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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會計核算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

 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會計核算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65號,以下稱《管理辦法》),統一規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稱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行為,提高資金代管機構所提供維修資金相關會計信息的質量,促進維修資金的規范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我們研究起草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會計核算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稱《會計核算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意義
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發揮著住宅“醫保金”和“養老金”的作用。原建設部、財政部于2007年發布了《管理辦法》,對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作了總體規范。根據《管理辦法》,各地區成立了專門的代管機構(行政單位或事業單位)對維修資金進行統一管理,也有少數地區向符合條件的業主委員會移交了部分維修資金。為切實管好用好維修資金,各地區紛紛制定了維修資金管理的實施細則。隨著維修資金業務和管理的實踐發展,各有關方面普遍反映制定全國統一的《會計核算辦法》很有必要也很迫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會計核算辦法》,是貫徹落實《管理辦法》的明確要求。《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明確財政部負有制定維修資金會計核算規定的職責。目前,部分地區雖然自行制定了相關會計核算辦法,但核算標準很不統一,亟需進行統一規范。
(二)制定《會計核算辦法》,是回應群眾關切的現實需要。近年來,隨著住房制度改革后新建的商品住房逐步老化,維修資金的使用金額明顯增加。相應的,業主對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結余等情況越來越關注,對公開披露維修資金相關財務信息的需求越來越強烈。這就要求維修資金的管理機構能夠交出一本符合統一核算標準的“明白賬”。
(三)制定《會計核算辦法》,是提升維修資金管理水平的迫切要求。目前,全國維修資金余額已有近萬億元,如此大規模的資金亟需摸清家底、進行規范管理。但是,由于各地區維修資金會計核算的不統一以及一定程度的不規范,導致匯總數據時口徑不一致、數據不完整,不利于科學衡量各地區維修資金管理水平,也不利于制定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
(四)制定《會計核算辦法》,是健全維修資金監管體系的重要基礎。近年來,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已逐漸成為審計工作關注的重點之一。然而,由于缺乏統一的會計核算辦法,導致審計也缺乏統一的標準,影響了審計程序的合理實施,也影響了審計結論的客觀性和準確性。通過統一規范會計核算,有助于為加強維修資金的監管提供統一標準,為維修資金監管體系奠定制度基礎。
二、起草過程
實務中,維修資金的管理方式多種多樣,雖然《管理辦法》規定了總的原則,但各地區的地方性法規、財務管理制度等細化要求存在許多差異。同時,由于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缺乏可遵循的先例,各地區目前的核算方式也各不相同。為此,我們對當前維修資金的管理和核算現狀進行了深入研究和廣泛調研,以便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統一規范會計核算。截至目前,為起草本辦法我們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初步了解摸底。2018年10月,我們會同我部綜合司、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地產市場監管司,與來自天津、成都、深圳等地區維修資金代管機構的代表舉行座談,初步了解各地維修資金的管理現狀、業務模式,以及對制定統一會計核算辦法的需求,明確了下一步工作的方向。
二是開展實地調研。2019年2月,我們會同我部綜合司、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地產市場監管司有關同志赴上海開展了維修資金專項調研。調研期間,我們與上海、浙江、江蘇、安徽、江西5省市及該5省市所轄部分地級市住建、財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進行座談。2019年3月,我們赴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調研,了解中央國家機關維修資金業務和會計核算的有關情況。
三是發放調查問卷。2019年3月,根據前期了解的情況,我們有針對性地設計了維修資金有關問題的調查問卷,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向部分省(區、市)財政廳(局)發放,通過回收的問卷結果,進一步了解省本級及省以下對維修資金的會計處理現狀和問題。
四是起草修改完善。在實地調研后,我們初步確定了會計核算辦法的整體框架并著手起草討論稿。在起草過程中,根據調查問卷等反饋情況進行不斷修改,并就一些具體實務問題多次向有關機構咨詢了解。在此基礎上,對討論稿進行多次研討和反復修改完善。2019年4月下旬,提交會計司技術小組審議通過后,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維修資金會計核算辦法的適用主體
《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明確了維修資金是一項獨立于其管理機構自身資產的資金。因此,《會計核算辦法》將維修資金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采用基金會計的核算模式。
《管理辦法》將維修資金區分為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兩大類,并要求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按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據此,我們將《會計核算辦法》的適用主體界定為代管機構負責管理的維修資金(需區分商品住宅和公有住房),已劃轉至業主大會管理的維修資金可參照執行。
(二)關于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模式
通過調研了解發現,各地區對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模式不盡相同,主要可分為三種模式:一是在取得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時確認對業主的負債,二是在取得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時確認收入,三是在取得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時確認受托代理資產和受托代理負債。
考慮到維修資金歸集的目的在于使用而非償還給業主,將維修資金作為受托代理資產不符合單獨管理使用的相關要求等因素,《會計核算辦法》選擇了在取得維修資金時確認收入,期末轉入凈資產的模式,以反映業主對維修資金凈資產享有所有權的經濟實質。
(三)關于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基礎
通過調研了解發現,各地區對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基礎也不盡一致,既有收付實現制,也有權責發生制,還有兩者的混合基礎,但采用收付實現制的較為普遍。考慮到維修資金信息的主要使用群體為業主和監管部門,而業主大部分缺乏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對權責發生制信息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困難。此外,維修資金會計核算的內容也主要是資金的收支余情況。因此,《會計核算辦法》主要采用收付實現制,僅在應付代管機構管理費方面引入了權責發生制。
(四)關于凈資產類會計科目的設置
根據維修資金的具體管理要求,《會計核算辦法》在凈資產的科目設置和明細核算方面作了細致的規定,設置了“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統籌維修資金”“待分攤累計收益”4個會計科目。其中,“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科目用于核算應分攤到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于按照相關管理要求商品住宅和公有住房的維修資金應當分別核算,《會計核算辦法》要求將商品住宅和公有住房的維修資金分別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因此同一會計主體不會同時使用這兩個科目。在明細核算方面,《會計核算辦法》要求設置“交存”“收益”“使用”等明細科目,并按照小區、幢、房屋戶門號等進行明細核算。此外,對于房屋滅失返還這種極少出現的情形,采用直接沖減相關凈資產科目的簡化處理方法。
“統籌維修資金”科目用于核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按規定應統籌使用的維修資金。設置這一科目主要是因為部分地區的地方性法規、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在維修資金中設置統籌使用的部分,用于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其資金來源有開發商交存、公共收益轉入等。實務中各地區的統籌層次也不盡相同,包括按全市、整個小區或一幢樓等,《會計核算辦法》要求按照統籌層次(如市、小區、幢等)進行明細核算。
“待分攤累計收益”科目用于核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尚未分攤的累計收益。除業主交存外,《管理辦法》規定“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因此,《會計核算辦法》設置了“待分攤累計收益”科目用于歸集上述資金,在按規定分攤后轉入相應的凈資產科目。
四、征求意見的問題
1.《會計核算辦法》關于適用主體的規定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2.《會計核算辦法》關于會計核算模式的選擇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3.《會計核算辦法》關于會計核算基礎的選擇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您認為還有哪些經濟業務需要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
4.《會計核算辦法》的會計科目設置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5.《會計核算辦法》要求將房屋滅失返還的資金直接沖減相關凈資產科目,未設置專門的支出科目進行核算,但在收支表中作為一項支出予以列示。您認為這種會計處理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6.《會計核算辦法》未要求將使用維修資金所購置的共用設施設備作為資產核算。您認為這種會計處理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7.《會計核算辦法》要求將按規定轉入的住宅共用部位的拆遷補償款通過“共用設施處置收入”科目核算。您認為這種會計處理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8.《會計核算辦法》關于財務報表編制期間的規定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9.《會計核算辦法》關于財務報表格式的規定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10.您認為《會計核算辦法》是否能滿足維修資金會計核算需要?如不滿足,還有哪些業務需要規范,如何規范?
11.除上述問題外,您對《會計核算辦法》還有何意見和建議?

 

附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會計核算辦法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部分 總說明
第二部分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第三部分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四部分 財務報表格式
第五部分 財務報表編制說明

 

 

第一部分 總說明

一、為了規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機構(以下稱代管機構)管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三、本辦法適用于代管機構負責管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已劃轉至業主大會管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由單位直接管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根據單位性質,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進行會計核算。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區分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分別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會計核算。
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主要采用收付實現制。
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制。
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等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代管機構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代管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二)代管機構應當執行本辦法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以便于填列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信息化管理。
(三)代管機構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得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四)在不違反本辦法的前提下,代管機構可以根據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對明細科目的設置作必要的補充。
十一、代管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財務報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區分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分別編制財務報表。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凈資產變動表及附注。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財務報表應當按照月度和年度編制。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編報及時。
十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管理以及內部控制等,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內部控制規范等相關法律、規章和制度規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符合財政部制定的相關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和標準,確保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會計核算及生成的會計信息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十三、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序號 科目編號 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 1001 銀行存款
2 1101 國債投資
二、負債類
3 2001 應付管理費
三、凈資產類
4 3001 商品住宅維修資金
5 3002 公有住房維修資金
6 3101 統籌維修資金
7 3201 待分攤累計收益
四、收入類
8 4001 交存收入
9 4101 存款利息收入
10 4102 國債利息收入
11 4201 經營收入
12 4301 共用設施處置收入
13 4901 其他收入
五、支出類
14 5001 維修支出
15 5101 管理費支出
16 5901 其他支出

 


第三部分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資產類
1001 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規定存入專戶管理銀行的各種存款。
二、本科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開戶銀行、存款種類、存儲期限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銀行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將款項存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實際存入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債投資”“交存收入”“經營收入”“共用設施處置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銀行存款利息,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款利息收入”科目。
(三)收到分期付息的國債利息,按照實際收到的利息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債利息收入”科目。
(四)以銀行存款支付相關款項,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維修支出”“應付管理費”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當按照開戶銀行、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度終了,銀行存款日記賬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應當逐筆查明原因并進行處理,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際存放在專戶管理銀行的款項。

1101 國債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規定購入國債的成本。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國債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國債投資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規定購買國債,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包括購買價款以及稅金、手續費等相關稅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到期收回國債本息,按照實際收回或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債券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國債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持有的國債購入成本。

二、負債類
2001 應付管理費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提取而應付的代管機構管理費。
按規定能夠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管理費的,設置和使用本科目。
二、應付管理費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提取代管機構管理費,按照提取的金額,借記“管理費支出”,貸記本科目。
(二)支付代管機構管理費,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應當支付但尚未支付的代管機構管理費。

三、凈資產類
3001 商品住宅維修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商品住宅應分攤到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交存”“收益”“使用”等明細科目,并按照小區、幢、房屋戶門號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將業主交存收入轉入商品住宅維修資金,按照轉入的金額,借記“交存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交存)。
(二)按規定將待分攤累計收益轉入商品住宅維修資金,按照轉入的金額,借記“待分攤累計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收益)。
(三)將維修支出分攤轉入商品住宅維修資金,按照轉入的金額,借記本科目(使用),貸記“維修支出”科目。
(四)房屋滅失,按規定將商品住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按照實際額返還的金額,借記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的結余。

3002 公有住房維修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有住房應分攤到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交存”“收益”“使用”,“售房單位所有”“業主所有”等明細科目,并按照小區、幢、房屋戶門號等進行明細核算,還應當在“售房單位所有”明細科目下按照具體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將業主交存收入轉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按照轉入的金額,借記“交存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交存——業主所有)。
(二)將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按照轉入的金額,借記“交存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交存——售房單位所有)。
(三)按規定將待分攤累計收益轉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按照轉入的金額,借記“待分攤累計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收益)。
(四)將維修支出分攤轉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按照轉入的金額,借記本科目(使用),貸記“維修支出”科目。
(五)房屋滅失,按規定將公有住房維修資金返還業主、售房單位或上繳國庫,按照實際返還或上繳的金額,借記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結余。

3101 統籌維修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按規定應統籌使用的維修資金。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交存”“收益”“使用”等明細科目,并按照統籌層次(如市、小區、幢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統籌維修資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規定將開發商等的交存收入轉入統籌維修資金,按照轉入的金額,借記“交存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交存)。
(二)按規定將待分攤累計收益轉入統籌維修資金,按照轉入的金額,借記“待分攤累計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收益)。
(三)按規定將維修支出分攤轉入統籌維修資金,按照轉入的金額,借記本科目(使用),貸記“維修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統籌維修資金的結余。

3201 待分攤累計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尚未分攤的累計收益。
二、待分攤累計收益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期末,將除“交存收入”科目外各類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轉入待分攤累計收益,借記“存款利息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經營收入”“共用設施處置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除“維修支出”科目外各類支出科目的本期發生額轉入待分攤累計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管理費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二)按規定將待分攤累計收益分攤轉入不同類別的維修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統籌維修資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尚未分攤的累計收益。

四、收入類
4001 交存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開發商等按規定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入。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不同類別,所歸屬的小區、幢、房屋戶門號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交存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開發商等交存的維修資金,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按規定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不同類別的維修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統籌維修資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四、期末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101 存款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二、存款利息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銀行存款利息,按照實際收到的利息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待分攤累計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分攤累計收益”科目。
三、期末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102 國債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國債利息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分期付息的國債利息,按照實際收到的利息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到期收回國債本息,按照實際收回或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債券賬面余額,貸記“國債投資”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待分攤累計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分攤累計收益”科目。
三、期末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201 經營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
二、經營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規定轉入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按照實際轉入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待分攤累計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分攤累計收益”科目。
三、期末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301 共用設施處置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收入。
按規定轉入的住宅共用部位的拆遷補償款,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共用設施處置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規定轉入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收入、住宅共用部位的拆遷補償款等,按照實際轉入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待分攤累計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分攤累計收益”科目。
三、期末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609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取得的除交存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經營收入、共用設施處置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其他收入,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待分攤累計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分攤累計收益”科目。
三、期末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五、支出類
5001 維修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照支出的用途進行明細核算。
三、維修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分攤轉入不同類別的維修資金,借記“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統籌維修資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101 管理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代管機構管理費支出。
按規定能夠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管理費的,設置和使用本科目。
二、管理費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提取代管機構管理費,按照提取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管理費”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待分攤累計收益,借記“待分攤累計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901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發生的除維修支出、管理費支出以外的各項支出,如購買支票支出等。
二、其他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其他支出,按照報經批準后列作其他支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待分攤累計收益,借記“待分攤累計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四部分 財務報表格式

編號 財務報表名稱 編制期
會住維01表 資產負債表 月度、年度
會住維02表 收支表 月度、年度
會住維03表 凈資產變動表 年度
附注 年度

 

 

資產負債表
資金名稱:XX商品住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 會住維01表
編制單位: 年 月 日 單位:元
資 產 年初余額 期末余額 負債和凈資產 年初余額 期末余額
一、資產: 二、負債:
銀行存款 應付管理費
國債投資 負債合計
三、凈資產:
分戶維修資金
統籌維修資金
待分攤累計收益
凈資產合計
資產總計 負債和凈資產總計

 

收支表
資金名稱:XX商品住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 會住維02表
編制單位: 年 月 單位:元
項 目 本月數 本年累計數
一、本期收入
交存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
國債利息收入
經營收入
共用設施處置收入
其他收入
二、本期支出
維修支出
管理費支出
房屋滅失返還支出
其他支出
三、本期收支差額

 


凈資產變動表

資金名稱:XX商品住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 會住維03表
編制單位: 年 單位:元
項 目 分戶維修資金 統籌維修資金 待分攤累計收益 凈資產合計
一、本年年初余額
二、本年變動金額(減少以“-”號填列)
(一)本年收支差額
(二)本年分攤累計收益
三、本年年末余額
注:未設置統籌維修資金的,可以不列示相關項目。

 


第五部分 報表編制說明

一、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資產、負債和凈資產的情況。
(二)本表“年初余額”欄內各項數字,應當根據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期末余額”欄內數字填列。
(三)本表中“資產總計”項目期末(年初)余額應當與“負債和凈資產總計”項目期末(年初)余額相等。
(四)本表“期末余額”欄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銀行存款”項目,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期末存款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銀行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填列。
2.“國債投資”項目,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期末持有的國債的賬面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國債投資”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填列。
3.“資產總計”項目,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期末資產的合計數。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銀行存款”“國債投資”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4.“應付管理費”項目,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期末應當支付但尚未支付的代管機構管理費。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管理費”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填列。
5.“負債合計”項目,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期末負債的合計數。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應付管理費”項目金額填列。
6.“分戶維修資金”項目,反映期末商品住宅或公有住房應分攤到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結余。本項目應當根據“商品住宅維修資金”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填列。
7.“統籌維修資金”項目,反映期末統籌維修資金的結余。本項目應當根據“統籌維修資金”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填列。
8.“待分攤累計收益”項目,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期末尚未分攤的累計收益。本項目應根據“待分攤累計收益”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填列。
9.“凈資產合計”項目,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期末凈資產的合計數。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分戶維修資金”“統籌維修資金”“待分攤累計收益”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10.“負債和凈資產總計”項目,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期末負債和凈資產的合計數。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負債合計”“凈資產合計”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二、收支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某一會計期間(月度、年度)內發生的收入、支出及當期收支差額情況。
(二)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編制年度收支表時,應當將本欄改為“本年數”,反映本年度各項目的實際發生數。
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至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實際發生數。編制年度收支表時,應當將本欄改為“上年數”,反映上年度各項目的實際發生數,“上年數”欄應當根據上年年度收支表中“本年數”欄內所列數字填列。
(三)本表“本月數”欄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本期收入”項目,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本期收入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交存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經營收入”“共用設施處置收入”“其他收入”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2.“交存收入”項目,反映本期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開發商等按規定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入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交存收入”科目的本期貸方發生額填列。
3.“存款利息收入”項目,反映本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存款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貸方發生額填列。
4.“國債利息收入”項目,反映本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項目應當根據“國債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貸方發生額填列。
5.“經營收入”項目,反映本期按規定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本項目應當根據“經營收入”科目的本期貸方發生額填列。
6.“共用設施處置收入”項目,反映本期按規定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收入和住宅共用部位的拆遷補償款。本項目應當根據“共用設施處置收入”科目的本期貸方發生額填列。
7.“其他收入”項目,反映本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取得的除以上收入項目外的其他收入的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貸方發生額填列。
8.“本期支出”項目,反映本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維修支出”“管理費支出”“房屋滅失返還支出”“其他支出”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9.“維修支出”項目,反映本期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維修支出”科目的本期借方發生額填列。
10.“管理費支出”項目,反映本期按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代管機構管理費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管理費支出” 科目的本期借方發生額填列。
11.“房屋滅失返還支出”項目,反映本期按規定在房屋滅失后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售房單位或上繳國庫的支出。本項目應當根據“商品住宅維修資金”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12.“其他支出”項目,反映本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發生的除以上支出項目外的其他支出的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支出”科目的本期借方發生額填列。
13.“本期收支差額”項目,反映本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入扣除支出后的凈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本期收入”項目金額減去“本期支出”項目金額后的差額填列;如為負數,以“-”號填列。
三、凈資產變動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某一會計年度內凈資產項目的變動情況。
(二)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本年年初余額”行,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凈資產各項目的本年年初余額。本行各項目應當根據“分戶維修資金”“統籌維修資金”“待分攤累計收益”科目上年年末余額填列。
2.“本年變動金額”行,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凈資產各項目本年變動總金額。本行“分戶維修資金”“統籌維修資金”“待分攤累計收益”項目應當根據其各自在“本年收支差額”“本年分攤累計收益”行對應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3.“本年收支差額”行,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本年發生的收入、支出對凈資產的影響。本行“分戶維修資金”項目,應當根據“商品住宅維修資金”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科目下“交存”“使用”明細科目的本年發生額,以及本年房屋滅失返還支出分析計算填列,如為減少以“-”號填列。本行“統籌維修資金”項目,應當根據“統籌維修資金”科目下“交存”“使用”明細科目的本年發生額分析計算填列,如為減少以“-”號填列。本行“待分攤累計收益”項目,應當根據本年由“存款利息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經營收入”“共用設施處置收入”“其他收入”“管理費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轉入“待分攤累計收益”科目的金額填列。
4.“本年分攤累計收益”行,反映本年按規定將待分攤累計收益轉入各類維修資金對凈資產的影響。本行“分戶維修資金”和“統籌維修資金”項目應當分別根據“商品住宅維修資金”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和“統籌維修資金”科目下“收益”明細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本行“待分攤累計收益”項目應當根據本年按規定從待分攤累計收益轉出的金額,以“-”號填列。
5.“本年年末余額”行,反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本年各凈資產項目的年末余額。本行“分戶維修資金”“統籌維修資金”“待分攤累計收益”項目應當根據其各自在“本年年初余額”“本年變動金額”行對應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6.本表各行“凈資產合計”項目,應當根據所在行“分戶維修資金”“統籌維修資金”“待分攤累計收益”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四、附注
附注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財務報表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代管機構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管理和財務制度要求編制,所披露的信息應當包括但不限于:
(一)財務報表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其主要構成、增減變動情況等;
(二)未能在財務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
(三)國家政策和會計政策變動對財務報表影響的說明;
(四)其他對財務報表數據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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