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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九條 高級會計師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具備較系統的經濟、財務會計理論和專業知識,能指導會計師工作;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和解決會計專業技術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獨立領導和組織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
第十條 專業技術水平
熟悉本專業領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注重財務會計理論研究,具有理論聯系實際、不斷開拓創新的研究水平。能結合本職崗位工作,撰寫并發表具有應用價值的學術論文,出版財會專業著作、譯作或中專以上財會專業教材等。取得會計師或經濟師(財政稅務類)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撰寫并在公開發行的專業報刊(不含增刊)發表財會專業論文2篇以上,每篇論文須在2000字以上。
(二)出版財會專業著作、譯作,本人撰寫或翻譯漢字在4萬字以上。
(三)合編、出版中專以上財會專業教材,本人獨立撰寫6萬字以上。
以上(二)、(三)兩點未標明撰寫者、編譯者的著作、譯作或教材,須由主編、出版社出具撰寫、編譯分工的證明。
第十一條 工作能力(業務經歷)
熟悉財務會計法規、制度、辦法,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或財務會計教學經驗;具有較強的經濟核算、財務管理、會計和審計實務工作與教學研究能力;具有解決會計專業技術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獨立領導和組織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取得會計師或經濟師(財政稅務類)資格后,符合下列具體條件之一:
(一)在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擔任財會機構負責人正職以上職務滿3年,或擔任財會機構負責人副職滿5年。
(二)在大中型企業擔任財務部經理以上職務滿3年,或擔任財務部副經理職務滿5年。
(三)在正式員工200人以上的組織機構或單位擔任財會機構負責人正職以上職務滿3年,或擔任財會機構負責人副職滿5年。
(四)在具有從事證券及相關業務資格會計中介機構擔任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務滿3年,或擔任業務部門副經理滿5年;或在全省百強會計中介機構擔任業務總經理以上職務滿3年,或擔任業務副總經理滿5年。
(五)具有本科學歷,在重要財會工作崗位任職10年(或碩士學位6年、博士學位3年)以上,能夠合法合規地組織和開展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和實施內部控制規范等工作,負責或執筆擬制、修訂與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法規、制度、會計監督檢查方案、專業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等;或作為檢查組負責人承擔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重大經濟案件的檢查工作和縣級以上司法部門委托的疑難復雜經濟案件的會計司法鑒定工作;或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設區市重點工程、技改項目經濟可行性論證和大中型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清算等項目;或作為課題負責人承擔市廳級以上財會研究課題;或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大中型企業年度審計、資產評估、會計管理咨詢等項目。
(六)承擔高等院校財會類專業教學任務,主講財會專業主干課程。
第十二條 工作業績與成果。
在財務會計實務工作和教學研究領域取得顯著的工作業績與成果,取得會計師或經濟師(財政稅務類)資格后,符合下列具體條件中的2項以上: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會計準則制度,合法合規地組織和開展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工作。負責或執筆擬制、修訂與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法規、制度、會計監督檢查方案、專業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等3項以上,經實施后效果明顯。
(二)立足財會,參與管理,當好領導參謀,在增收節支、降低成本費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等方面,開拓創新,圓滿完成工作任務,業績顯著,在本地區、本系統或本行業得到公認。
(三)在實施內部控制規范和開展內部審計過程中,發現內部控制缺陷,通過學術論文、調研報告、管理建議書等提出重要建設性意見,被有關單位采納后,對促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規范體系,提升管理效率,實現發展戰略等方面業績顯著。
(四)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大中型企業年度審計、資產評估、基建審價、會計管理咨詢等項目3個以上,簽署的相關專業報告具有公信力。
(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承辦人,主持或參與設區市重點工程、技改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項目2個以上,或大中型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清算等項目2個以上,在項目論證或制定、審定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六)承擔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重大經濟案件的檢查工作和縣級以上司法部門委托的疑難復雜經濟案件會計司法鑒定工作2次以上,其工作成果對案件的偵破、定性和處理具有重要作用。
(七)作為課題負責人或課題組主要成員,主持或執筆參與市廳級以上財會研究課題2個以上,結題的研究報告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實際應用價值。
(八)承擔高等院校財會類專業教學任務,結合國內外會計改革與發展的最新動態,緊扣財務會計實際工作的要求,主講會計專業主干課程2輪以上,教學效果被所在院校評為優良等次以上,在培養會計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