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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專業技術水平
一、具有較系統的財務會計理論水平,熟悉相關專業知識 。
二、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能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預測,提出有價值的改進建議。
三、具有理論聯系實際、不斷開拓創新的研究水平,能結合本職崗位工作撰寫具有應用價值的學術論文、調查研究報告等。
第九條 工作能力
一、具有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
二、具有組織和指導一個地區、一個部門、一個系統或一個大、中型經濟單位或中介機構開展經濟核算、財務會計、審計和評估業務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具有解決財務會計業務中重大、疑難問題的業務能力。
第十條 業績與成果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制度,推行經濟體制改革,開展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中,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的特點,工作創新,克服困難,圓滿完成任務,業績顯著。
二、參加設區市以上重點工程、技改項目經濟技術論證和可行性調查、大型國有企業改制方案等審定中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或措施并被采納,取得成效。
三、在改進財務和會計管理,完善單位內部管理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成績突出;或在參與單位經營、管理決策,加強經濟核算和管理,促進資金、成本、利潤、消耗等主要經濟指標達到全國或省同行業先進水平或在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成績顯著。
四、負責或執筆擬制、修訂有關的法規、規章、制度、規劃、專業技術標準、操作規程、會計監督檢查方案等,實施效果明顯;或撰寫的學術論文、工作調研報告、管理建議書等,對實際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并在運用中效果顯著。
五、擔任企業股份制改制、大型國有企業改制、組建集團公司、重點工程基建審價項目負責人并簽署業務報告,
六、承辦注冊會計師業務的項目負責人和二級、三級復核人員堅持準則、規范執業,所經辦的審計、評估、基建審價等業務報告,具有較高的公信力,成績顯著。
七、直接參與政府或部門組織的重大經濟問題或偷稅、走私案件的檢查;或接受司法部門的委托,對疑難復雜經濟案件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其工作成果對案件的定性、處理有重要作用,或受到有關政府或部門立功嘉獎或通報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