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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評審需要哪些條件

 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要求,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使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和《浙江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價與職務聘任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適用于浙江省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人員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的評價。
第三條 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的,表明持證人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和學術水平,是聘任高級會計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基本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本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能夠堅持工作,完成工作任務,積極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服務。
第五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
(一)具有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或經濟師(財政稅務類)資格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碩士學位,取得會計師或經濟師(財政稅務類)資格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取得會計師或經濟師(財政稅務類)資格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其中先參加工作后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的人員,其本科畢業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須滿2年。
第六條 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本評價條件第五條規定學歷,但取得會計師或經濟師(財政稅務類)資格后的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年限已滿;或具備規定學歷(學位),但取得會計師或經濟師(財政稅務類)資格后的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年限不夠(原則上提前時間不超過1年)的人員,會計工作業績突出,具備下列6項條件中的3項以上者,可以破格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
(一)獲得設區市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或獲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授予先進會計工作者稱號的;或在擔任財會機構負責人期間,所主持的財會機構獲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授予先進財會工作集體稱號的。
(二)獲得國家三等或省、部級二等以上有關財務、會計等科研成果獎項的主要貢獻者。
(三)獨立撰寫并在公開發行的專業報刊(不含增刊)發表財會專業論文4篇以上,每篇論文須在2000字以上。
(四)出版財會專業著作、譯作,本人撰寫或翻譯漢字在6萬字以上;或者合編、出版中專以上財會專業教材,本人獨立撰寫8萬字以上。
(五)在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擔任總會計師職務以上或在地級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擔任財務(會計)科長以上職務5年以上。
(六)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大學專科畢業后取得會計師或經濟師(財政稅務類)資格7年以上;或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會計師或經濟師(財政稅務類)資格10年以上。
破格申報僅限于“單破”,即破學歷或破資歷(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第七條 轉(兼)評申報條件
擔任相關高級專業技術職務1年以上的人員,因專業技術崗位變動或工作需要,符合本評價條件的,可以申報轉評、兼評高級會計師資格。
第八條 其他條件
(一)外語。除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以外,年齡在40周歲以下(不含40周歲)的人員,需取得有效的外語合格證書或成績;年齡在4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不含50周歲)人員,職稱外語成績不作為必備條件,作為專家評審的參考依據。
(二)計算機應用能力。除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以外,凡年齡在45周歲以下(不含45周歲)人員,須取得有效的計算機應用能力考核合格證書。
(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凡從事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規定崗位的申報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提供近3個年度完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四)單位考核。申報人員在近3個年度單位考核中均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九條 高級會計師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具備較系統的經濟、財務會計理論和專業知識,能指導會計師工作;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和解決會計專業技術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獨立領導和組織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
第十條 專業技術水平
熟悉本專業領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注重財務會計理論研究,具有理論聯系實際、不斷開拓創新的研究水平。能結合本職崗位工作,撰寫并發表具有應用價值的學術論文,出版財會專業著作、譯作或中專以上財會專業教材等。取得會計師或經濟師(財政稅務類)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撰寫并在公開發行的專業報刊(不含增刊)發表財會專業論文2篇以上,每篇論文須在2000字以上。
(二)出版財會專業著作、譯作,本人撰寫或翻譯漢字在4萬字以上。
(三)合編、出版中專以上財會專業教材,本人獨立撰寫6萬字以上。
以上(二)、(三)兩點未標明撰寫者、編譯者的著作、譯作或教材,須由主編、出版社出具撰寫、編譯分工的證明。
第十一條 工作能力(業務經歷)
熟悉財務會計法規、制度、辦法,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或財務會計教學經驗;具有較強的經濟核算、財務管理、會計和審計實務工作與教學研究能力;具有解決會計專業技術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獨立領導和組織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取得會計師或經濟師(財政稅務類)資格后,符合下列具體條件之一:
(一)在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擔任財會機構負責人正職以上職務滿3年,或擔任財會機構負責人副職滿5年。
(二)在大中型企業擔任財務部經理以上職務滿3年,或擔任財務部副經理職務滿5年。
(三)在正式員工200人以上的組織機構或單位擔任財會機構負責人正職以上職務滿3年,或擔任財會機構負責人副職滿5年。
(四)在具有從事證券及相關業務資格會計中介機構擔任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務滿3年,或擔任業務部門副經理滿5年;或在全省百強會計中介機構擔任業務總經理以上職務滿3年,或擔任業務副總經理滿5年。
(五)具有本科學歷,在重要財會工作崗位任職10年(或碩士學位6年、博士學位3年)以上,能夠合法合規地組織和開展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和實施內部控制規范等工作,負責或執筆擬制、修訂與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法規、制度、會計監督檢查方案、專業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等;或作為檢查組負責人承擔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重大經濟案件的檢查工作和縣級以上司法部門委托的疑難復雜經濟案件的會計司法鑒定工作;或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設區市重點工程、技改項目經濟可行性論證和大中型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清算等項目;或作為課題負責人承擔市廳級以上財會研究課題;或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大中型企業年度審計、資產評估、會計管理咨詢等項目。
(六)承擔高等院校財會類專業教學任務,主講財會專業主干課程。
第十二條 工作業績與成果。
在財務會計實務工作和教學研究領域取得顯著的工作業績與成果,取得會計師或經濟師(財政稅務類)資格后,符合下列具體條件中的2項以上: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會計準則制度,合法合規地組織和開展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工作。負責或執筆擬制、修訂與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法規、制度、會計監督檢查方案、專業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等3項以上,經實施后效果明顯。
(二)立足財會,參與管理,當好領導參謀,在增收節支、降低成本費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等方面,開拓創新,圓滿完成工作任務,業績顯著,在本地區、本系統或本行業得到公認。
(三)在實施內部控制規范和開展內部審計過程中,發現內部控制缺陷,通過學術論文、調研報告、管理建議書等提出重要建設性意見,被有關單位采納后,對促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規范體系,提升管理效率,實現發展戰略等方面業績顯著。
(四)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大中型企業年度審計、資產評估、基建審價、會計管理咨詢等項目3個以上,簽署的相關專業報告具有公信力。
(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承辦人,主持或參與設區市重點工程、技改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項目2個以上,或大中型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清算等項目2個以上,在項目論證或制定、審定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六)承擔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重大經濟案件的檢查工作和縣級以上司法部門委托的疑難復雜經濟案件會計司法鑒定工作2次以上,其工作成果對案件的偵破、定性和處理具有重要作用。
(七)作為課題負責人或課題組主要成員,主持或執筆參與市廳級以上財會研究課題2個以上,結題的研究報告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實際應用價值。
(八)承擔高等院校財會類專業教學任務,結合國內外會計改革與發展的最新動態,緊扣財務會計實際工作的要求,主講會計專業主干課程2輪以上,教學效果被所在院校評為優良等次以上,在培養會計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為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評審委員會在對申報材料充分審議的基礎上,以投票表決的方式產生評審結果。
第十四條 申報人員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對象情況綜合表》須在本單位進行為期7 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程序報送相關申報材料;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規定對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對象的申報條件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符合申報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評審對象提交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經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人員,須在省財政門戶網站上對其姓名、工作單位、行政職務、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及取得時間等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
申報人員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對象情況綜合表》未在本單位公示或公示時間不足的,取消本年度評審資格;如已通過評審,由發證機關收回其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破格申報人員須參加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委員會組織的答辯面試,答辯面試成績作為評審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 本評價條件中涉及的專業技術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業績與成果等都是指獲得會計師或經濟師(財政稅務類)資格后(企事業單位指實際聘任會計師、財稅經濟師職務后)取得的,并需提供有效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由發證機關收回其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再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的;
(四)取得會計師或經濟師(財政稅務類)資格后曾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在申報材料上瞞報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行為的。
第十八條 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包括財務會計實務工作、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二)第五條、第六條中“取得會計師或經濟師(財政稅務類)資格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年限”,企事業單位會計人員是指實際受聘會計師或財稅經濟師職務的年限。
(三)“年”均為周年,“以上”均含本級。
(四)相關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指高級審計師、高級經濟師、高級統計師、從事財務會計專業教學研究工作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員。
第十九條 本評價條件由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解釋。
第二十條 本評價條件自發文之日起30日后開始施行,原《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條件》(浙人社發〔2011〕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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