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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和綜合素質,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號),結合浙江省實際,經商省人力社保廳研究起草了《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現公開征求意見。
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浙江省財政廳。
聯系人:朱衛品
電子郵箱:1910783971.qq.com
電話(傳真):0571-87058442
地址:杭州市環城西路37號
郵編:310006
浙江省財政廳
2019年4月1日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轉發《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財會〔2018〕10號)》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補充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網絡繼續教育的,由繼續教育管理系統自動登記。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成績合格的,由除寧波地區考生由寧波市財政局外,其他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負責登記。
三、參加其他方式繼續教育,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或繼續教育組織部門(單位),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地財政部門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無誤后予以登記。
四、各級財政部門應與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溝通協調,提高服務意識,共同做好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五、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浙財會〔2013〕43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pdf