有人會議召開日的次日立即到期應付。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要求:根據合同條款一、合同條款二分別判斷該企業發行永續債應分類為金融負債還是權益工具,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根據合同條款一,該金融工具應分類為權益工具。
理由:根據合同條款一,盡管甲公司多年來均支付普通股股利,但由于甲公司能夠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自主決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進而影響永續債利息的支付,對甲公司而言,該永續債利息并未形成支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盡管甲公司有可能在第 5年末行使回購權,但是甲公司并沒有回購的合同義務。如果沒有其他情形導致該工具被分類為金融負債,則該永續債應整體被分類為權益工具。同時,雖然合同中存在利率跳升安排,但該安排也不構成企業無法避免的支付義務。
根據合同條款二,該金融工具應分類為金融負債。
理由:首先,因為受市場對生產經營的影響等因素,能否有足夠的資金支付到期的債務不在甲公司的控制范圍內,即其無法控制是否會對債務產生違約;其次,當甲公司對債務產生違約時,其無法控制持有人大會是否會通過上述豁免的方案。而當持有人大會決定不豁免時,永續債本息就到期應付。因此,甲公司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該永續債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應當被分類為金融負債而非權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